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隱瞞年齡我沒問,會被控妨害性自主罪嗎?

遭控妨害性自主,但無強迫行為 對方15歲,但有隱瞞年齡的清況 但我也沒事先問過年齡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控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事實概要如下:

  • 相對人年齡為15歲(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
  • 相對人有隱瞞年齡之情況
  • 當事人未事先詢問相對人年齡
  • 雙方性行為過程中無強迫行為
  • 雙方應屬合意性交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是否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以及相對人隱瞞年齡是否影響犯罪成立。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適用

法條規定: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分析:

  1. 客觀構成要件
  • 行為客體: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本案相對人15歲,符合此要件)
  • 行為態樣:為性交行為(依刑法第10條第5項定義)
  • 本罪不以違反相對人意願為必要,即使合意仍可能成立
  1. 主觀構成要件
  • 須有故意,即認識相對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
  • 本案關鍵爭點:當事人是否認識或可得認識相對人未滿16歲

(二)年齡認識錯誤之法律效果

刑法第16條之適用: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錯誤類型判斷:

  1. 事實認識錯誤 vs. 法律認識錯誤
  • 對於相對人年齡的不知,屬於「事實認識錯誤」而非「法律認識錯誤」
  • 若當事人確實不知且無法得知相對人真實年齡,可能阻卻故意
  1. 相對人隱瞞年齡的法律評價
  • 若相對人主動隱瞞年齡(如謊報年齡、偽造證件等)
  • 且當事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無法察覺
  • 可能主張欠缺犯罪故意或構成「不可避免之錯誤」
  1. 實務判斷標準
  • 是否有積極查證年齡
  • 相對人外觀是否明顯未成年
  • 相對人是否主動提供不實資訊
  • 認識管道與交往過程
  • 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合理信賴基礎

(三)本案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強制性交罪須具備「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等要件。 本案既然無強迫行為且雙方合意,應不構成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四)告訴乃論之特別規定

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本案適用分析:

  1. 相對人15歲,未滿18歲
  2. 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本案須告訴乃論
  3. 告訴權人為相對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4.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
  5. 若未經告訴、告訴逾期或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此為本案重要有利因素,代表仍有和解撤告之空間。

二、民事責任

雖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但仍可能衍生民事求償: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相對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

  • 財產上損害賠償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和解協商考量

民事賠償金額可作為刑事和解的協商基礎,建議:

  • 委請律師評估合理賠償範圍
  • 避免過高承諾造成經濟負擔
  • 確保和解內容包含撤回刑事告訴

三、行政責任

本案較不涉及行政責任,但若當事人為特定身分(如教師、公務員等),可能面臨:

  • 職務懲戒
  • 解聘或免職
  • 專業證照影響 建議視當事人具體身分評估相關風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事項

(一)證據保全與蒐集

年齡隱瞞相關證據:

  1. 相對人謊報年齡的對話紀錄
  •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LINE、Facebook、Instagram等)
  • 簡訊內容
  • 電子郵件往來
  1. 相對人提供不實身分證明
  • 假證件照片
  • 社群媒體上的年齡資訊
  • 相對人自我介紹內容
  1. 外觀判斷合理性
  • 相對人照片(顯示外觀成熟)
  • 相對人出入場所(如酒吧、夜店等需年齡限制場所)
  • 第三人證詞(證明難以判斷實際年齡) 合意性交證據:
  1. 雙方感情交往證據
  • 往來訊息顯示互有好感
  • 約會照片、禮物往來
  • 共同友人證詞
  1. 無強迫脅迫證據
  • 事前事後的友好互動
  • 相對人主動邀約或同意的訊息
  • 排除任何暴力或威脅情節 善意信賴證據:
  1. 認識過程與管道
  2. 交往經過與互動模式
  3. 當事人主觀上的合理信賴基礎

(二)避免不利陳述

  1. 在委任律師前,避免單獨接受警詢或偵訊
  2. 不要在社群媒體或公開場合討論案情
  3. 保持沉默權,等待律師協助
  4. 避免與相對人或其家屬直接接觸(可能構成妨害作證或恐嚇)

二、法律程序因應策略

(一)偵查階段

若收到傳票或通知:

  1. 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 選擇熟悉性侵害案件的專業律師
  • 律師陪同應訊,避免不利陳述
  1. 主要抗辯方向
  • 主張對相對人年齡有認識錯誤
  • 強調相對人主動隱瞞年齡
  • 說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 外觀判斷合理相信相對人已成年
  1. 次要抗辯方向
  • 雙方合意交往,無違反意願
  • 不構成強制性交等加重犯罪
  • 若認定有罪,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二)和解協商

