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問一下當天9月22號傳票上案由是寫妨礙名譽等 我聽從主任檢察官的建議說妨礙名譽比較難成立所以我當天徹告也寫妨礙名譽的徹告書了 但主任檢察官又問到傷害 我就說那是我告錯了因為不是房東人為傷害我受傷 是房東的裝潢瑕疵玻璃自爆讓我受傷所以想懇請主任檢察官幫我把傷害更改為過失傷害追訴較為正確 主任檢察官就說好可以請書記官馬上為你更改 想問因為地檢署傳票只有一張案由是妨礙名譽等 現在偵結公告是妨礙名譽等不起訴這樣會不會變成我告的過失傷害也不起訴
當事人於9月22日收到地檢署傳票,案由記載為「妨礙名譽等」。當事人在偵查庭上依主任檢察官建議撤回妨害名譽告訴,並表示原本的傷害告訴應更正為過失傷害,原因為房東裝潢瑕疵導致玻璃自爆造成傷害。目前偵結公告顯示「妨礙名譽等不起訴」。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應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過失傷害罪應屬告訴乃論罪。
考量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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