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因妻子無法生育,欲收養過世清大哥之兩歲兒子,詢問是否需要走法律程序或僅需口頭約定即可。
收養為身分行為,涉及親屬關係之創設,依我國民法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不得僅以口頭約定為之。
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此為強制規定,未經法院認可之收養,依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應屬無效。因此,本案絕對不能僅以口頭約定方式進行收養。
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同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可知收養關係須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始生效力。
依民法第1073條第1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本案被收養人為兩歲兒童,委託人應確認自身及配偶之年齡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本案委託人與配偶應共同辦理收養程序,不得由一方單獨為之。若違反此規定,依民法第1079條之5第1項規定,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被收養兒童之生父(清大哥)已過世。關於本生父母同意之要件,雖提問中未明確提及相關法條,但實務上若生父已過世,應屬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無需取得生父同意。
若生母仍在世且具有行為能力,原則上仍需確認其意願。若生母所在不明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建議於聲請時向法院說明具體情況。
依民法第1079條之1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將綜合審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收養動機、對被收養人之保護教養計畫等因素,判斷收養是否符合該兒童之最佳利益。
在正式收養程序完成前,若該兒童目前無人監護,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規定:「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同條第5項規定:「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建議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以保障兒童在收養程序進行期間之權益。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等同婚生子女,包括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暫時停止。
建議委託人首先確認下列事項:
(1)被收養兒童之生母是否在世及其意願
(2)兒童目前之監護狀況及戶籍登記情形
(3)委託人夫妻之年齡是否符合民法第1073條規定
(4)生父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
辦理收養程序應準備之文件包括:
(1)收養書面契約
(2)收養人(委託人夫妻)之身分證明文件
(3)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身分證明
(4)生父死亡證明
(5)生母同意書(若生母在世且可聯繫)或相關情況說明
(6)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證明
(7)收養人之財力證明
(8)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撰寫收養聲請狀,載明收養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2)檢附前述相關證明文件
(3)向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收養人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4)配合法院進行訪視調查,法院可能派員實地訪查收養人之家庭環境
(5)出席法院審理程序,說明收養動機及照顧計畫
在收養程序進行期間,若該兒童需要照顧,建議:
(1)可向法院聲請指定臨時監護人
(2)或依民法第1094條第5項規定,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時擔任監護人
(3)確保兒童在程序進行期間獲得妥善照顧
考量收養程序涉及複雜之法律要件及文件準備,建議:
(1)委託律師協助辦理收養程序,確保程序完備
(2)諮詢社工人員關於兒童照顧及適應事宜
(3)必要時向法院或社會福利機關尋求協助
一般而言,收養程序所需時間約為:
(1)文件準備:1至2個月
(2)法院審理:3至6個月(視個案複雜程度而定)
(3)認可裁定確定後,收養關係始生效力
關於委託人欲收養過世清大哥之兩歲兒子一事,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絕對不能僅以口頭約定方式進行。未經法院認可之收養依法無效,將導致日後身分關係不明確,嚴重影響兒童之權益保障。
建議委託人應與配偶共同辦理收養程序,準備完整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在程序進行期間,應確保該兒童獲得妥善照顧,必要時可聲請法院指定臨時監護人。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及複雜之法律程序,建議委託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辦理相關法律程序,以確保收養程序合法有效,保障該兒童及委託人雙方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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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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