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配偶婚外情並發生性行為之情事。委任人發現其配偶(女方)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擬就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婚姻關係所衍生之身分權,受法律保障。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應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配偶權之行為。
本案若有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之情形,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害配偶權之成立要件包括:
(1)配偶權之存在:當事人與女方間存在合法婚姻關係
(2)不法侵害行為:女方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可能構成不法侵害配偶權
(3)故意或過失:女方與第三人明知婚姻關係存在仍為之,應屬故意
(4)損害之發生:婚姻關係受到破壞,當事人精神可能受有痛苦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若女方(配偶)與第三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可以選擇: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配偶權屬人格法益之一種,若情節重大,當事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1)短期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長期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我國刑法已於民國91年廢除通姦罪,配偶婚外性行為不再構成刑事責任。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本案若女方與第三人合意性交,當事人得據此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當事人若有原諒女方之行為(如繼續同居、發生性行為等),可能喪失離婚請求權。惟此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建議盡速蒐集以下證據:
直接證據:性行為之照片或影片、進出汽車旅館之監視器畫面、親密照片
間接證據:曖昧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共同出遊照片、消費紀錄、證人證詞
注意事項:蒐證時應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建議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考量女方與第三人之行為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建議評估以下事項:
訴訟對象:
賠償金額考量因素:
若當事人有離婚意願,可同時或另行提起離婚訴訟,請求:
(1)判決離婚
(2)子女監護權(若有未成年子女)
(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4)贍養費(若符合要件)
(1)撰寫民事起訴狀:載明原被告基本資料、請求賠償金額及項目、事實及理由、證據清單
(2)向法院遞狀:繳納裁判費、提出證據
(3)調解程序:法院可能先安排調解,調解成立即結案,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
(4)訴訟程序:出庭陳述、提出證據、言詞辯論、等待判決
建議於知悉外遇事實後2年內提告,以免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
建議避免以下行為:
上述行為可能導致喪失離婚請求權。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1)專業蒐證指導
(2)撰寫法律文書
(3)出庭辯護
(4)爭取合理賠償金額
關於配偶婚外情並發生性行為之行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得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向配偶及第三人請求連帶賠償。
建議當事人:
(1)立即蒐集保全證據
(2)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
(3)把握2年時效盡速提告
(4)避免原諒行為以保全權利
(5)考慮是否一併提起離婚訴訟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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