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25/10/9辦理離婚手續,我的孩子預產期為2026/4/16,這樣確定孩子在報戶口時父親欄位不會自動帶出前夫名字
當事人於2025年10月9日辦理離婚手續,子女預產期為2026年4月16日。當事人關切子女出生後辦理戶籍登記時,父親欄位是否會自動帶出前夫姓名。
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本案情形: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本案適用結果:
若當事人確認子女非前夫所生,可能涉及下列法律程序: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提起訴訟之要件:
若子女確非前夫所生,且生父願意負責,可能涉及認領程序: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必須先透過訴訟否認與前夫之親子關係,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身分後,生父始得認領。
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本案因涉及婚生推定,子女應從父姓(前夫姓氏)。
依民法第1059-1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若成功否認婚生關係,子女應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得依約定變更姓氏。
考量本案時程,建議依下列順序處理:
(1)2026年4月16日(預產期)前後:子女出生
(2)出生後60日內: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父親欄應自動帶出前夫)
(3)立即進行DNA親子鑑定
(4)取得鑑定報告後:儘速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5)訴訟期間約需數月至一年
(6)取得確定判決後:辦理戶籍更正(父親欄變空白)
(7)辦理生父認領登記
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否認之訴有二年起訴期間限制,務必把握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家事律師,進行完整法律評估與規劃。
及早與生父協商監護權歸屬,建議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明確約定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建議以書面契約保障權益。
訴訟進行期間注意保護子女隱私,避免對子女造成心理影響。
關於當事人於2025年10月9日辦理離婚手續,子女預產期為2026年4月16日之情形,考量受胎期間應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子女應受婚生推定。因此,子女出生後辦理戶籍登記時,父親欄位應會自動帶出前夫姓名,此為法定婚生推定之結果。
若當事人確認子女非前夫所生,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1)子女出生後儘速進行DNA親子鑑定
(2)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儘速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或協商由前夫提起)
(3)取得確定判決後辦理戶籍更正
(4)依民法第1065條及第1067條規定,與生父辦理認領登記
整個程序可能需數月至一年時間,期間需注意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之二年起訴期間限制。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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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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