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的滑板被失主報警說我偷竊,撿無主物會犯法嗎?

我從路邊的人行道撿了一個看起來很陳舊的滑板回家,我以為那是已經沒人要的無主物,後面失主報警控告我偷竊,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路邊人行道拾獲一個外觀陳舊的滑板,主觀上認為該物品為無主物而帶回家。嗣後失主報警,指控當事人涉嫌竊盜。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行為究竟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或因欠缺犯罪故意而不構成犯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 竊盜罪之檢討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盜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 客觀要件:
  • 客體須為他人之動產
  • 行為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 須以乘人不知、不備之方式取走
  1. 主觀要件:
  • 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 須認識該物為他人所有 本案不構成竊盜罪之理由: 本案滑板置於開放性公共空間(人行道),已脫離原所有人之實際支配管領範圍。當事人之行為屬於「拾獲」性質,而非「破壞持有」之竊取行為。竊盜罪要求物品仍在原所有人可支配範圍內,本案情形顯然不符此要件。

(二) 侵占遺失物罪之檢討

依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客觀要件分析:
  • 該滑板置於人行道,已脫離原所有人持有支配
  • 客觀上可能符合「遺失物」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定義
  1. 主觀要件分析:
  • 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當事人主觀上誤認該滑板為無主物,欠缺不法所有之故意
  • 此誤認具有合理性,基於:
  • 物品外觀陳舊
  • 置於公共開放空間
  • 無明顯標示或看管跡象
  • 一般人亦可能為相同判斷 無罪抗辯空間: 當事人主觀上誤認為無主物,欠缺侵占遺失物罪所要求之「不法所有意圖」。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者不罰,本案應有相當之無罪抗辯空間。

(三)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可能性

  1. 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
  • 考量當事人主觀認知之合理性
  • 評估犯罪情節輕微
  • 可能認定以不起訴為適當
  1. 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 若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仍可爭取緩起訴
  • 侵占遺失物罪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符合緩起訴要件
  • 可能附加條件如:
  • 向被害人道歉
  • 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提供義務勞務
  1. 撤銷緩起訴之事由(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 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罪
  • 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 當事人應注意避免上述情形

二、民事責任

(一) 拾得遺失物之義務

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當事人未依法通知或報告,違反此項義務,但此為行政義務,不直接產生民事賠償責任。

(二) 物品返還義務

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應將其物返還。當事人應立即返還滑板予失主或交由警方處理。

(三) 報酬請求權

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然依民法第805-1條第2款規定:「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者,不得請求報酬。本案當事人可能因未依法通知而喪失報酬請求權。

(四) 損害賠償責任

若失主主張民事賠償,當事人可主張:

  • 物品已返還,無實際損害
  • 滑板外觀陳舊,價值有限
  • 主觀上無侵權故意
  • 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較無特殊行政責任問題。惟當事人未依民法第803條規定通知或報告,違反拾得遺失物之行政義務,但通常不會另行處罰。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措施

(一) 主動配合調查

  1. 誠實向警方或檢察官說明拾獲經過
  2. 詳細描述拾獲時間、地點、物品狀態
  3. 強調主觀上誤認為無主物之合理性:
  • 物品外觀陳舊破損
  • 置於公共開放空間
  • 無人看管或標示
  • 合理推測為他人丟棄

(二) 立即返還物品

  1. 將滑板返還失主或交由警方處理
  2. 展現善意與悔意,有利爭取寬處
  3. 避免被認定為「隱匿拾得物」

(三) 保全有利證據

  1. 若可能,拍攝拾獲地點照片
  2. 證明該處為公共開放空間
  3. 證明物品外觀陳舊、無人看管之狀態
  4. 尋找可能之目擊證人

二、偵查階段因應策略

(一) 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1. 強調主觀認知:
  • 誤認為無主物,無不法所有意圖
  • 依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者不罰
  1. 說明客觀合理性:
  • 物品外觀陳舊,一般人亦可能誤認
  • 置於公共空間,已脫離持有
  • 無明顯標示或看管跡象
  1. 區別竊盜與拾獲:
  • 非乘人不知而竊取
  • 係基於善意拾獲
  • 無破壞他人持有之行為

(二) 爭取不起訴處分

  1. 主張欠缺犯罪故意,不構成犯罪
  2. 強調犯罪情節輕微
  3. 已返還物品,展現悔意
  4. 初犯,素行良好
  5.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請求為不起訴處分

(三) 次要爭取緩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可爭取緩起訴: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侵占遺失物罪符合緩起訴要件
  2. 願意配合履行條件:
  • 向失主道歉
  • 支付相當賠償(若失主要求)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提供義務勞務
  1.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視同不起訴

三、民事責任處理

(一) 返還物品

立即返還滑板,避免民事侵權責任擴大

(二) 損害賠償協商

若失主主張賠償:

  1. 評估滑板實際價值(外觀陳舊,價值有限)
  2. 主張無實際損害(物品已返還)
  3. 強調主觀無故意,可減輕責任
  4. 協商合理賠償金額

(三) 報酬請求權放棄

因未依法通知,已喪失報酬請求權,不宜再主張

四、預防性建議

(一) 正確處理方式

未來若拾獲他人物品,應:

  1. 立即報警或送交自治機關
  2. 依民法第803條履行通知義務
  3. 不可擅自帶回或使用
  4. 即使外觀陳舊,仍應依法處理

(二) 法律認知提升

  1. 「無主物」判斷不易,應謹慎為之
  2. 置於公共空間之物品,仍可能有所有人
  3. 依法處理可避免法律風險
  4. 依法拾得可請求報酬(民法第805條)

五、委任律師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理由如下:

  1. 專業分析案情,提出有利抗辯
  2. 協助與檢察官溝通,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3. 處理民事賠償協商
  4. 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不利陳述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當事人主觀上誤認滑板為無主物而拾獲,客觀上該物品已脫離原所有人持有支配範圍,置於公共開放空間且外觀陳舊。依法律評價:

一、刑事責任評估

  1. 不構成竊盜罪:
  • 物品已脫離持有,非「破壞持有」之竊取
  • 行為性質為拾獲,非竊盜
  1. 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但有相當無罪抗辯空間:
  • 客觀上符合「遺失物」要件
  • 但主觀上欠缺犯罪故意(誤認為無主物)
  • 依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者不罰
  1. 預期結果:
  • 最佳情況:獲不起訴處分
  • 次佳情況:獲緩起訴處分
  • 最不利情況:僅處罰金15,000元以下

二、民事責任評估

  1. 應立即返還滑板
  2. 若失主主張賠償,協商合理金額
  3. 已喪失報酬請求權

三、建議策略

  1. 主動配合調查,誠實說明經過
  2. 立即返還物品,展現善意
  3. 強調主觀認知合理性,爭取無罪或不起訴
  4. 委任律師協助,保障權益
  5. 學習正確處理方式,避免再犯

四、綜合評估

基於當事人主觀認知具合理性、犯罪情節輕微、已返還物品、展現悔意等因素,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機會應屬相當。即使最不利情況,侵占遺失物罪亦僅處罰金,不致造成重大影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並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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