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關於保護令限制對象的程序問題,具體為:是否需要等到保護令開庭後,才能知道保護令所限制的對象包括施暴者(前夫)及其現任配偶與監護人等二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保護令依審理程序的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重點說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關鍵分析:
保護令的主要限制對象為「相對人」(加害人)
關於「特定家庭成員」的限制
實務上的限制範圍
通常保護令的情形:
聲請階段:
開庭審理階段:
裁定階段: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情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並得依其聲請核發同條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重點提醒:
直接回應您的疑問:
不需要等到開庭才知道您聲請限制哪些人
但需要等到法院裁定才能確定法院核准限制哪些人
關於限制「前夫的配偶與監護人」的可行性
明確載明聲請事項:
提供充分證據:
考量替代方案:
同步尋求其他協助:
緊急情況的處理:
諮詢專業律師:
持續記錄不當行為:
保留所有證據:
關於您詢問「是否要等保護令開庭才會知道限制的對象」,考量保護令的聲請與審理程序,建議您理解以下重點:
您在聲請時就應該明確載明希望限制的對象,不是等到開庭才決定
法院是否核准您的聲請,則需要等到:
關於限制「前夫的配偶與監護人」:
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您:
保護令是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重要法律工具,建議您積極尋求專業協助,以確保獲得最完善的法律保護。
免責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的法律適用可能因具體事實而有所不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正式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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