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離婚怎麼辦?監護權、財產分配該如何處理?

我與配偶結婚6年他是越南人,近期因為發現他外遇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越南籍配偶結婚6年,因發現配偶外遇而欲辦理離婚。主要爭議包括:

(1)離婚程序之進行方式

(2)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

(3)夫妻財產分配問題

本意見書將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並提供處理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方式選擇

(一)協議離婚

若雙方能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可採協議離婚方式。建議由律師協助擬定離婚協議書,載明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及財產分配等事項,經雙方及二位證人簽名後,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裁判離婚

若無法協議,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配偶外遇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離婚事由。此外,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可能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

訴訟程序應向配偶住所地或當事人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起,並需準備外遇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證人證詞等)。惟證據蒐集應注意合法性,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等相關罪責。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一)法律原則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法院酌定監護權時,應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包括: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二)外籍配偶特殊考量

若外籍配偶未取得我國身分證,離婚後原則上可能喪失居留事由。但若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能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繼續居留。法院會考量子女與父母之依附關係、語言文化適應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三)建議作為

建議準備有利監護權之證據,包括:

(1)主要照顧者證明(學校聯絡簿、就醫紀錄等)

(2)經濟能力證明(薪資所得、財產狀況)

(3)居住環境照片

(4)親職能力評估

若子女已滿7歲,法院會參考其意願。可聲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以利法院綜合判斷。

三、夫妻財產分配

(一)財產制度確認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若當事人與配偶未以書面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則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分配範圍包括:

(1)計算基準日:離婚登記日或起訴日(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2)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

(3)不包括繼承或贈與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4)原則上雙方平均分配差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同條第3項並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三)婚前婚後財產之認定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同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四)財產調查

建議進行以下財產調查:

(1)不動產:向地政機關查詢土地、建物登記

(2)動產:汽車、存款、股票、基金等

(3)債務:貸款、信用卡債等

(4)保險: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不當處分財產之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若配偶因外遇而有不當處分財產(如贈與第三者),可能依上開規定追加計算。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六)婚前婚後財產混同之處理

依民法第1030-2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四、相關配套請求

(一)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因外遇而離婚者,無過失之一方可能請求:

(1)財產上損害賠償:如因外遇支出之徵信費用等

(2)精神慰撫金: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酌定,實務上約10萬至100萬元不等

(二)子女扶養費

不論監護權歸屬,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應負擔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扶養費數額應考量子女需要及父母經濟能力,可約定每月定額給付或依比例分擔。

(三)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依民法第1003-1條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同條第2項規定:「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若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未依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可能構成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1款所定「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之情形,他方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五、財產制變更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若配偶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行為,可能符合第5款規定,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護自身權益。

六、撤銷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同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若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不當處分婚後財產之行為,當事人可能於知悉後6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證據保全(優先處理)

(1)外遇證據蒐集:

  • 保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Facebook等)
  • 拍攝或保存親密照片、影片
  • 蒐集證人證詞(如鄰居、親友)
  • 考慮委託徵信社蒐證(需注意合法性)
  • 注意:不得以非法方式取得證據(如侵入住宅、竊聽等)

(2)財產證據保全:

  • 申請配偶之財產清單(國稅局、地政機關)
  • 保存銀行存摺、投資對帳單影本
  • 記錄婚後重大財產變動
  • 注意配偶是否有脫產行為

(3)子女照顧紀錄:

  • 保存學校聯絡簿、成績單
  • 就醫紀錄、疫苗接種紀錄
  • 親子互動照片、影片
  • 日常照顧流水帳

(二)財產保護措施

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量:

(1)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2)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3)監控共同帳戶資金流向

(4)分開財務管理,另開個人帳戶

二、協商階段(建議優先嘗試)

(一)溝通協調

(1)可委請律師發函表達離婚意願

(2)約定協商時間地點

(3)準備協商方案:監護權歸屬及探視方式、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財產分配方案、損害賠償金額

(二)調解程序

若協商困難,可向法院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溝通,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調解不成立可續行訴訟。

