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論壇筆戰被罵「幻想」「沒講白痴話」,這樣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A與B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以化名進行筆戰 全文涉及多人 但重點著重於A與B 脈絡如下: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請問B有涉及公然侮辱的法律風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當事人A與B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以化名進行言論交鋒。爭議焦點在於B的發言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主要爭議發言:

  • 「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 「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對話脈絡: 雙方就遊戲相關議題進行討論,A建議對方「去諮詢」,B質疑「要諮詢什麼」,A回應「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B則反駁並使用上述爭議用語。整體對話呈現雙方互有攻防之辯論情境。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包括:

  1. 公然性: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2. 侮辱行為:對特定人之人格為抽象貶損評價,無涉具體事實陳述
  3. 特定對象:須針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4. 故意:行為人明知並有意為侮辱行為

(二)本案事實涵攝分析

1. 公然性要件符合公然性 「巴哈姆特」為公開網路論壇,任何人均可瀏覽、閱讀討論串內容,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要件。網路公開論壇之發言,實務上均認定具有公然性。 2. 侮辱行為之認定 本案爭議用語分析如下: 「白痴話」一詞:

  • ⚠️ 具侮辱性質:「白痴」一詞帶有貶抑智能之意涵
  • 但需注意:B係針對「話語內容」(白痴話)而非直接稱呼對方為「白痴」
  • 用語脈絡:係在說明「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暗示對方先前有不當言論
  • 法律風險:中等偏高 「幻想」一詞:
  • ⚠️ 侮辱性較低:主要質疑對方論述之真實性或合理性
  • 屬於意見表達與論辯範疇,較難認定為對人格之抽象貶損
  • 法律風險:低 3. 整體脈絡考量 有利於B之因素:
  • 辯論情境:雙方處於激烈討論中,B之發言係回應A之挑釁言論
  • 相對性:A亦有「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等帶有負面評價之言論,雙方互有攻防
  • 針對性質:B主要針對「言論內容」進行評論,而非單純對人格進行謾罵
  • 情緒表達:部分用語可視為辯論中之情緒性表達,未達肆意謾罵程度
  • 缺乏持續性:並非反覆、持續之侮辱行為 不利於B之因素:
  • 「白痴話」用語:確實帶有貶抑性質,可能被認定為侮辱
  • 公開場域:在公開論壇發表,影響範圍較廣
  • 可特定性:雖使用化名,但在該討論串中對象明確可特定

(三)實務見解參考

實務上對於公然侮辱罪之認定,著重於:

  1. 是否為抽象人格貶損:若僅針對言論內容或行為表達不滿,而非對人格為抽象貶損,較難構成侮辱
  2. 社會通念標準:是否達到一般社會觀念認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之程度
  3. 言論脈絡:是否在辯論、討論情境下之情緒性用語,或係單純謾罵 本案B之發言雖有「白痴話」等用語,但整體觀之:
  • 並非「肆意謾罵」
  • 係在辯論脈絡下之回應
  • 主要針對言論內容而非人格特質

(四)法律風險評估

綜合評估:法律風險為中等

  • 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35-45%
  • 理由:
  1. 「白痴話」用語確有貶抑性質,存在被認定為侮辱之風險
  2. 但整體未達「肆意謾罵」程度,且具有辯論脈絡
  3. 實務上對於網路論戰中之情緒性用語,認定標準會考量整體情境
  4. 雙方互有攻防,難認單方構成侮辱

(五)告訴乃論之程序規定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重要程序意義:

  • 需由被害人(A)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
  • 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撤回告訴: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 和解空間:因屬告訴乃論,雙方有較大和解協商空間

二、民事責任

(一)人格權侵害之可能性

依據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若A主張名譽權受侵害,可能請求:

  • 刪除不當言論
  • 公開道歉

(二)精神慰撫金請求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構成要件:

  1. 不法侵害名譽權
  2. 情節重大 本案分析:
  • ⚠️ 「情節重大」要件:本案用語雖有不當,但尚難認定達「情節重大」程度
  • 考量因素:侵害手段、侵害程度、影響範圍、雙方互動情形等
  • 評估:即使成立,賠償金額應不高(參考類似案例,約數千至數萬元)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一)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本案當事人均非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情形,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 誹謗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 公然侮辱罪:對人格為「抽象貶損」,不涉及具體事實 本案B之發言未指摘具體事實,不構成誹謗罪。

參、處理建議

一、預防性建議(針對B)

(一)立即性措施

  1. 停止回應
  • 立即停止在該討論串中繼續回應
  • 避免使用任何可能構成侮辱之用語
  • 降低爭議擴大之風險
  1. 保留證據
  • 完整截圖保存整個對話串
  • 保留雙方完整對話脈絡
  • 證明發言係在辯論情境下之回應,非單方謾罵
  1. 評估和解可能性
  • 若A表達不滿或有提告跡象,可考慮主動私下溝通
  • 說明無侮辱之意,僅為辯論用語
  • 必要時表達歉意,化解衝突

