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對方離婚後,對方未依約定按時給付扶養費,且有惡意逃避給付之情形。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以確保扶養費之給付。
(一)父母扶養義務之法定性質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案若當事人與對方離婚時已就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達成協議,該協議應具有法律拘束力。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屬於法定義務,不因婚姻關係解消而免除。
(二)扶養費給付之持續性
扶養費屬於持續性給付義務,即使離婚,父母雙方仍應依比例分擔子女扶養費用。扶養費請求權具有專屬性及不可讓與性,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之生存及發展權益。
(一)民事責任
對方未按時給付扶養費,應構成債務不履行,需負遲延給付責任。依民法相關規定,可能需額外負擔遲延利息(年息5%),且當事人已代墊之扶養費可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若原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或對方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化,當事人可能請求法院改定扶養費數額或給付方式。
(二)刑事責任風險
若對方惡意逃避給付扶養費之情節重大,可能涉及刑法第294條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刑事責任之成立需符合構成要件,包括:
實務上,應視具體情節審酌是否達到刑事追訴之程度。
(一)執行名義之取得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名義包括: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若當事人與對方僅有口頭約定或私下協議,應先透過訴訟、調解或公證等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財產調查與執行標的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包括:
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同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因此,即使取得執行名義,仍應注意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保障範圍,避免執行範圍過度侵害債務人基本生存權益。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若對方長期不履行扶養義務,可能構成「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當事人可考慮聲請法院改定親權行使或會面交往方式,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一)委任律師發函催告
建議委任律師出具正式律師函,載明:
律師函具有施壓效果,可能促使對方主動給付。
(二)蒐集相關證據
應蒐集以下證據:
(三)嘗試調解協商
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名義效力,費用低廉且程序簡便。
(一)提起民事訴訟
(二)聲請假扣押
若擔心對方脫產,可先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1/3),可凍結對方銀行帳戶或查封不動產。
(一)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標的可能包括:
(二)財產調查程序
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法第20條),可查詢項目包括:
(三)考慮刑事告訴
若對方惡意逃避且情節重大,可考慮提出遺棄罪告訴。惟刑事程序之成立需符合前述構成要件,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可行性。刑事程序可能增加對方心理壓力,促使和解。
(一)對方失業或經濟困難
可聲請變更扶養費數額,但仍不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可要求對方提供財產證明及收入證明。
(二)對方行蹤不明
可透過戶政機關查詢戶籍地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取得判決後仍可執行其財產。
(三)對方在國外
若在國內有財產,仍可強制執行。可透過外交途徑或國際司法互助。
(一)律師費用
(二)訴訟費用
(三)時間成本
關於對方離婚後不按時給付扶養費且惡意逃避之行為,應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若情節重大,可能涉及刑法遺棄罪。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一)優先委任律師:扶養費案件涉及複雜的程序及財產調查,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可大幅提高成功率並節省時間。
(二)先行協商施壓:透過律師函或調解程序,給予對方最後機會。若能和解可節省訴訟成本。
(三)同步蒐證準備:即使協商,仍應同步蒐集證據,為訴訟做準備。
(四)訴訟策略建議:
(五)風險提醒:
(六)其他權益保障:
考量本案對方惡意逃避給付扶養費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及刑事遺棄等法律責任,建議當事人儘速與律師諮詢,評估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合的處理策略,以確保當事人與子女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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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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