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配偶外遇想離婚,監護權和財產怎麼分配?

我與配偶結婚6年,近期因為發現他外遇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6年,因發現配偶外遇而欲辦理離婚。目前主要疑慮包括:

  1. 離婚程序如何進行
  2.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
  3. 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程序選擇

根據民法規定,離婚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

(一)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適用情況: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且能達成共識
  • 程序:
  1. 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監護權、財產分配等事項
  2. 需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
  3. 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優點:程序簡便、成本較低、時間較短

(二)調解離婚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適用情況:雙方對離婚有共識但對權利義務分配有爭議
  • 程序:
  1. 向法院聲請調解
  2. 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協議
  3. 法院製作調解筆錄並通知戶政機關登記
  • 優點:有公正第三方協助、具法律效力、無需另行登記

(三)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適用情況:配偶不同意離婚時
  • 法定離婚事由:
  • 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外遇符合此項)
  • 第10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二、外遇與離婚權利

(一)訴請離婚的權利

配偶外遇應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當事人應有權訴請離婚。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注意事項:

  • 需保留外遇證據(如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等)
  • 知悉外遇後6個月內須提出,否則喪失請求權
  • 若已表示原諒則不得再主張

(二)侵害配偶權求償

外遇配偶及第三者可能侵害配偶權,當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三、子女監護權(親權)

(一)協議方式

雙方可自行協議監護權歸屬,選擇:

  • 單獨監護: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 共同監護: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二)法院判決標準

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考量因素可能包括:

  1. 子女年齡、性別及人數
  2. 子女意願(法院會視年齡酌予考量)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8. 家庭暴力之有無

重要提醒:

  • 外遇本身不必然影響監護權歸屬
  • 法院主要考量「誰較能照顧子女」
  • 會指派社工進行訪視調查

(三)探視權與扶養費

  •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有探視權
  • 雙方均負有扶養義務,需協議或由法院酌定扶養費金額

四、夫妻財產分配

(一)確認財產制

若婚前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計算方式:

  1. 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之剩餘
  2. 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

舉例:

  • 妻婚後財產:60萬元
  • 夫婚後財產:20萬元
  • 差額:40萬元
  • 夫可向妻請求:20萬元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

  • 婚前財產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三)外遇對財產分配之影響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本案分析:

  • 原則上仍依差額平均分配
  • 若外遇配偶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可能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法院會綜合衡酌各項因素作出裁判

(四)財產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30-3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若配偶在離婚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可能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五)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依民法第1030-3條第3項規定:「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五、贍養費請求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贍養費須同時符合三要件:

  1. 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
  2. 請求方對離婚無過失
  3. 相對方有給付能力

本案分析:

  • 配偶外遇,當事人對離婚應無過失
  • 若因離婚導致生活困難,可能可請求贍養費
  • 金額由雙方協議或法院酌定

六、財產保全措施

(一)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若配偶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情形,當事人可能可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撤銷權行使

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20-1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若配偶有處分婚後財產損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情形,當事人可能可聲請法院撤銷,但須注意時效限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蒐集保全證據

  1. 外遇證據:
  • 對話紀錄(LINE、簡訊、email)
  • 照片、影片
  • 證人證詞
  • 徵信社調查報告
  • 注意:不得以非法方式取得(如侵入住宅、竊聽等)
  1. 財產證據:
  • 雙方薪資證明
  • 銀行存款明細
  • 不動產權狀
  • 股票、基金等投資證明
  • 債務證明
  1. 子女照顧證據:
  • 平日照顧紀錄(照片、影片)
  • 學校聯絡簿
  • 醫療就診紀錄
  • 親子互動證明

(二)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盡速尋求專業離婚律師協助:

  • 評估案件勝算
  • 規劃訴訟策略
  • 協助證據整理
  • 代理出庭

二、離婚程序建議

(一)優先嘗試協議離婚

優點:

  • 時間短(約1-2週)
  • 費用低
  • 減少對子女傷害
  • 保有隱私

建議作法:

  1. 冷靜溝通,表達離婚意願
  2. 就監護權、財產、贍養費等達成共識
  3. 委託律師撰寫離婚協議書
  4. 找2位離婚證人簽名
  5. 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

(二)協議不成則考慮調解

優點:

  • 有專業調解委員協助
  • 較訴訟和緩
  • 調解成立即生效力

程序:

  1. 向法院聲請調解
  2. 出席調解期日
  3. 在調解委員協助下達成協議

(三)最後手段:裁判離婚

若配偶堅持不離婚,則須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策略:

  1. 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主要請求
  2. 輔以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3. 同時請求監護權、財產分配、贍養費

預估時程:

  • 一審:約6個月至1年
  • 若上訴二審:再加6個月至1年

三、監護權爭取策略

(一)展現照顧能力與意願

  1. 保持穩定工作與收入
  2. 準備適合子女居住之環境
  3. 規劃子女教育與生活安排
  4. 展現親子互動良好

(二)強調對方不適任之處

  1. 外遇可能影響子女身心發展
  2. 工作時間無法照顧子女
  3. 生活習慣不良
  4. 注意:需有具體事證,不可捏造

(三)爭取子女意願

  • 若子女已有表達能力,其意願會被法院參考
  • 但不可對子女施壓或灌輸負面想法

四、財產分配策略

(一)清查財產

  1. 列出雙方婚前、婚後財產清單
  2.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3. 注意對方是否有隱匿、處分財產

(二)聲請假扣押

若擔心對方脫產,可向法院聲請:

  • 禁止處分登記(不動產)
  • 假扣押(動產、存款)

(三)主張不當減少財產

若對方在離婚前:

  • 無償贈與他人
  • 不當處分財產

可依民法第1030-3條主張追加計算,或依民法第1020-1條聲請法院撤銷。

五、其他權益保障

(一)侵害配偶權求償

可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 精神慰撫金:依個案情節而定
  • 需另案提起,不影響離婚訴訟

(二)申請保護令

若有家暴情事,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三)單親補助

離婚後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可申請: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兒童托育津貼
  • 法律訴訟補助等

六、時程規劃

第一階段:準備期(1-2週)

  • 諮詢律師
  • 蒐集證據
  • 評估策略

第二階段:協商期(2-4週)

  • 嘗試協議離婚
  • 協商監護權、財產分配

第三階段:調解或訴訟期(3-12個月)

  • 協議不成則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 出席調解或開庭
  • 等待判決

第四階段:執行期

  • 辦理離婚登記
  • 財產移轉
  • 監護權交接

七、注意事項

  1. 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知悉外遇後6個月內須主張,否則喪失訴請離婚權利
  2. 證據合法性:不得以非法方式取得證據
  3. 子女最佳利益:所有決定應以子女福祉為優先
  4. 財產保全:注意對方是否脫產
  5. 情緒管理:避免衝動行為影響權益
  6. 保密原則:避免在社群媒體公開案情

肆、結論

考量本案因配偶外遇,當事人應具備訴請離婚之法定事由。建議優先嘗試協議離婚以節省時間與成本,若協議不成再循調解或訴訟途徑。在監護權方面應展現良好照顧能力,財產分配則需詳細清查並防止對方脫產。建議盡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與證據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深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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