(二)若遭提告之應對策略

刑事部分:

  1. 抗辯方向
  • 主張發言具有辯論脈絡,非單純侮辱行為
  • 強調係針對「言論內容」而非「人格」進行評論
  • 提出A亦有「講話大聲」等類似言論之證據,主張雙方互有攻防
  • 說明整體未達「肆意謾罵」程度
  1. 和解優先策略
  • 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和解後可撤回告訴
  • 強烈建議:積極尋求和解,避免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 和解內容可包括:道歉、刪除不當言論、支付象徵性和解金等
  1. 具體作法
  • 委任律師協助和解協商
  • 表達歉意(若確有不當用語)
  • 說明無侮辱之意,僅為討論中之情緒性用語
  • 達成和解後請求撤回告訴 民事部分: 若A主張名譽受損請求賠償:
  1. 抗辯理由
  • 發言未達「情節重大」程度
  • 網路論壇辯論具有一定言論容忍空間
  • 雙方互有攻防,難認單方侵權
  • 使用化名,實際名譽損害有限
  1. 損害賠償金額
  • 即使成立,金額應不高
  • 參考類似案例,約數千至數萬元
  • 可主張過失相抵(A亦有不當言論)

二、未來網路發言建議

(一)應避免使用之用語

高風險用語(建議完全避免):

  • 直接貶抑智能:「白痴」、「智障」、「腦殘」、「低能」
  • 粗俗用語:涉及性器官、性行為、排泄物等
  • 人格攻擊:「垃圾」、「廢物」、「人渣」等
  • 歧視性用語:涉及性別、種族、身心障礙等

(二)建議表達方式

替代用語對照表: | 不當用語 | 建議替代表達 | |---------|------------| | 你講白痴話 | 我不認同您的觀點 / 您的論述有待商榷 | | 你在幻想 | 您的論述缺乏根據 / 請提供具體證據 | | 你講話大聲 | 請理性討論 / 讓我們回到議題本身 |

(三)網路發言黃金原則

  1. 就事論事原則
  • ✅ 針對言論內容、論述邏輯進行辯論
  • ❌ 避免針對個人人格、特質進行攻擊
  1. 理性表達原則
  • ✅ 使用中性、客觀之用語
  • ❌ 避免情緒性、攻擊性之字眼
  1. 證據支持原則
  • ✅ 提出具體事證支持論點
  • ❌ 避免空泛指控或人身攻擊
  1. 適時退出原則
  • ✅ 當討論趨於情緒化時,適時停止回應
  • ❌ 避免陷入無意義之口水戰

三、特別提醒事項

  1. 告訴乃論之特性
  • 公然侮辱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 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 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 和解空間大,建議優先考慮和解
  1. 網路言論之特殊性
  • 網路言論具有永久性、擴散性
  • 即使刪除,仍可能被截圖保存
  • 化名發言仍可能被追查真實身分
  • 發言前應三思,避免日後困擾
  1. 雙方互有攻防之考量
  • 本案雙方均有不當言論
  • 可主張相對性,降低法律責任
  • 但不代表完全免責
  • 建議雙方均應檢討發言方式

肆、結論

一、法律風險評估結論

B之發言存在法律風險,風險程度為中等有利因素:

  • ✅ 具有辯論脈絡,非單純謾罵
  • ✅ 主要針對言論內容,而非人格特質
  • ✅ 雙方互有攻防,難認單方侵權
  • ✅ 未達「肆意謾罵」或「情節重大」程度 不利因素:
  • ⚠️ 「白痴話」用語確有貶抑性質
  • ⚠️ 在公開論壇發表,具有公然性
  • ⚠️ 對象明確可特定 綜合評估:
  • 刑事責任: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約35-45%
  • 民事責任:即使成立,賠償金額應不高
  • 建議:採取和解策略,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二、建議行動方案

短期(立即執行):

  1. 停止繼續回應,避免擴大爭議
  2. 完整保留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3. 評估主動和解之可能性 中期(若遭提告):
  4.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5. 積極尋求和解,爭取撤回告訴
  6. 準備抗辯理由與證據 長期(預防未來):
  7. 調整網路發言習慣
  8. 避免使用侮辱性、攻擊性用語
  9. 培養理性討論之態度

三、最終建議

基於以下考量:

  1. 告訴乃論特性:公然侮辱罪須告訴乃論,和解後可撤回告訴
  2. 避免刑事前科:即使最終獲判無罪或緩起訴,仍需耗費時間精力
  3. 成本效益分析:和解成本遠低於訴訟成本
  4. 雙方互有不當:雙方均有改進空間,和解較為適當 建議B採取較為謹慎之態度,若A表達不滿或有提告跡象,應主動釋出善意,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同時,未來應調整網路發言方式,避免使用可能構成侮辱之用語,以免再次面臨類似法律風險。

注意事項: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規及實務見解製作,僅供參考。個案情況可能因具體事證、法院認定標準而有不同結果。若實際面臨法律爭議,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不構成正式法律服務,亦不建立委任關係。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諮詢合格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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