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8年想離婚,監護權和財產怎麼分?該怎麼辦理?

我與配偶結婚8年,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了解離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程序選擇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一)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 適用情況與程序要件

本案若雙方均有離婚意願且能達成共識,應可採協議離婚方式。程序要件包括:

(1)以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 (2)需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 (3)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1. 優點與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程序簡便快速,若證件齊全僅需數十分鐘即可完成。惟應事先就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二)調解離婚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1. 適用情況與程序

本案若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或擔心對方事後反悔,可考慮調解離婚。程序包括:

(1)向法院聲請調解 (2)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 (3)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具判決同等效力) (4)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1. 優點

調解離婚有公正第三方主持,調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較有保障。

(三)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 適用情況

本案若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提起裁判離婚。因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要件,應可依此條款提起訴訟。

  1. 程序與時程

裁判離婚程序包括:

(1)提起離婚訴訟 (2)先進行調解程序 (3)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程序 (4)法院判決(可上訴)

通常需時1年至1年半。

  1. 本案建議

考量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能需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訴訟。

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即使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此見解已為最高法院所採納。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

(一)協議取得監護權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1. 單獨監護: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2. 共同監護: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二)法院裁判監護權

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考量因素包括:

  1. 子女年齡、性別及人數
  2. 子女意願(法院會考量子女年齡及成熟度)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8. 其他一切有利或不利子女之情事

法院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製作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

(三)相關權利義務

  1. 探視權: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有探視子女之權利
  2. 扶養費: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扶養義務 (2)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需支付扶養費 (3)金額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

三、夫妻財產分配

(一)確認財產制種類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

  1. 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1017條第3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1. 約定財產制:

(1)共同財產制 (2)分別財產制

本案推定:若當事人婚前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 計算方式

(1)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剩餘財產 (2)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由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請求分配

  1.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分配。

  1. 舉例說明

先生婚後財產:8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太太婚後財產:2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差額:(800萬-200萬)÷2=300萬元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3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三)財產價值計算時點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四)防止脫產之規定

  1.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保護

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20-1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之保護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30-3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依民法第1030-3條第3項規定:「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 婚前債務與婚後債務之處理

依民法第1030-2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依民法第1030-2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五)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情形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六)特別注意事項

  1. 財產調查:建議於離婚前先調查配偶財產狀況,避免對方脫產
  2. 舉證責任:需證明財產為婚後取得
  3. 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消滅

四、贍養費

(一)請求要件

贍養費之請求須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1.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2. 請求方對離婚無過失
  3. 被請求方有給付能力

(二)本案分析

本案若當事人係因「感情破裂」而離婚,通常較難認定何方有過失,故請求贍養費可能有困難。但仍可視具體情況(如經濟能力懸殊)向法院主張。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蒐集相關證據與資料

  1. 財產證明:

(1)雙方薪資證明、存款明細 (2)不動產權狀、車輛行照 (3)投資理財資料 (4)債務證明

  1. 子女相關資料:

(1)子女出生證明 (2)平日照顧情形之證據(照片、影片、證人等) (3)子女就學、就醫紀錄 (4)雙方經濟能力證明

  1. 婚姻狀況證據:

(1)感情破裂之相關證據(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 (2)分居事實(若有)

(二)財產保全措施

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慮:

  1.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2. 調查配偶財產狀況
  3. 依民法第1020-1條規定聲請撤銷配偶之無償或有償行為
  4. 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主張追加計算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

二、建議處理步驟

【方案一:協議離婚】(建議優先採用)

步驟一:溝通協商

  1. 與配偶溝通離婚意願
  2. 初步討論監護權、財產分配等條件

步驟二:諮詢專業律師

  1. 了解自身權益
  2. 評估協議內容是否合理
  3. 必要時請律師協助談判

步驟三:簽訂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載明:

  1. 雙方基本資料
  2. 同意離婚之意思表示
  3. 監護權歸屬(單獨或共同)
  4. 探視權約定(時間、方式)
  5. 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6. 剩餘財產分配
  7. 贍養費(若有)
  8. 其他約定事項
  9. 離婚證人簽名(2位以上)

步驟四: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文件至戶政事務所:

  1. 離婚協議書3份
  2. 雙方身分證、印章
  3. 戶口名簿
  4. 2年內大頭照各1張

預估時程:若雙方有共識,1至2個月內可完成

預估費用:

  1. 律師諮詢費:每小時約2,000元
  2. 代撰離婚協議書:約20,000元
  3. 戶政規費:約80元

【方案二:調解離婚】

適用時機:

  1. 雙方有離婚意願但條件談不攏
  2. 擔心對方事後反悔
  3. 需要公正第三方協助

步驟一:向法院聲請調解

  1. 向配偶住所地或雙方同意之法院聲請
  2. 填寫調解聲請狀

步驟二:出席調解期日

  1. 在調解委員主持下協商
  2. 通常進行2至3次調解

步驟三:調解成立

  1. 法院製作調解筆錄
  2. 法院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預估時程:3至6個月

