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了解離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本案建議:因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訴訟。
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即使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此見解已為最高法院所採納。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考量因素包括:
程序:法院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製作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本案推定:若當事人婚前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計算方式(民法第1030-1條):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
舉例說明:
先生婚後財產:8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太太婚後財產:2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差額:(800萬-200萬)÷2 = 300萬元
→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3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須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當事人係因「感情破裂」而離婚,通常較難認定何方有過失,故請求贍養費可能有困難。但仍可視具體情況(如經濟能力懸殊)向法院主張。
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在離婚程序進行期間,雙方仍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包括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若配偶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情形,離婚程序應注意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參與。
依民法第174條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而產生費用支出,可能涉及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應妥善保存相關單據。
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若離婚原因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侵權行為,受害方可能另行主張損害賠償。
步驟:
優點:快速、省費用、保有隱私
風險:若協議書內容不完備,日後易生爭議
步驟:
優點:有公正第三方協助、調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
適用時機: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
步驟:
律師費用參考(85010收費標準):
適用時機: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一事,考量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等重要權益,建議處理順序如下:
優先嘗試協議離婚: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此為最經濟、快速之方式。依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再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委託律師協助:無論選擇何種離婚方式,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權益。特別是在財產分配方面,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涉及複雜之財產計算,宜由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完整約定權利義務:特別是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事項,應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依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離婚後之子女扶養費亦應明確約定。
保留證據:若協議不成需進入訴訟,完整之證據將有助於爭取有利判決。特別是在爭取監護權時,應蒐集有利於證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相關資料。
注意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等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有2年時效,應及時主張。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為進一步分析。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緊急情況,應優先尋求警政或社福單位協助,確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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