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交往10幾年,男生一直要是生都不負責該怎麼辦,而且孕婦片中坪胼胝體有問題男生還要生對法律有什麼保帳,需要做的是什麽雙方才有保帳
當事人與男方未婚交往十餘年,現已懷孕,但男方不願負責。胎兒經檢查發現胼胝體有問題,男方仍堅持要生。當事人詢問: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本案中,孩子出生後,與生母自然形成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無需辦理任何認領手續,生母對子女應有完整的親權。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需經「認領」程序,認領方式包括:
(1)任意認領(一般認領)
生父主動表示認領意思,可與生母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需準備文件包括:雙方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認領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約定書、子女從姓約定書。
(2)擬制認領(撫育認領)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生父若能證明持續協助照顧、教養或提供生活費用,依法視為認領。
(3)強制認領(判決認領)
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母、法定代理人或非婚生子女本人可提起認領之訴,透過DNA親子鑑定確認親子關係,由法院判決強制生父認領。
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認領的效力溯及於子女出生時,生父應自子女出生時起負擔扶養義務。
另依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生父認領後原則上不得撤銷,以保障子女權益。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即使未婚,生父經認領後仍須負擔扶養費。扶養費應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若男方拒絕負責,當事人可採取以下方式:
(1)協議方式:雙方自行協調金額與給付方式
(2)訴訟方式:若男方拒絕負責,可提起認領訴訟,確認親子關係後,請求給付扶養費,並可追溯請求訴訟前代墊的扶養費用
扶養費計算應依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及子女需要,實際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認定。
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本案胎兒胼胝體有問題,可能影響胎兒發育。建議諮詢婦產科及小兒神經科專業意見,評估:
最終決定權在孕婦本人,男方無權強迫孕婦生產。若男方堅持要生,但孕婦基於醫學理由不願生產,孕婦有權依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
監護權完全歸生母,生父無任何親權。
依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認領後可採: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非監護方享有探視權,可協議或由法院裁定探視方式。
依民法第1059-1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認領前,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認領後,父母可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但以一次為限。
建議諮詢婦產科、小兒神經科及遺傳諮詢,評估孕婦健康風險、胎兒胼胝體問題的嚴重程度及預後,以及可能的遺傳因素。
保留所有產檢紀錄、醫師診斷證明書、胎兒超音波影像及報告,作為後續法律程序的證據。
評估對母體的風險、胎兒出生後的醫療需求,以及長期照護的經濟負擔。
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持醫師診斷證明至合法醫療機構,無需男方同意(因屬醫學理由)。
進入下列法律保障程序。
步驟一:保全證據
親子關係證據:雙方交往照片、通訊紀錄、共同出遊證明、證人證詞(親友)、懷孕期間男方的關心紀錄
男方知情證據:告知懷孕的對話紀錄(LINE、簡訊、錄音)、男方對懷孕的回應、男方要求生產的證據
經濟往來證據:若男方曾給付金錢、匯款紀錄、轉帳紀錄
步驟二:DNA親子鑑定準備
建議產後鑑定,出生後採集嬰兒與父親檢體,準確率99.9%以上,作為認領訴訟的關鍵證據。
步驟三:提起認領訴訟
訴訟時機:孩子出生後即可提起,也可在懷孕期間先行諮詢律師準備
訴訟管轄:向男方住所地或孩子住所地的家事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請求強制認領、同時或另案請求給付扶養費
訴訟費用:認領之訴約新台幣3,000元,扶養費請求依請求金額計算,若勝訴,可請求男方負擔訴訟費用
步驟四:扶養費請求
計算方式: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消費支出,考量雙方經濟能力,特殊醫療需求另計
請求範圍:從出生起至成年(20歲),可追溯請求出生前的醫療費用,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給付方式:每月定期給付,或一次給付(較少見)
若男方願意協商,建議簽訂書面協議:
認領協議書:男方承認為孩子生父,同意辦理認領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約定書:監護權歸屬(建議由母親單獨監護)、探視權約定、重大事項決定權
扶養費協議書:明確金額(建議每月至少2-3萬元)、給付方式(每月幾日給付)、特殊醫療費用分擔、教育費用分擔、違約罰則
子女從姓約定書:約定子女姓氏,建議從母姓,保障母親權益
公證:建議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具強制執行力,男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懷孕期間:保全所有證據,諮詢律師準備訴訟,評估是否繼續妊娠
孩子出生後:先由母親單獨辦理出生登記,孩子從母姓,母親單獨行使監護權
提起法律訴訟:認領之訴(確認親子關係)、扶養費給付之訴、必要時聲請假扣押男方財產
醫療評估:取得詳細醫療報告,評估出生後醫療費用
法律選擇:依優生保健法終止妊娠,或繼續妊娠但要求男方負擔更高扶養費
若男方堅持要生:可要求男方簽署承諾書,承諾負擔所有醫療及照護費用,建議公證以具強制執行力
準備出生登記文件,若男方願意配合,準備認領相關文件,若男方不配合,準備訴訟資料。
DNA鑑定約2-4週,認領訴訟約3-6個月,扶養費訴訟約3-6個月(可與認領訴訟合併)。
懷孕期間的心理壓力,建議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協助。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單親家庭補助、育兒津貼、托育補助
勞工局: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民間團體:單親家庭協會、婦女團體、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可申請免費法律服務)
關於本案,考量當事人與男方未婚交往多年,現已懷孕但男方不願負責,且胎兒有健康問題,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立即尋求專業醫療評估,了解胎兒健康狀況及預後,評估繼續妊娠的風險與負擔。生育決定權在當事人,無需男方同意。
保存所有與男方的通訊紀錄、交往證明、男方知情懷孕的證據、醫療報告,作為後續法律程序的證據。
盡快諮詢家事律師,了解完整權益,準備法律文件。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當事人的權利包括:生育自主權、監護權、請求扶養費、請求認領。男方的義務包括:扶養義務、醫療費用、教育費用。保障方式可透過協議(簽訂書面協議並公證)或訴訟(透過法院判決確保權益)。
應注意醫療風險(胎兒健康問題可能帶來長期照護負擔)、經濟風險(單親撫養經濟壓力大,即使勝訴,男方可能無財產可執行)、訴訟風險(訴訟需時間與金錢)、心理風險(長期法律糾紛造成心理壓力)。
第一優先:醫療評估,確認胎兒健康狀況,決定是否繼續妊娠
第二優先:法律諮詢,了解完整權益,規劃法律策略
第三優先:證據保全,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第四優先:協商或訴訟,先嘗試協商,不成則提起訴訟
第五優先:社會資源,申請相關補助與支持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依具體事實與證據進行完整評估。建議盡快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當事人與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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