三、訴訟階段

(一)起訴準備

(1)管轄法院:配偶住所地或當事人住所地之家事法院

(2)訴訟標的:請求離婚、酌定子女監護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損害賠償

(3)應備文件:起訴狀、戶籍謄本、外遇證據、財產證明、子女照顧證明

(二)訴訟策略

(1)離婚部分: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外遇事由,輔以第2項婚姻破綻事由,提出完整證據證明外遇事實

(2)監護權部分:強調自己為主要照顧者,證明具備良好親職能力,提出完善照顧計畫

(3)財產分配部分:完整揭露雙方財產狀況,主張平均分配或有利於己之調整,若有不當處分財產,主張追加計算

(4)損害賠償部分:主張精神上痛苦,提出具體金額請求,參考類似案例判決

(三)保全程序

訴訟中可視需要聲請:

(1)暫時處分(暫定子女監護權)

(2)假扣押(保全財產請求權)

(3)定暫時狀態處分(暫定扶養費)

四、外籍配偶特殊注意事項

(一)居留問題

(1)若越南籍配偶取得子女監護權,可能繼續居留台灣

(2)若未取得監護權,原則上可能應離境

(3)但若符合特定情形仍可能居留(如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廢止居留將對子女造成重大損害)

(二)跨國送達

若配偶已返回越南,需透過外交途徑送達訴訟文書,程序較為冗長,需預留時間。可考慮公示送達(需符合法定要件)。

(三)判決執行

若配偶在越南,判決執行可能面臨困難。扶養費給付可透過強制執行扣薪,財產分配需在台灣有財產始能執行。建議在協商或調解階段盡量達成協議。

五、時程規劃

短期(1-2個月)

  • 完成證據蒐集
  • 諮詢專業律師
  • 評估協議可能性
  • 進行初步協商

中期(3-6個月)

  • 提起調解或訴訟
  • 進行財產調查
  • 參與家事調查官訪視
  • 出席調解或準備程序

長期(6個月以上)

  • 訴訟審理
  • 等待判決
  • 辦理離婚登記
  • 執行判決內容

六、費用預估

(一)律師費用

  • 諮詢費:每小時3,000-6,000元
  • 委任費:依案件複雜度,約8萬-20萬元
  • 可分階段委任(協商、調解、訴訟)

(二)訴訟費用

  •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 離婚本身:1,000元
  • 財產分配:依金額按比例
  • 損害賠償:依金額按比例

(三)其他費用

  • 徵信費用:視需求而定
  • 財產鑑價費用
  • 證人出庭費用

七、風險評估與因應

(一)可能風險

(1)監護權風險:若配偶為主要照顧者,可能不利。因應:強化親職能力證明,提出完善照顧計畫

(2)財產分配風險:配偶可能脫產。因應:及早聲請保全程序

(3)訴訟時間風險:訴訟可能曠日廢時。因應:優先嘗試協商調解

(4)執行困難風險:配偶返回越南後執行困難。因應:爭取在判決前達成協議

(二)最佳方案

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優先嘗試協議離婚,節省時間成本

(2)若協議不成,透過調解尋求共識

(3)調解不成立再進入訴訟程序

(4)訴訟中仍可持續協商和解

肆、結論

一、綜合評估

考量本案涉及配偶外遇情事,應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法定離婚事由,離婚請求應可獲准。惟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需視具體證據及雙方條件而定,建議及早進行完整之證據保全。

二、優先順序建議

(1)第一優先:完成證據保全(外遇證據、財產證據、照顧紀錄)

(2)第二優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勝算

(3)第三優先:嘗試協商,爭取和平解決

(4)第四優先:協商不成時,及時提起訴訟

三、特別提醒

(1)外遇證據蒐集需注意合法性,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

(2)子女最佳利益為監護權酌定之核心考量

(3)財產分配需完整揭露,避免事後爭議

(4)外籍配偶身分特殊,需考量居留及執行問題

(5)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四、後續追蹤

建議定期檢視案件進度,並依實際狀況調整策略。如有新事證或情況變化,應立即與律師討論因應方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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