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論壇匿名筆戰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嗎?怎樣才算犯法?

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 在由B發表的文章之留言區A與B在進行筆戰 該文章對遊戲系統本身提出多種批判 用詞激烈但未侵害任何人僅針對系統批判 A B兩人皆完成手機認證 但沒有實名認證 同時A B皆以化名進行爭論 互相不知對方真實身份 同時A B兩人皆非名人 且此串有五十位網友以上參與討論 總留言數超過400則 筆戰具體脈絡如下: A:恩 對喔 鐵道要重金的時候沒講話 FF14劇情爛的時候沒講話 妮基AI製圖的時候沒講話 楓之谷很爛至今還是吞著沒講話 我來幫你們統整一下玩的遊戲 對一個出一周還沒更新的遊戲如此尖酸刻薄 B:哥們你可能不知道楓之谷專版一直都有人在嘴橘子支持度也都很高但是改變不了什麼 FF14劇情我也是從6.0就開始嘴 那看看他們後來端出了什麼?7.0 B:我自己對遊戲的評價是公平的 我不會因為自己喜歡一款遊戲就無視他有的問題 相反 不就是要正視那些缺點才能知道自己喜歡的東西到底是什麼嗎 A:你不是前面我講的那兩位跑來插花啥 已讀亂回嗎w B:沒啦我只是想說這件事一直有人在做而已 A:這篇文章標題原本叫做 【【這逼壓力系統乾脆刪了吧】】 昨晚改標題而已 刪掉就不用玩了 根本沒難度 所以嚴格來說高姿態應該是B B:我到底要講幾次 那個標題怎麼能有人看不懂 「這圖畫得這麼差要不乾脆別畫了」重點到底在別畫了還是圖很爛呀 B:啊我甚至內文也沒有提到要他直接砍了 重點不都擺在問題出在哪嗎? A:兩個問題差這麼多 那位啥要改? 現在前後人觀點完全不同 懂? B:改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想過有人會看不懂 另外我舉的例子脈絡上是相同的 A:當下如果是現在這個標題 BP並不會這麼多 B:哥們我認為一樣會很多 這點我倒不擔心 C:你們護航的是只能叫別人不爽不要玩喔? 還有別招嗎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A:你標題講的系統是甚麼 還是你只是來吵架的? 接著B因為顯示問題沒看到A的上一則訊息 在不回覆A甚至不針對A的狀況下在同一討論串有感而發:我講真的啦 GP或BP我根本無所謂 更不會用這東西判斷順逆風 要我說這議題從一開始就是順風的 因為反方幾乎沒有出現在回覆啊 會嘴都是看到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才會嘴 好好講的話除了上面有一位我真的很抱歉誤判的 其他哪個我不是正常回的 自己講屁話有點認知 在那邊套人設沒意思啦 B說完這段後才看到A剛剛那則「你標題講的系統是甚麼 還是你只是來吵架的?」並特別對此則訊息進行回覆:不是 你現在到底還有什麼問題 A:不是你再找問題嗎 真的不需要這樣 D:所以你們好了嗎⋯⋯沒必要為了這種東西互嗆 B:我怎麼知道 我沒要吵啊 啊一直有幻想仔覺得我在找他麻煩我能怎樣 A:我看起來像有跟他說啥嗎 他現在就是蝦七八亂爆而已 A最後在沒有標注任何人的狀況下放話:倒是我先說一下 上面嘴的人發言好像沒甚麼自我審查 遇到訟棍可不是很好過 嘴人一時爽 到事後也要很爽才行 事後在該筆戰原文被鎖定後 B主動寄送私人信件給A告知B之原文與留言筆戰皆是為嘗試「在情緒化字眼下表達理據」的文風 筆戰皆是順勢而起並非有意而為 留言區筆戰並非刻意而是他人挑起才應戰 而B之原文內容亦確實僅有言詞偏激 論述仍有道理與邏輯 該私信內容皆不帶任何攻擊性字眼 全文風格柔軟 同時在信中提出自己也是真的好奇對方的立場 A並未對此回應 那麼B在這個情境下容易被起訴嗎?被告公然侮辱的話容易成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B兩人在巴哈姆特公開論壇上,就遊戲系統議題進行激烈筆戰。雙方皆以化名參與討論,完成手機認證但未實名認證,互不知悉對方真實身份,且皆非公眾人物。該討論串有50位以上網友參與,總留言數超過400則。 爭議焦點在於B在筆戰過程中使用「白癡」、「講屁話」等用詞,A事後放話「遇到訟棍可不是很好過」,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B事後主動私訊A說明文風特色並表達善意,A未回應。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罪之檢視

(一)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

  1. 公然性:依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本案發生於公開網路論壇,符合公然要件。
  2. 侮辱行為:須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社會評價之言語或動作。
  3. 特定性:侮辱對象須為「特定之人」,使一般人得以識別被侮辱者為何人。
  4. 告訴乃論: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妨害名譽罪章之罪須告訴乃論,須被害人於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本案特殊情境之法律評析

1. 特定性之重大疑義 本案最關鍵爭點在於:B使用「白癡」、「講屁話」等詞彙時,是否足以「特定」指向A?

