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否認告白訊息,同事出示證據,我該如何蒐證和處理?

女同事給我看我老公跟她告白的訊息,但是我老公堅持沒有,說她是偽造文書,那我可以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的女同事向您出示配偶對其告白的訊息內容,但您的配偶否認此事,並主張該訊息係偽造。本案涉及婚姻忠誠義務、可能的侵害配偶權、偽造文書等多重法律問題,關鍵在於釐清訊息真偽並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配偶權之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配偶間基於婚姻關係,相互負有忠誠義務,若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行為,可能構成侵害他方之配偶權。

  1. 事實判斷

本案若女同事所出示之告白訊息確屬真實,且內容確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您的配偶與該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構成共同侵害您的配偶權。即使未發生實際性行為,曖昧訊息、告白等精神外遇行為,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1. 損害賠償請求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若訊息為真且情節重大,您應得向配偶及女同事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金額,法院會綜合考量侵害情節、雙方經濟狀況、身分地位等因素認定,金額約在新臺幣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二)訴請離婚之可能性

  1. 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本案若僅有告白訊息,尚未達合意性交之程度,可能無法依此款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 重大事由之判斷

若您的配偶確實有向女同事告白之行為,此行為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是否已生破綻、有無回復可能、子女最佳利益等因素,判斷是否准許離婚。

若訊息為真,且您認為婚姻關係已難以維持,應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二、刑事責任

(一)偽造文書罪之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構成要件分析

偽造文書罪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 行為人有偽造或變造私文書之行為
  • 該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行為人具有偽造之故意
  1. 本案判斷

若女同事所出示之訊息確係偽造,且足以損害您配偶之名譽或您的權益,該女同事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然而,您的配偶若主張訊息係偽造,應負舉證責任,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訊息非其所發送。

實務上,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證:

  • 調閱通訊軟體公司之原始資料(需透過法院)
  • 委請數位鑑識專家進行訊息真偽鑑定
  • 比對訊息內容之用語習慣、時間點等細節

若經查證訊息確係偽造,您得對女同事提出偽造文書罪之刑事告訴。惟應注意,刑事告訴有6個月之告訴期限,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二)其他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若訊息係偽造,女同事之行為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然本案主要爭點在於訊息真偽,建議優先釐清此點。

三、證據保全與調查

(一)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無論訊息真偽,證據之蒐集與保全均至關重要。建議您採取以下措施:

  1. 要求女同事提供完整對話記錄
  • 包含訊息之前後脈絡
  • 記錄截圖之時間、方式
  • 保留訊息之原始載體(手機等)
  1. 記錄相關事證
  • 女同事出示訊息之時間、地點、在場人員
  • 您配偶得知此事後之反應
  • 其他可能之佐證資料
  1. 合法蒐證

應注意蒐證方式之合法性,不得以侵入他人電腦、竊聽、竊錄等非法方式取得證據。違法取得之證據可能不被法院採納,且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

(二)真相調查方法

  1. 數位鑑識

可委請專業數位鑑識機構,針對訊息之真實性進行鑑定。鑑定項目可能包括:

  • 訊息之metadata分析
  • 截圖是否經過修改
  • 帳號資訊之比對
  1. 調閱原始資料

若訴訟程序中有必要,可聲請法院向通訊軟體公司調閱原始對話紀錄。惟此需符合法定要件,且通訊軟體公司之配合程度不一。

  1. 對質與詢問

在律師陪同下,可與女同事進行對質,或詢問配偶具體細節,觀察其反應是否前後一致。

四、時效限制

(一)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若您欲對配偶或女同事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應注意2年之時效期間。

(二)刑事告訴期限

若女同事涉及偽造文書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偽造文書罪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建議儘速處理,以免證據滅失。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1. 保持冷靜

面對此情況,建議您保持冷靜理性,避免與配偶或女同事發生激烈衝突。情緒化之行為可能導致不利後果,甚至可能觸法。

  1. 證據保全
  • 要求女同事提供完整對話記錄截圖
  • 記錄相關事證,包括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等
  • 若可能,請女同事配合進行公證或見證
  • 保留訊息之原始載體
  1. 釐清事實
  • 確認訊息之真實性:訊息平台、帳號資訊、對話內容之合理性等
  • 觀察配偶之反應與說詞是否前後一致
  • 蒐集其他可能之證據,如通聯記錄、共同出入場所之證明等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若訊息為真

  1. 民事求償

考量配偶與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建議您得對二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1. 訴請離婚

若您認為婚姻關係已難以維持,應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1. 協議離婚

若雙方有共識,亦可協議離婚條件,包括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事項。

(二)若訊息為偽造

  1. 刑事告訴

考量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建議您得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1. 民事求償

考量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損害您配偶之名譽,您配偶應得對其請求名譽損害賠償,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尋求專業協助

強烈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原因如下:

  1. 證據效力評估

律師可協助判斷現有證據之證明力,並指導如何合法蒐證,避免觸法。

  1. 訴訟策略規劃

律師可評估提告之勝算與風險,並規劃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1. 權益保障

律師可協助保障您在婚姻關係中之權益,並處理財產、子女等相關問題。

  1. 情緒支持

律師可提供專業客觀之建議,避免您因情緒化而做出不利決策。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財產保護

若您與配偶有共同財產,應注意配偶是否有脫產行為。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障您之權益。

  1. 子女權益

若您與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無論婚姻關係是否維持,均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1. 合法蒐證

再次提醒,蒐證時務必注意合法性,不得以非法方式取得證據。

  1. 諮詢管道

您可透過以下管道尋求協助:

  • 各地律師公會法律諮詢服務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 家事事件服務中心
  • 婦女保護專線:113

肆、結論

關於您配偶與女同事之行為,考量訊息真偽尚待釐清,建議您優先保全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證據鑑定與法律評估。

若訊息為真,考量配偶之行為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且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建議您得依法追究配偶與女同事之民事責任,並視情況決定是否訴請離婚。

若訊息為偽造,考量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建議您得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無論訊息真偽如何,您均有權利維護自己之合法權益。建議您保持冷靜理性,合法蒐證,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妥適之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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