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目前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了解離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離婚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辦理: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若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且能達成共識,應屬最簡便之方式。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程序要件包括:
(1)以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
(2)需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
(3)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本方式之優點為程序簡便快速,無離婚條件限制。惟建議事前詳細約定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避免日後爭議。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若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或擔心對方事後反悔,可考量此方式。
程序要件包括:
(1)向法院聲請調解
(2)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
(3)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具判決同等效力)
(4)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本方式之優點為有公正第三方主持,程序有保障,調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本案若有長期感情破裂、個性不合、價值觀差異等情形,可能符合「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要件,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單獨監護(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共同監護(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若無法達成共識,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綜合考量上述各項因素。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雙方均負有扶養子女之義務,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金額。
若結婚時未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會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計算方式為:
(1)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之剩餘財產
(2)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3)不列入計算之財產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同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求期限為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5年內。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若配偶於離婚前五年內有處分婚後財產之情形,可能涉及財產追加計算之問題。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2)請求方對離婚無過失
(3)他方有給付能力
可協議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金額由雙方協議或法院酌定。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若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且對方有過失,可能得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建議先與配偶溝通,確認對方是否同意離婚。若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建議優先考慮協議或調解離婚;若配偶不同意,則需準備訴訟離婚。
建議蒐集以下資料:
(1)財產清單: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債務等
(2)收入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營利所得等
(3)子女相關資料:就學狀況、生活照顧情形、醫療紀錄等
(4)婚姻狀況證據:感情破裂之相關事證
考量本案涉及監護權及財產分配等複雜事項,建議尋求離婚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了解個案具體情況下的權益與策略,評估是否需要委任律師協助。
建議協商以下離婚條件:
(1)子女監護權歸屬(單獨或共同監護)
(2)探視權安排(時間、地點、方式)
(3)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4)財產分配方案
(5)贍養費(如有需要)
建議委請律師代為撰寫離婚協議書,確保內容完整且具法律效力。協議書應包含雙方基本資料、離婚意願聲明、監護權及探視權約定、扶養費約定、財產分配約定、贍養費約定(如有)及2位離婚證人簽名。
完成後,攜帶離婚協議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照片,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建議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離婚訴訟,準備離婚聲請狀或訴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繳納裁判費。
參與調解程序時,出席調解庭,在調解委員協助下協商離婚條件。若調解成立,取得調解筆錄即可。
若調解不成立,則進入訴訟程序,需參與言詞辯論庭(通常3至6次),配合社工訪視(涉及監護權時),提出有利證據及主張,等待法院判決。
建議按時給付扶養費,配合探視權安排,完成財產移轉登記。
建議保留扶養費給付紀錄、探視往來紀錄、財產分配證明等相關證據。
若對方不履行協議或判決內容,可持調解筆錄或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離婚過程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避免在子女面前爭執或批評對方,維持子女與雙方父母的良好關係。
建議在離婚前先了解配偶財產狀況,必要時可聲請法院調查,避免對方隱匿或脫產。
離婚過程可能造成心理壓力,建議尋求親友或專業心理諮商協助,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決策。
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建議盡早處理,避免權益受損。
考量案件涉及監護權及財產分配,建議委任專業離婚律師協助,律師費用約60,000元至250,000元不等(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一事,涉及離婚方式選擇、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等事項,建議:
(1)優先評估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之可行性,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訴訟離婚。
(2)子女監護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建議與配偶協商或由法院依法酌定。
(3)財產分配應依法定財產制之規定辦理,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限制。
(4)盡速蒐集相關資料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善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完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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