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8年想離婚,監護權和財產怎麼分?該怎麼辦理?

我與配偶結婚8年,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了解離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程序選擇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一)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 適用情況:雙方均有離婚意願且能達成共識
  • 法律依據: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
  • 程序要件:
  1. 以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
  2. 需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
  3. 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優點:程序簡便快速,若證件齊全僅需數十分鐘即可完成
  • 注意事項:應事先就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二) 調解離婚

  • 適用情況: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或擔心對方事後反悔
  •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2-1條
  • 程序要件:
  1. 向法院聲請調解
  2. 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
  3. 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具判決同等效力)
  4. 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優點:有公正第三方主持,調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較有保障

(三)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 適用情況: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2條
  • 離婚事由:
  1. 法定十大事由(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等)
  2. 重大事由條款(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 程序:
  1. 提起離婚訴訟
  2. 先進行調解程序
  3. 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程序
  4. 法院判決(可上訴)
  • 時程:通常需時1年至1年半

本案建議:因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訴訟。

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即使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此見解已為最高法院所採納。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

(一) 協議取得監護權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 單獨監護: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 共同監護: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二) 法院裁判監護權

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考量因素包括:

  1. 子女年齡、性別及人數
  2. 子女意願(法院會考量子女年齡及成熟度)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8. 其他一切有利或不利子女之情事

程序:法院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製作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

(三) 相關權利義務

  1. 探視權: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有探視子女之權利
  2. 扶養費: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扶養義務
  •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需支付扶養費
  • 金額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

三、夫妻財產分配

(一) 確認財產制種類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

  1. 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婚前未特別約定者,自動適用
  2. 約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本案推定:若當事人婚前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 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計算方式(民法第1030-1條):

  1. 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 = 剩餘財產
  2.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由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請求分配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舉例說明:

先生婚後財產:8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太太婚後財產:2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差額:(800萬-200萬)÷2 = 300萬元

→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3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三) 特別注意事項

  1. 財產調查:建議於離婚前先調查配偶財產狀況,避免對方脫產
  2. 舉證責任:需證明財產為婚後取得
  3. 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

四、贍養費

(一) 請求要件(民法第1057條)

須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1.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2. 請求方對離婚無過失
  3. 被請求方有給付能力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本案分析

若當事人係因「感情破裂」而離婚,通常較難認定何方有過失,故請求贍養費可能有困難。但仍可視具體情況(如經濟能力懸殊)向法院主張。

五、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費用

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在離婚程序進行期間,雙方仍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包括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六、特殊情況之考量

(一) 配偶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情形

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若配偶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情形,離婚程序應注意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參與。

(二) 無因管理與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74條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而產生費用支出,可能涉及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應妥善保存相關單據。

(三)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若離婚原因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侵權行為,受害方可能另行主張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 財產保全措施

  1. 清查財產:
  • 列出雙方婚前、婚後財產清單
  • 蒐集不動產、存款、投資、保險等證明文件
  • 保留薪資所得、財產交易紀錄
  1. 防止脫產:
  • 注意配偶是否有異常財產移轉行為
  • 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二) 子女相關準備

  1. 記錄平日照顧子女之情況(照片、影片、日記等)
  2. 蒐集有利於爭取監護權之證據:
  • 親子互動紀錄
  • 經濟能力證明
  • 居住環境照片
  • 子女就學、就醫紀錄

二、離婚程序建議

方案一:協議離婚(建議優先採用)

步驟:

  1. 與配偶溝通離婚意願
  2. 就下列事項達成共識:
  • 子女監護權歸屬(單獨或共同)
  • 探視權之時間、方式
  • 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 夫妻財產分配
  • 是否給付贍養費
  1. 委託律師撰寫離婚協議書(建議收費:20,000元)
  2. 尋找2位離婚證人簽名
  3. 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優點:快速、省費用、保有隱私

風險:若協議書內容不完備,日後易生爭議

方案二:調解離婚

步驟:

  1. 向法院聲請調解
  2. 出席調解庭(通常2-3次)
  3. 在調解委員協助下達成協議
  4. 取得調解筆錄
  5. 法院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優點:有公正第三方協助、調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

適用時機: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

方案三:裁判離婚

步驟:

  1. 委託律師撰寫離婚訴狀
  2.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 先經調解程序
  4. 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
  5. 出席言詞辯論庭(3-6次)
  6. 法院判決

律師費用參考(85010收費標準):

  • 離婚訴訟:60,000元
  • 離婚訴訟+監護權:80,000-120,000元
  • 離婚訴訟+監護權+財產分配:120,000-250,000元

適用時機: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三、具體行動建議

短期(1個月內)

  1.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進行完整法律諮詢(每小時2,000元),釐清自身權益
  2. 整理財產資料:製作財產清冊
  3. 評估離婚方式:與配偶溝通,確認對方態度

中期(1-3個月)

  1. 若選擇協議離婚:
  • 與配偶協商各項條件
  • 委託律師撰寫離婚協議書
  • 尋找離婚證人
  1. 若選擇調解/訴訟離婚:
  • 委任律師
  • 蒐集相關證據
  • 準備訴訟文件

長期(離婚後)

  1. 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戶籍、健保、稅務等)
  2. 若符合資格,申請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兒童托育津貼
  • 法律訴訟補助等

四、風險提醒

  1. 時效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2年時效,應及時主張
  2. 證據保全:離婚相關證據應妥善保存
  3. 協議書陷阱:切勿簽署內容不明或對己不利之協議書
  4. 子女最佳利益:爭取監護權時應以子女福祉為優先考量,避免情緒化爭執
  5. 財產制登記:若有約定財產制,應注意是否已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一事,考量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等重要權益,建議處理順序如下:

  1. 優先嘗試協議離婚: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此為最經濟、快速之方式。依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再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2. 委託律師協助:無論選擇何種離婚方式,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權益。特別是在財產分配方面,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涉及複雜之財產計算,宜由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3. 完整約定權利義務:特別是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事項,應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依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離婚後之子女扶養費亦應明確約定。

  4. 保留證據:若協議不成需進入訴訟,完整之證據將有助於爭取有利判決。特別是在爭取監護權時,應蒐集有利於證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相關資料。

  5. 注意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等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有2年時效,應及時主張。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為進一步分析。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緊急情況,應優先尋求警政或社福單位協助,確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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