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偵結公告上打妨礙名譽等不起訴 因為我告2個告訴妨礙名譽跟傷害 妨礙名譽我開偵查庭時聽檢察官說難成立我簽徹告 但檢察官又問傷害 我說是我告錯不是房東人為害我受傷是租屋處玻璃自爆導致我受傷所以有請檢察官幫我更改告訴成過失傷害 檢察官也馬上讓書記官更改 但我只有一張傳票案由是妨礙名譽等 現在偵結公告是妨礙名譽等不起訴這樣會跟我告的過失傷害都不起訴嗎?還是分開呢?
當事人原提出兩項告訴:
目前案件進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當事人既已於偵查庭中撤回妨害名譽告訴,檢察官應對此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案由記載「妨害名譽等」中的「等」字,應包含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各項犯罪事實應分別為處分。過失傷害部分的處理結果應另載於完整的處分書中。
建議向地檢署聲請閱覽或領取完整的不起訴處分書,以確認:
如對處分結果有疑義,可依法向檢察長聲請再議。
考量本案涉及多項犯罪事實,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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