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退休金一次領,年資38年,大約介於民國75年至115年,有新舊制,新制約145萬,已由母親與我各領一半,但舊制已經由母親提早請領,如果我想知道舊制大約金額,或者想幫母親定存舊制部分,如何簡易查詢或實施。
當事人父親於民國115年過世,退休金年資約38年(民國75年至115年),橫跨勞工退休金新舊制度。新制退休金約145萬元已由母親與當事人各領取一半;舊制退休金已由母親提前請領。當事人欲查詢舊制退休金金額,並協助母親進行財務規劃(如定存)。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本案繼承於民國115年開始,應適用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包括限定繼承原則及相關修正條文。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本案中: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若本案僅有母親與當事人二人為繼承人:
重要提醒:若尚有其他子女(兄弟姊妹),則應繼分需重新計算。例如若有三名子女,則母親與每位子女之應繼分各為1/4。
新制退休金145萬元由母親與當事人各領取72.5萬元。
若僅有母親與當事人二人為繼承人,此分配方式應符合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之應繼分比例。
注意事項:
本案關鍵問題在於:母親係以何種身分請領舊制退休金?
情況一:母親以配偶身分單獨請領全部舊制退休金
情況二: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由母親代為領取
若有明示或默示同意,則該領取行為應屬合法,但該筆款項仍應依應繼分比例分配或依全體繼承人之協議處理。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案繼承開始於民國115年,應適用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若因查詢、管理或分割遺產而產生必要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
若被繼承人之原服務單位仍存在,可向該單位之人事或會計部門查詢退休金計算資料及領取紀錄。
建議查詢以下資訊:
步驟一:與母親溝通確認
建議以理性、平和之態度與母親溝通,了解:
步驟二: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建議取得以下文件:
方案一:協商分配(建議優先採用)
建議製作書面協議,載明:
方案二:調解程序
若協商困難,可考慮:
方案三:訴訟程序(最後手段)
若其他方式均無法解決,可能需考慮:
惟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家庭關係,且需考量訴訟成本,建議審慎評估。
依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認為繼承權被侵害,應注意時效限制。
若涉及其他請求權(如不當得利),亦應注意相關時效規定。
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建議在以下情況尋求專業協助:
本案涉及退休金繼承及遺產分配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母親與當事人均為合法繼承人,若僅有二人,應繼分各為1/2。新制退休金145萬元之分配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惟舊制退休金若已由母親單獨領取,可能涉及繼承權之行使問題。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當事人:
若協商困難或權利義務不明確,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並妥善處理家庭財務規劃。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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