  • 未直接標註對象:B在發表「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時,係「不回覆A甚至不針對A的狀況下」的有感而發,並未使用「@」功能或明確指名。
  • 脈絡高度模糊:該討論串有50位以上參與者、400則以上留言,B所稱「白癡」究竟指向何人,存在高度解釋空間。B自述「會嘴都是看到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才會嘴」,可能泛指多位論戰對象,而非特定指向A。
  • 時序證明困難:B因顯示問題未看到A的訊息,在不針對A的情況下發表該言論,事後才看到A的提問並回覆「不是 你現在到底還有什麼問題」,顯示該「白癡」言論發表時點,B並非針對A。 2. 化名環境之特殊性
  • 化名與自然人之連結薄弱:雙方皆以化名參與,互不知悉真實身份。即使B確實指涉A的化名帳號(此點尚有疑義),是否等同侮辱「自然人A」,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爭議。
  • 名譽權保護範圍:刑法保護之「名譽」,係指自然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在化名論壇環境下,化名帳號之「聲譽」是否等同自然人之「名譽」,實務見解尚未完全明確。
  • 識別可能性極低:A若欲主張名譽受損,須證明第三人能透過該化名帳號識別其真實身份,但本案雙方皆未實名認證,此舉證責任極為困難。 3. 言論脈絡之合理性
  • 公共議題討論:本案屬遊戲系統公共議題討論,B主要針對遊戲系統進行批判,用詞雖激烈但論述有據,並非無端謾罵。
  • 情緒性表達與侮辱之界線:B自述文風為「在情緒化字眼下表達理據」,其言論雖用詞激烈,但主要針對論點而非人身攻擊。在激烈論辯中,情緒性用詞與法律上「侮辱」之界線,應審慎區分。

(三)有利於B之事實

  1. 特定性嚴重不足:B未明確標註對象,且在不針對A的情況下發表爭議言論,難以證明確實特定指向A。
  2. 化名環境特殊性:侮辱化名帳號是否等同侮辱自然人,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爭議空間,且A難以證明第三人能透過化名識別其真實身份。
  3. 公共議題討論:本案屬遊戲系統公共議題討論,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較廣,應給予較大容忍空間。
  4. 犯後態度良好:B主動私訊說明文風特色並表達善意,展現溝通意願,可作為「犯罪後態度」之有利審酌。
  5. 多人參與環境:討論串有50位以上參與者、400則以上留言,「白癡」一詞可能指向多人,特定性更加薄弱。
  6. 時序證明B非針對A:B因顯示問題未看到A訊息,在不針對A的情況下發表言論,事後才看到並回覆,可證明該言論非針對A。

(四)不利於B之事實

  1. 用詞確實不雅:「白癡」、「講屁話」等詞彙具貶抑性質,若能證明特定指向某人,可能構成侮辱。
  2. 公開論壇發表:符合「公然」要件。
  3. 脈絡可能推論:雖未直接標註,但若A能證明從前後文脈絡,第三人可推論B係指涉與其論戰之A(但此舉證責任在A,且本案舉證困難度極高)。

二、民事責任——侵害名譽權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事責任成立可能性評估:極低

  1. 須證明名譽受損:A須證明其名譽確實受損,但在化名環境下,難以證明第三人能識別其真實身份,更難證明名譽受損。
  2. 須證明不法性:須證明B之言論不法侵害A之名譽權,但本案B未明確指向A,且屬公共議題討論,不法性認定困難。
  3. 情節重大要件:即使認定有侵害,須達「情節重大」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案用詞雖不雅,但在網路論壇激烈論辯脈絡下,是否達情節重大,有疑義。

三、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本案A、B皆非公務員,且非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為之,不適用本條。

(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A放話「遇到訟棍可不是很好過」,是否構成恐嚇?

