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了解離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本案若雙方均有離婚意願且能達成共識,應可採協議離婚方式。程序要件包括:
(1)以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 (2)需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 (3)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程序簡便快速,若證件齊全僅需數十分鐘即可完成。惟應事先就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本案若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或擔心對方事後反悔,可考慮調解離婚。程序包括:
(1)向法院聲請調解 (2)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 (3)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具判決同等效力) (4)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調解離婚有公正第三方主持,調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較有保障。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若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提起裁判離婚。因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要件,應可依此條款提起訴訟。
裁判離婚程序包括:
(1)提起離婚訴訟 (2)先進行調解程序 (3)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程序 (4)法院判決(可上訴)
通常需時1年至1年半。
考量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能需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訴訟。
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即使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此見解已為最高法院所採納。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考量因素包括:
法院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製作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扶養義務 (2)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需支付扶養費 (3)金額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1017條第3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1)共同財產制 (2)分別財產制
本案推定:若當事人婚前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剩餘財產 (2)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由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請求分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分配。
先生婚後財產:8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太太婚後財產:2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差額:(800萬-200萬)÷2=300萬元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3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20-1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30-3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依民法第1030-3條第3項規定:「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依民法第1030-2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依民法第1030-2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贍養費之請求須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本案若當事人係因「感情破裂」而離婚,通常較難認定何方有過失,故請求贍養費可能有困難。但仍可視具體情況(如經濟能力懸殊)向法院主張。
(1)雙方薪資證明、存款明細 (2)不動產權狀、車輛行照 (3)投資理財資料 (4)債務證明
(1)子女出生證明 (2)平日照顧情形之證據(照片、影片、證人等) (3)子女就學、就醫紀錄 (4)雙方經濟能力證明
(1)感情破裂之相關證據(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 (2)分居事實(若有)
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慮:
步驟一:溝通協商
步驟二:諮詢專業律師
步驟三:簽訂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載明:
步驟四: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文件至戶政事務所:
預估時程:若雙方有共識,1至2個月內可完成
預估費用:
適用時機:
步驟一:向法院聲請調解
步驟二:出席調解期日
步驟三:調解成立
預估時程:3至6個月
預估費用:
適用時機:配偶不同意離婚或調解不成立
步驟一:委任律師
建議委任專業離婚律師協助
步驟二:提起離婚訴訟
步驟三:調解前置程序
步驟四:訴訟程序
步驟五:法院判決
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可上訴
預估時程:1年至1年半
預估費用:
(1)單純離婚:約60,000元 (2)離婚加監護權:約80,000至120,000元 (3)離婚加監護權加財產分配:約120,000至250,000元
(1)離婚過程避免讓子女捲入紛爭 (2)維持子女生活穩定性 (3)不應以子女作為談判籌碼
(1)及早調查配偶財產 (2)必要時聲請保全程序 (3)保留財產證明文件 (4)注意民法第1020-1條、第1030-3條之撤銷權及追加計算規定
(1)避免使用模糊字眼 (2)具體載明金額、時間、方式 (3)建議請律師審閱
(1)法律問題諮詢律師 (2)心理調適可尋求諮商協助 (3)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
(1)單親家庭可申請相關補助 (2)了解子女教育補助、托育津貼等資源
離婚後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可申請: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一事,考量雙方結婚8年,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等重要事項,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關於離婚程序,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且能達成基本共識,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此方式較為快速且經濟。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能需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規定提起裁判離婚。
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建議雙方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協商監護權歸屬、探視權安排及扶養費給付等事項。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判斷。
關於夫妻財產分配,若婚前未特別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建議及早調查配偶財產狀況,並注意民法第1020-1條、第1030-3條關於防止脫產之規定,必要時可聲請撤銷配偶之財產處分行為或主張追加計算。
建議在協商或訴訟過程中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確保離婚協議內容完整且保障自身權益,特別是監護權及財產分配事項應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離婚後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可申請相關單親補助,以減輕經濟負擔。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深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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