和解的重要性與時機: 本案既然須告訴乃論,和解撤回告訴是最佳解決方案:

  1. 偵查中和解
  • 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
  • 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 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1. 審判中和解
  • 法院將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 同樣不會留下前科
  1. 告訴期間限制
  • 告訴權人須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
  • 應把握時效進行協商 和解注意事項:
  1. 委請律師協助談判,避免直接接觸
  2. 和解金額應合理評估
  • 參考類似案例賠償金額
  • 考量當事人經濟能力
  • 避免過高承諾
  1. 和解書內容應明確載明
  • 撤回刑事告訴
  • 民事求償權拋棄
  • 不得再行提告或求償
  1. 確保法律效力
  • 經法院或檢察官見證
  • 保留完整書面證據
  • 確認撤回告訴已生效

(三)審判階段(若無法和解)

主要抗辯策略:

  1. 欠缺犯罪故意
  • 提出相對人隱瞞年齡的具體證據
  • 說明外觀判斷的合理性
  • 主張已盡查證義務
  1. 情狀可憫請求減刑
  • 依刑法第59條請求酌量減輕其刑
  • 強調相對人隱瞞年齡的主動性
  • 雙方合意交往,無強制情事
  • 初犯、犯後態度良好
  1. 請求緩刑
  • 若判刑2年以下,可依刑法第74條聲請緩刑
  • 提出有利緩刑的事由(如:無前科、有正當職業、已與被害人和解等)

三、風險評估與預期結果

(一)最佳情境

  1. 成功和解並撤回告訴
  2.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3. 不留刑事前科紀錄 達成條件:
  • 積極尋求和解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 取得相對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諒解

(二)次佳情境

  1. 法院認定欠缺犯罪故意,判決無罪
  2. 或認定情狀可憫,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後,宣告緩刑 達成條件:
  • 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年齡認識錯誤
  • 證明相對人確有隱瞞年齡
  • 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三)不利情境

  1. 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
  2. 判處有期徒刑(法定刑為7年以下) 可能原因:
  • 無法證明年齡認識錯誤
  • 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 相對人外觀明顯未成年 因應措施:
  • 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 爭取緩刑宣告
  • 上訴救濟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時效性考量

  1.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
  2. 應儘早啟動和解協商
  3. 避免錯過最佳和解時機

(二)證據保全

  1. 所有對話紀錄、往來訊息務必完整保存
  2. 不要刪除任何可能有利的證據
  3. 備份電子檔案,避免遺失

(三)專業協助

  1. 本案涉及刑事重罪,務必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2. 不要輕信非專業人士的法律建議
  3. 避免自行與相對人或其家屬接觸

(四)心理調適

  1. 刑事案件可能造成心理壓力
  2.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3. 保持正常生活作息,避免影響工作或學業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總結

  1.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第3項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 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關鍵爭點在於年齡認識錯誤
  • 若能證明相對人確有隱瞞年齡
  • 且當事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 可能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1. 本案屬告訴乃論
  • 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
  • 和解撤告是最佳解決途徑
  • 應把握告訴期間積極協商

二、建議行動方案

第一階段:立即執行(1-3天內)

  1. 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2. 蒐集並保全所有有利證據
  3. 避免任何不利陳述或行為 第二階段:偵查因應(收到傳票後)
  4. 律師陪同應訊,提出完整抗辯
  5. 積極尋求和解可能性
  6. 準備充分的證據資料 第三階段:和解協商(視情況進行)
  7. 委請律師評估合理和解條件
  8. 進行協商並達成和解
  9. 確保撤回告訴的法律效力 第四階段:審判準備(若無法和解)
  10. 主張欠缺犯罪故意或情狀可憫
  11. 請求減刑或緩刑
  12. 持續尋求和解機會

三、最後叮嚀

  1. 時間就是關鍵
  • 告訴期間有限,應儘早處理
  • 越早和解,成功機率越高
  1. 證據決定勝負
  • 完整保存所有有利證據
  • 避免遺失或損毀
  1. 專業不可或缺
  • 務必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 不要自行處理刑事案件
  1. 態度影響結果
  • 保持誠懇、負責的態度
  • 展現和解誠意
  • 避免激化衝突 本案雖涉及刑事重罪,但因屬告訴乃論且有年齡認識錯誤的抗辯空間,若能妥善處理,仍有機會獲得較好的結果。建議當事人應儘速委任律師,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和解,以爭取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委任專業律師詳細評估並提供法律服務。任何法律行動前,請務必諮詢合格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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