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偵結公告上寫妨礙名譽等不起訴 但我告的是妨礙名譽跟傷害 當時開偵查庭傳票案由是寫妨礙名譽等 主任檢察官說我妨礙名譽可能難成立我就聽建議把妨礙名譽徹告寫徹告書 然後主任檢察官又問到傷害 我就回答傷害是我告錯因為不是房東人為害我受傷是租屋處藝術窯燒玻璃自爆裝潢瑕疵導致我受傷所以懇請主任檢察官幫我把傷害告訴更改成過失傷害 主任檢察官就說好請書記官馬上幫你更改 想問一下這樣傳票案由只有妨礙名譽等但在那庭一起問到 這樣偵結公告上寫妨礙名譽等不起訴那個等會跟我後來改的過失傷害也不起訴嗎?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權對案件為必要之處理及變更。本案中,主任檢察官接受告訴人將傷害改為過失傷害之請求,應屬合法。
檢察官對於全案所有犯罪事實應為適當處分,不起訴處分書應記載所有處分結果。
建議向地檢署確認:
如有疑義:
如不服處分:
考量本案已由檢察官受理變更告訴內容,且依法應就全部犯罪事實為處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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