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女同事向您出示配偶對其告白的訊息內容,但您的配偶否認此事,並主張該訊息係偽造。本案涉及婚姻忠誠義務、可能的侵害配偶權、偽造文書等多重法律問題,關鍵在於釐清訊息真偽並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配偶間基於婚姻關係,相互負有忠誠義務,若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行為,可能構成侵害他方之配偶權。
本案若女同事所出示之告白訊息確屬真實,且內容確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您的配偶與該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構成共同侵害您的配偶權。即使未發生實際性行為,曖昧訊息、告白等精神外遇行為,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若訊息為真且情節重大,您應得向配偶及女同事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金額,法院會綜合考量侵害情節、雙方經濟狀況、身分地位等因素認定,金額約在新臺幣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本案若僅有告白訊息,尚未達合意性交之程度,可能無法依此款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您的配偶確實有向女同事告白之行為,此行為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是否已生破綻、有無回復可能、子女最佳利益等因素,判斷是否准許離婚。
若訊息為真,且您認為婚姻關係已難以維持,應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文書罪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若女同事所出示之訊息確係偽造,且足以損害您配偶之名譽或您的權益,該女同事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然而,您的配偶若主張訊息係偽造,應負舉證責任,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訊息非其所發送。
實務上,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證:
若經查證訊息確係偽造,您得對女同事提出偽造文書罪之刑事告訴。惟應注意,刑事告訴有6個月之告訴期限,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若訊息係偽造,女同事之行為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然本案主要爭點在於訊息真偽,建議優先釐清此點。
無論訊息真偽,證據之蒐集與保全均至關重要。建議您採取以下措施:
應注意蒐證方式之合法性,不得以侵入他人電腦、竊聽、竊錄等非法方式取得證據。違法取得之證據可能不被法院採納,且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
可委請專業數位鑑識機構,針對訊息之真實性進行鑑定。鑑定項目可能包括:
若訴訟程序中有必要,可聲請法院向通訊軟體公司調閱原始對話紀錄。惟此需符合法定要件,且通訊軟體公司之配合程度不一。
在律師陪同下,可與女同事進行對質,或詢問配偶具體細節,觀察其反應是否前後一致。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若您欲對配偶或女同事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應注意2年之時效期間。
若女同事涉及偽造文書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偽造文書罪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建議儘速處理,以免證據滅失。
面對此情況,建議您保持冷靜理性,避免與配偶或女同事發生激烈衝突。情緒化之行為可能導致不利後果,甚至可能觸法。
考量配偶與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建議您得對二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若您認為婚姻關係已難以維持,應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若雙方有共識,亦可協議離婚條件,包括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事項。
考量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建議您得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考量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損害您配偶之名譽,您配偶應得對其請求名譽損害賠償,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強烈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原因如下:
律師可協助判斷現有證據之證明力,並指導如何合法蒐證,避免觸法。
律師可評估提告之勝算與風險,並規劃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律師可協助保障您在婚姻關係中之權益,並處理財產、子女等相關問題。
律師可提供專業客觀之建議,避免您因情緒化而做出不利決策。
若您與配偶有共同財產,應注意配偶是否有脫產行為。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障您之權益。
若您與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無論婚姻關係是否維持,均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再次提醒,蒐證時務必注意合法性,不得以非法方式取得證據。
您可透過以下管道尋求協助:
關於您配偶與女同事之行為,考量訊息真偽尚待釐清,建議您優先保全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證據鑑定與法律評估。
若訊息為真,考量配偶之行為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且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建議您得依法追究配偶與女同事之民事責任,並視情況決定是否訴請離婚。
若訊息為偽造,考量女同事之行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建議您得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無論訊息真偽如何,您均有權利維護自己之合法權益。建議您保持冷靜理性,合法蒐證,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妥適之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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