A與B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以化名進行筆戰 全文涉及多人 但重點著重於A與B 脈絡如下: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請問B有涉及公然侮辱的法律風險嗎?
本案涉及當事人A與B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以化名進行言論交鋒。爭議焦點在於B的發言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主要爭議發言: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包括:
1. 公然性要件 ✅ 符合公然性 「巴哈姆特」為公開網路論壇,任何人均可瀏覽、閱讀討論串內容,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要件。網路公開論壇之發言,實務上均認定具有公然性。 2. 侮辱行為之認定 本案爭議用語分析如下: 「白痴話」一詞:
實務上對於公然侮辱罪之認定,著重於:
綜合評估:法律風險為中等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重要程序意義:
依據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若A主張名譽權受侵害,可能請求: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構成要件: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當事人均非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情形,不適用本條規定。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刑事部分:
高風險用語(建議完全避免):
替代用語對照表: | 不當用語 | 建議替代表達 | |---------|------------| | 你講白痴話 | 我不認同您的觀點 / 您的論述有待商榷 | | 你在幻想 | 您的論述缺乏根據 / 請提供具體證據 | | 你講話大聲 | 請理性討論 / 讓我們回到議題本身 |
B之發言存在法律風險,風險程度為中等: 有利因素:
短期(立即執行):
基於以下考量:
注意事項: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規及實務見解製作,僅供參考。個案情況可能因具體事證、法院認定標準而有不同結果。若實際面臨法律爭議,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不構成正式法律服務,亦不建立委任關係。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諮詢合格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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