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無法生育,想收養哥哥的孩子,需要走法律程序嗎?

妻子無法生育過季清大哥兩歲兒子給本人需要走法律程序嗎還是只要口頭約定就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因妻子無法生育,欲收養過世清大哥之兩歲兒子,詢問是否需要走法律程序或僅需口頭約定即可。

貳、法律分析

一、收養之法律性質與強制程序要求

收養為身分行為,涉及親屬關係之創設,依我國民法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不得僅以口頭約定為之。

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此為強制規定,未經法院認可之收養,依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應屬無效。因此,本案絕對不能僅以口頭約定方式進行收養。

二、收養之法定要件分析

(一)書面及法院認可要件

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同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可知收養關係須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始生效力。

(二)年齡要件

依民法第1073條第1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本案被收養人為兩歲兒童,委託人應確認自身及配偶之年齡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三)夫妻共同收養要件

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本案委託人與配偶應共同辦理收養程序,不得由一方單獨為之。若違反此規定,依民法第1079條之5第1項規定,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四)本生父母同意之處理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被收養兒童之生父(清大哥)已過世。關於本生父母同意之要件,雖提問中未明確提及相關法條,但實務上若生父已過世,應屬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無需取得生父同意。

若生母仍在世且具有行為能力,原則上仍需確認其意願。若生母所在不明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建議於聲請時向法院說明具體情況。

三、法院審查標準

(一)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

依民法第1079條之1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將綜合審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收養動機、對被收養人之保護教養計畫等因素,判斷收養是否符合該兒童之最佳利益。

(二)監護人指定之必要性

在正式收養程序完成前,若該兒童目前無人監護,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規定:「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同條第5項規定:「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建議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以保障兒童在收養程序進行期間之權益。

四、收養之法律效果

(一)與養父母關係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等同婚生子女,包括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權利義務。

(二)與本生父母關係

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暫時停止。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基本資訊

建議委託人首先確認下列事項:

(1)被收養兒童之生母是否在世及其意願

(2)兒童目前之監護狀況及戶籍登記情形

(3)委託人夫妻之年齡是否符合民法第1073條規定

(4)生父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準備必要文件

辦理收養程序應準備之文件包括:

(1)收養書面契約

(2)收養人(委託人夫妻)之身分證明文件

(3)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身分證明

(4)生父死亡證明

(5)生母同意書(若生母在世且可聯繫)或相關情況說明

(6)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證明

(7)收養人之財力證明

(8)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向法院聲請認可

(1)撰寫收養聲請狀,載明收養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2)檢附前述相關證明文件

(3)向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收養人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4)配合法院進行訪視調查,法院可能派員實地訪查收養人之家庭環境

(5)出席法院審理程序,說明收養動機及照顧計畫

四、過渡期間之照顧安排

在收養程序進行期間,若該兒童需要照顧,建議:

(1)可向法院聲請指定臨時監護人

(2)或依民法第1094條第5項規定,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時擔任監護人

(3)確保兒童在程序進行期間獲得妥善照顧

五、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收養程序涉及複雜之法律要件及文件準備,建議:

(1)委託律師協助辦理收養程序,確保程序完備

(2)諮詢社工人員關於兒童照顧及適應事宜

(3)必要時向法院或社會福利機關尋求協助

六、時程規劃

一般而言,收養程序所需時間約為:

(1)文件準備:1至2個月

(2)法院審理:3至6個月(視個案複雜程度而定)

(3)認可裁定確定後,收養關係始生效力

肆、結論

關於委託人欲收養過世清大哥之兩歲兒子一事,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絕對不能僅以口頭約定方式進行。未經法院認可之收養依法無效,將導致日後身分關係不明確,嚴重影響兒童之權益保障。

建議委託人應與配偶共同辦理收養程序,準備完整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在程序進行期間,應確保該兒童獲得妥善照顧,必要時可聲請法院指定臨時監護人。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及複雜之法律程序,建議委託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辦理相關法律程序,以確保收養程序合法有效,保障該兒童及委託人雙方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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