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開庭前能知道限制對象是誰嗎?會包括前夫的配偶和監護人嗎?

是不是要等保護令開庭了才會知道限制的是二位(施暴者前夫的老婆&監護人)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詢問關於保護令限制對象的程序問題,具體為:是否需要等到保護令開庭後,才能知道保護令所限制的對象包括施暴者(前夫)及其現任配偶與監護人等二人。

貳、法律分析

一、保護令的種類與審理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保護令依審理程序的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

  1. 通常保護令:需經法院開庭審理後核發
  2. 暫時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3. 緊急保護令:同樣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

二、保護令聲請權人與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重點說明

  • 被害人應在聲請保護令時,即於聲請狀中載明希望法院限制的對象
  • 法院會依據聲請內容及審理結果,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及其限制範圍

三、保護令的限制對象與內容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關鍵分析

  1. 保護令的主要限制對象為「相對人」(加害人)

    • 保護令原則上僅對加害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 若要限制其他人(如加害人的配偶、監護人),需有特別規定
  2. 關於「特定家庭成員」的限制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此款規定應屬「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共同查閱」之意,而非直接限制該特定家庭成員
  3. 實務上的限制範圍

    • 保護令主要拘束「相對人」(即加害人本人)
    • 若加害人的配偶或監護人協助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可能涉及刑法共犯或幫助犯責任
    • 但保護令本身通常不會直接將加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列為限制對象

四、何時會知道保護令的限制內容

通常保護令的情形

  1. 聲請階段

    • 聲請人在撰寫聲請狀時,應明確載明請求法院限制的事項
    • 法院會將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
    • 相對人收到聲請狀時,即可知悉聲請人請求的內容
  2. 開庭審理階段

    • 法院會通知雙方到庭
    • 開庭時會就聲請內容進行調查與辯論
    • 雙方均可表示意見
  3. 裁定階段

    • 法院審理終結後會作成裁定
    • 裁定書會載明保護令的具體限制內容
    • 此時才能確定法院核准的限制範圍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情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並得依其聲請核發同條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 可不經開庭即核發
  • 核發後會將裁定書送達相對人
  • 相對人收到裁定書時才會知悉保護令內容

五、違反保護令的法律效果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重點提醒

  • 違反保護令屬刑事犯罪
  • 僅有保護令所列的「相對人」違反時,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 若第三人協助相對人違反保護令,可能涉及刑法共犯責任,但不直接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參、處理建議

一、關於「何時會知道限制對象」的具體回答

直接回應您的疑問

  1. 不需要等到開庭才知道您聲請限制哪些人

    • 您在撰寫聲請狀時就應該明確載明希望法院限制的對象
    • 聲請狀會送達給相對人,相對人會知道您的請求內容
  2. 但需要等到法院裁定才能確定法院核准限制哪些人

    • 若聲請通常保護令:開庭審理後,法院作成裁定時才會確定
    • 若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審查後核發裁定時即會載明
    • 若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裁定書會載明限制內容
  3. 關於限制「前夫的配偶與監護人」的可行性

    • 依現行法規定,保護令主要限制對象為「相對人」(加害人本人)
    • 若要限制前夫的現任配偶或監護人,實務上較難直接將其列為保護令的限制對象
    • 建議在聲請狀中詳細說明這些人如何協助或參與家庭暴力行為,供法院審酌

二、聲請保護令的具體建議

  1. 明確載明聲請事項

    • 在聲請狀中清楚列出希望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
    • 若認為前夫的配偶或監護人有協助施暴或騷擾行為,應具體敘明事實經過
    • 說明為何需要限制這些人的理由
  2. 提供充分證據

    • 證明前夫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
    • 若前夫的配偶或監護人有參與或協助,應提供相關證據
    • 例如:通話錄音、簡訊、LINE對話紀錄、證人證詞、驗傷單等
  3. 考量替代方案

    • 若法院認為難以直接限制第三人,可考慮聲請:
      • 禁止相對人(前夫)透過他人對您進行騷擾或聯絡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您的相關資訊
    • 若第三人的行為已構成獨立的不法行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三、其他保護措施

  1. 同步尋求其他協助

    • 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製作筆錄
    • 聯繫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申請保護扶助
    • 必要時可請社工陪同出庭
  2. 緊急情況的處理

    • 若有急迫危險,可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3. 諮詢專業律師

    • 保護令聲請涉及具體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 建議尋求家事律師協助評估案情並撰寫聲請狀
    • 確保聲請內容完整且符合法律要件

四、保存證據的重要性

  1. 持續記錄不當行為

    • 詳細記錄前夫及其相關人員的騷擾或暴力行為
    • 包括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
    • 若有第三人在場,可請其作證
  2. 保留所有證據

    • 通話錄音、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訊息
    • 照片、影片
    • 就醫紀錄、驗傷單、診斷證明書
    • 報案紀錄、警察處理紀錄

肆、結論

關於您詢問「是否要等保護令開庭才會知道限制的對象」,考量保護令的聲請與審理程序,建議您理解以下重點:

  1. 您在聲請時就應該明確載明希望限制的對象,不是等到開庭才決定

  2. 法院是否核准您的聲請,則需要等到:

    • 通常保護令:開庭審理後作成裁定時
    •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法院審查後核發裁定時
  3. 關於限制「前夫的配偶與監護人」

    • 保護令主要限制對象為加害人本人
    • 若要限制第三人,實務上可能有困難
    • 建議在聲請狀中詳細說明這些人的具體不當行為,供法院審酌
  4. 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您:

    • 評估案情並規劃法律策略
    • 撰寫完整的保護令聲請狀
    • 準備充分的證據資料
    • 必要時陪同出庭

保護令是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重要法律工具,建議您積極尋求專業協助,以確保獲得最完善的法律保護。


免責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的法律適用可能因具體事實而有所不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正式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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