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再婚後繼父領養小孩,一定要經法院同意嗎?生母同意就夠了嗎?

喪偶再婚後,請問繼父領養小孩需要經法院同意? 生母同意後需要再跑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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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喪偶後再婚,現欲由繼父收養當事人前段婚姻所生之子女,詢問是否需要經過法院同意,以及生母同意後是否仍需向法院聲請等相關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繼親收養之法律性質與程序要求

本案屬於「繼親收養」,係指收養人收養其配偶前段婚姻所生之子女。依據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關於收養程序,民法第1079條第1項明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此規定具有強制性,即使生母已同意收養,繼父仍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關係方能成立。若未經法院認可,依民法第1079-4條規定,該收養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1079-3條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可知收養關係之生效時點為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

二、繼親收養之法定要件

(一)年齡限制

依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本案繼父收養配偶之子女,應符合年齡差距達16歲以上之要件。

(二)近親收養之例外規定

依民法第1073-1條第2款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本案繼父收養配偶之子女,屬於法定例外情形,不受直系姻親不得收養之限制。

(三)生父母同意之要件

依民法第1076-1條第1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本案情形,生父已故,應屬「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無須取得生父同意。生母作為親權人同意收養,已符合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076-1條第2項規定:「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生母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公證,或於法院聲請程序中以言詞表示。

(四)被收養人之意思表示

若被收養人未滿7歲,依民法第1076-2條第1項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若被收養人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076-2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五)收養媒合服務之例外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本案屬於繼親收養,無須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程序相對簡化。

三、收養之效力

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本案收養關係成立後,生母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不受影響,繼父則與被收養子女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被收養子女將取得繼父之財產繼承權等權利。

四、收養程序與應備文件

(一)應備文件

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 收養聲請狀
  • 收養契約書
  • 生母同意書(應經公證或於法院程序中表示)
  •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生母之戶籍謄本
  • 收養人之財力證明
  • 收養人之健康檢查相關資料
  • 其他法院要求之文件

(二)法院審理程序

法院受理聲請後,將進行下列程序:

  • 審查收養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 通知相關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
  • 若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079-1條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法院可能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調查
  • 作成認可或不予認可之裁定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收養要件

建議當事人首先確認下列事項:

(1)繼父年齡是否大於被收養子女16歲以上

(2)生母是否同意收養

(3)若被收養人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確認其是否同意被收養

二、準備相關文件

建議儘早準備前述應備文件,特別注意:

(1)生母同意書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或可於法院程序中以言詞表示

(2)收養契約書應以書面為之

(3)準備繼父之財力證明及相關資料,以供法院審酌

三、向法院聲請認可

建議向繼父戶籍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遞交收養聲請狀及相關文件。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為法定程序,不得省略。

四、配合法院審理程序

(1)依法院通知出庭陳述意見

(2)若法院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3)待法院作成認可裁定並確定後,持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五、其他注意事項

(1)依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可於收養登記前決定是否變更姓氏

(2)收養程序可能需時數月,建議預留充分時間辦理

(3)若有其他法律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繼父領養小孩需要經法院同意?生母同意後需要再跑法院嗎?」等問題,依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此為強制規定。即使生母已同意收養,繼父仍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關係方能成立。

本案因生父已故,無須取得生父同意,僅需生母同意即可。惟生母之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或於法院程序中以言詞表示。建議當事人儘速備妥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以完成法定程序,建立完整之法律親子關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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