  • 構成要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 本案分析:A之言論係泛指「上面嘴的人」,並未特定指向B,且「遇到訟棍可不是很好過」屬一般性警告,尚難認定為具體恐嚇內容,致生危害於安全之可能性低。
  • 結論:A之言論可能構成恐嚇,但特定性不足,且未達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程度,成案可能性極低。

參、處理建議

一、被起訴可能性評估:極低度風險

  1. 須A提出告訴: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須A於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2. 舉證困難度極高
  • A須證明B確實「特定」指向其化名帳號(本案幾乎不可能)
  • 須證明該化名帳號與其自然人身份之連結(雙方未實名認證,極為困難)
  • 須證明名譽確實受損(化名環境下,幾乎不可能)
  • 須證明B發表言論時確實針對A(時序證明B非針對A)
  1. 檢察官裁量:考量本案特定性嚴重不足、化名環境特殊性、公共議題討論性質,檢察官極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二、成案可能性評估:極低度風險

即使A堅持提告,法院可能考量:

  1. 特定性嚴重不足:B未明確標註對象,且在不針對A的情況下發表言論,難以認定特定指向A。
  2. 化名環境特殊性:侮辱化名帳號與侮辱自然人之區別,且A難以證明第三人能識別其真實身份。
  3. 言論自由保障:公共議題討論中,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權衡,應給予言論自由較大保障空間。
  4. 犯後態度良好:B主動溝通說明,展現善意,可作為有利審酌。
  5. 時序證明:B因顯示問題未看到A訊息,在不針對A的情況下發表言論,可證明非針對A。

三、具體建議

(一)針對B之建議

1. 現階段處理

  • 無須過度擔憂:基於上述分析,B被起訴及成案之可能性皆屬極低風險,無須過度擔憂。
  • 保留完整證據
  • 完整保存討論串截圖(含時間戳記、留言順序)
  • 保存私訊溝通紀錄
  • 記錄當時討論脈絡,特別是B因顯示問題未看到A訊息之證明
  • 避免再次接觸:無須再主動聯繫A,避免產生新的爭議。 2. 若收到告訴(機率極低)
  • 立即尋求律師協助:雖然機率極低,但若真的收到告訴,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主要抗辯方向
  • 特定性不足:未明確標註對象,且在不針對A的情況下發表
  • 化名環境特殊性:侮辱化名帳號不等同侮辱自然人
  • 公共議題討論:言論自由保障
  • 時序證明:B因顯示問題未看到A訊息,非針對A
  • 犯後態度良好:主動溝通說明
  • 和解考量:若A堅持提告且檢察官認為有起訴必要(機率極低),可考慮和解,但和解金額應極低(數千元內),因本案A舉證困難度極高。 3. 未來預防
  • 網路發言應更謹慎:即使本案風險極低,未來網路發言仍應更謹慎用詞,避免使用具人身攻擊性質之詞彙。
  • 善用「對事不對人」原則
  • ✗ 「白癡在那邊講屁話」
  • ✓ 「這個論點有明顯邏輯謬誤」
  • ✓ 「這種說法缺乏理據支持」
  • 激烈論辯中保持理性:即使在激烈論辯中,也應堅守理性討論原則,避免情緒性用詞。
  • 善用論壇功能:若不想與特定人士論辯,可使用論壇之「忽略」或「封鎖」功能,避免持續衝突。

(二)針對A之提醒(若A諮詢)

若A考慮提告,應注意:

  1. 舉證困難度極高:須證明B特定指向A、化名與真實身份連結、名譽受損等,舉證困難度極高。
  2. 訴訟成本考量:即使提告,檢察官極可能不起訴,徒增訴訟成本與時間。
  3. 和解可能性:B已主動表達善意,若真有不滿,可考慮私下溝通或要求道歉,無須訴諸法律。
  4. 網路論壇文化:網路論壇本就存在激烈論辯文化,應有較高容忍度。

(三)預防性建議——網路發言應注意事項

1. 避免人身攻擊詞彙 即使在激烈論辯中,也應就事論事,避免「白癡」、「智障」、「腦殘」等直接貶抑人格之詞。 2. 善用「對事不對人」原則

  • ✗ 「你這白癡」→ ✓ 「這個論點有明顯邏輯謬誤」
  • ✗ 「講屁話」→ ✓ 「這種說法缺乏理據支持」
  • ✗ 「腦殘才會這樣想」→ ✓ 「這個觀點忽略了重要事實」 3. 化名非免責金牌 雖然本案因化名環境而降低風險,但不代表化名可完全免責。若能證明化名與真實身份連結,仍可能構成侵權。 4. 公開論壇風險意識 公開論壇發言等同「公然」,應有更高謹慎義務。私人訊息或封閉群組之發言,風險相對較低。 5. 善用論壇功能 若不想與特定人士論辯,可使用論壇之「忽略」或「封鎖」功能,避免持續衝突。 6. 保留證據意識 網路發言應隨時保留證據(截圖、備份),以備不時之需。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B被起訴及成案之可能性皆屬極低度風險,主要理由如下:

一、特定性嚴重不足

B未明確標註對象,且在不針對A的情況下發表爭議言論(因顯示問題未看到A訊息),難以證明確實特定指向A。在50位以上參與者、400則以上留言之討論串中,「白癡」一詞可能指向多人,特定性極為薄弱。

二、化名環境特殊性

雙方皆以化名參與,未實名認證,互不知悉真實身份。侮辱化名帳號是否等同侮辱自然人,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爭議。A難以證明第三人能透過化名識別其真實身份,更難證明名譽受損。

三、公共議題討論

本案屬遊戲系統公共議題討論,B主要針對遊戲系統進行批判,用詞雖激烈但論述有據。在公共議題討論中,言論自由應受較大保障,應給予較高容忍度。

四、犯後態度良好

B主動私訊說明文風特色並表達善意,展現溝通意願,可作為有利審酌事由。

五、舉證困難度極高

即使A堅持提告,須證明B特定指向A、化名與真實身份連結、名譽受損等,舉證困難度極高,檢察官極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六、風險評估總結

  • 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罪):被起訴可能性極低,成案可能性極低
  • 民事責任(侵害名譽權):成立可能性極低
  • 整體風險評估:極低度風險,無須過度擔憂

七、最終建議

針對B:無須過度擔憂,但應保留完整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未來網路發言應更謹慎用詞,避免使用具人身攻擊性質之詞彙,堅守「對事不對人」原則,以降低法律風險。 針對網路使用者:網路論壇雖有激烈論辯文化,但仍應保持理性討論,避免人身攻擊。化名非免責金牌,公開論壇發言應有更高謹慎義務。善用論壇功能,避免持續衝突。

重要聲明

  1.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須視具體事證、法院見解而定。
  2. 法律見解可能因個案事實、證據、法官認定而有不同結果。
  3. 如有實際法律爭議,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個案評估。
  4. 本意見書不構成律師與當事人之委任關係,不應作為訴訟或法律行為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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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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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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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論壇化名筆戰罵人「白癡」「屁話」,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嗎?

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 A與B在進行筆戰 A B兩人皆完成手機認證 但沒有實名認證 同時A B皆以化名進行爭論 互相不知對方真實身份 同時A B兩人皆非名人 具體脈絡如下: 完整的脈絡如下 A:恩 對喔 鐵道要重金的時候沒講話 FF14劇情爛的時候沒講話 妮基AI製圖的時候沒講話 楓之谷很爛至今還是吞著沒講話 我來幫你們統整一下玩的遊戲 對一個出一周還沒更新的遊戲如此尖酸刻薄 B:哥們你可能不知道楓之谷專版一直都有人在嘴橘子支持度也都很高但是改變不了什麼 FF14劇情我也是從6.0就開始嘴 那看看他們後來端出了什麼?7.0 B:我自己對遊戲的評價是公平的 我不會因為自己喜歡一款遊戲就無視他有的問題 相反 不就是要正視那些缺點才能知道自己喜歡的東西到底是什麼嗎 A:你不是前面我講的那兩位跑來插花啥 讀亂回嗎w B:沒啦我只是想說這件事一直有人在做而已 A:這篇文章標題原本叫做 【【這逼壓力系統乾脆刪了吧】】 昨晚改標題而已 刪掉就不用玩了 根本沒難度 所以嚴格來說高姿態應該是B B:我到底要講幾次 那個標題怎麼能有人看不懂 「這圖畫得這麼差要不乾脆別畫了」重點到底在別畫了還是圖很爛呀 B:啊我甚至內文也沒有提到要他直接砍了 重點不都擺在問題出在哪嗎? A:兩個問題差這麼多 那位啥要改? 現在前後人觀點完全不同 懂? B:改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想過有人會看不懂 另外我舉的例子脈絡上是相同的 A:當下如果是現在這個標題 BP並不會這麼多 B:哥們我認為一樣會很多 這點我倒不擔心 C:你們護航的是只能叫別人不爽不要玩喔? 還有別招嗎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接著B在不回覆A甚至不針對A的狀況下在同一討論串有感而發:我講真的啦 GP或BP我根本無所謂 更不會用這東西判斷順逆風 要我說這議題從一開始就是順風的 因為反方幾乎沒有出現在回覆啊 會嘴都是看到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才會嘴 好好講的話除了上面有一位我真的很抱歉誤判的 其他哪個我不是正常回的 自己講屁話有點認知 在那邊套人設沒意思啦 那麼B在這個情境下容易被起訴嗎?被告公然侮辱的話容易成案嗎?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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