預估費用:

  1. 聲請費:1,000元
  2. 律師費用:視情況而定

【方案三:裁判離婚】

適用時機:配偶不同意離婚或調解不成立

步驟一:委任律師

建議委任專業離婚律師協助

步驟二:提起離婚訴訟

  1. 撰寫離婚訴狀
  2. 向法院提起訴訟

步驟三:調解前置程序

  1. 法院會先安排調解
  2. 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

步驟四:訴訟程序

  1. 開庭3至6次不等
  2. 提出證據、進行辯論
  3. 社工訪視(涉及監護權時)

步驟五:法院判決

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可上訴

預估時程:1年至1年半

預估費用:

  1. 裁判費:約3,000至5,000元
  2. 律師費用:

(1)單純離婚:約60,000元 (2)離婚加監護權:約80,000至120,000元 (3)離婚加監護權加財產分配:約120,000至250,000元

三、特別提醒事項

  1. 保護子女權益:

(1)離婚過程避免讓子女捲入紛爭 (2)維持子女生活穩定性 (3)不應以子女作為談判籌碼

  1. 財產保全:

(1)及早調查配偶財產 (2)必要時聲請保全程序 (3)保留財產證明文件 (4)注意民法第1020-1條、第1030-3條之撤銷權及追加計算規定

  1. 協議書內容務必詳盡:

(1)避免使用模糊字眼 (2)具體載明金額、時間、方式 (3)建議請律師審閱

  1. 尋求專業協助:

(1)法律問題諮詢律師 (2)心理調適可尋求諮商協助 (3)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

  1. 離婚後權益:

(1)單親家庭可申請相關補助 (2)了解子女教育補助、托育津貼等資源

四、後續可申請之單親補助

離婚後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可申請:

  1. 緊急生活扶助
  2. 子女生活津貼
  3. 子女教育補助
  4. 傷病醫療補助
  5. 兒童托育津貼
  6. 法律訴訟補助
  7. 創業貸款補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一事,考量雙方結婚8年,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等重要事項,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關於離婚程序,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且能達成基本共識,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此方式較為快速且經濟。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能需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規定提起裁判離婚。

  2. 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建議雙方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協商監護權歸屬、探視權安排及扶養費給付等事項。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判斷。

  3. 關於夫妻財產分配,若婚前未特別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建議及早調查配偶財產狀況,並注意民法第1020-1條、第1030-3條關於防止脫產之規定,必要時可聲請撤銷配偶之財產處分行為或主張追加計算。

  4. 建議在協商或訴訟過程中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確保離婚協議內容完整且保障自身權益,特別是監護權及財產分配事項應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5. 離婚後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可申請相關單親補助,以減輕經濟負擔。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深入評估。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案一: 代墊扶養費遭抗告,探視折抵與挪用子女費用怎麼反駁? 案二: 扶養費1:1互不給付遭抗告,薪資透明與房貸支出如何駁回? 案三: 12歲小孩被留圖書館,探視交還管理室安全性如何主張?

案一、 一審裁定我方提出代墊扶養部分相對人需要返還40萬給我方,現在相對人提抗告主張以下幾點:1、探視時間總天數需折抵(主張探視期間我方未照顧所以無實際損失);2、質疑我方請求代墊期間有提領小孩帳戶的錢應該需要相抵,每筆提領金額都超過2萬甚至單日7萬稱我方挪用子女費用來充當家庭生活支出不合理。請問我方要如何主張反駁抗告?現況小孩判給相對人,相對人有權利主張請求我方返還提領之金額嗎? 案二、 一審裁定相對人與我方各照顧一名小孩,則扶養費1:1互相不用給付扶養費用給對方,現在相對人提抗告主張以下幾點:1、質疑我方薪資未透明,法院調閱雙方財產清單,我方年所得90萬而相對人年所得45萬,法官有詢問實領而我方自述5萬而相對人自述3萬5千,但現況相對人提出質疑(我方所得稅為預扣項目會有退稅可能性,應該追加上去等於每月可以到5萬4千);2、相對人主張我將小孩帶回娘家居住則房子出售已停繳房貸而每月支出降低。請問我方要如何駁回相對人提出依比例給付扶養費的抗告? 案三、相對人將12歲小孩單獨留在圖書館而相對人跑去辦私事,我方提出不適任主要照顧者;現在相對人主張我方曾未陪同小孩進行探視結束之交還動作將小孩留管理室就離開,我方探視方失職並提出非友善父母,並提出改定單一監護;請問我方要如何提出小孩於管理室(小孩住所)是具有安全性的?我方行為有不妥嗎? 以上三案例請幫忙分析

2025-11-04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