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和姑姑教唆小孩不找媽媽,我可以告什麼罪?

如遇到阿嬤與姑姑指使小孩不要找媽媽,可告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祖母(阿嬤)與姑姑指使未成年子女不要與母親聯繫之情形。此行為可能涉及妨礙他方行使親權、違反探視權,以及對未成年子女心理造成不當影響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妨礙親權行使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本案中,若阿嬤與姑姑之行為係在行使親權之一方(如父親)默許或指使下進行,該行為應屬於妨礙他方(母親)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此類行為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全發展,可能影響法院對親權行使之酌定或改定。

(二) 請求改定親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若母親能證明現行使親權之一方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容許第三人(阿嬤、姑姑)不當介入親子關係,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傷害,應可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

(三) 會面交往權之保障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若母親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仍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阿嬤與姑姑之行為若妨礙此權利行使,母親可向法院請求排除妨礙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二、刑事責任

(一) 妨害家庭罪之可能性

查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5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案情形與上開條文所規範之「遺棄罪」構成要件尚有差距。阿嬤與姑姑指使小孩不要找媽媽之行為,若未達到「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程度,可能難以該罪相繩。

(二) 教唆犯之適用

依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若阿嬤與姑姑教唆未成年子女實施特定犯罪行為,始可能成立教唆犯。惟本案情形,未成年子女並未實施犯罪行為,故教唆犯之適用可能有所困難。

三、行政責任

(一)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同法第2條第4款規定,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本案中,阿嬤與姑姑之行為若對母親或未成年子女造成精神上之騷擾、控制,可能涉及家庭暴力。惟需注意阿嬤與姑姑是否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家庭成員」範圍。

(二) 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包括:

  • 第1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第2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若母親能證明阿嬤與姑姑之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其等繼續實施相關行為。

(三) 違反保護令之處罰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所為之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阿嬤與姑姑仍繼續實施禁止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保護令罪。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第1款: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第2款: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第3款: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第4款: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第5款: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第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第7款: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本案中,阿嬤與姑姑之行為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與母親之感情狀況,不利於子女人格發展,法院應予審酌。

(二)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之情形

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父母已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準用離婚後親權行使之相關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 蒐集證據

建議母親儘速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 錄音錄影:記錄阿嬤、姑姑對小孩說的話(需注意合法性,避免侵害隱私權)
  • 通訊紀錄:保存LINE、簡訊等對話內容
  • 證人證詞:尋找其他親友作證
  • 子女陳述:適當年齡之子女可表達意願
  • 時間軸紀錄:