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案由是妨礙名譽等但偵結公告上打妨礙名譽等不起訴那等字會包含同一庭偵查庭過失傷害嗎 還是雖然同一庭但妨礙名譽等跟過失傷害是分開不起訴只是妨礙名譽
當事人收到傳票,案由為「妨礙名譽等」,後於偵結公告上看到「妨礙名譽等不起訴」之記載,欲確認該「等」字是否包含同一偵查庭的過失傷害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案件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實務上,檢察官對於不同性質之犯罪,應分別記載其處分結果。
即使案件在同一偵查庭審理,基於下列理由,過失傷害案件應另行記載:
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下列行動:
如對不起訴處分有疑義:
考量「妨礙名譽等」之案由記載方式,建議當事人應查閱完整不起訴處分書,以確認過失傷害案件之處理結果。若有任何疑慮,建議即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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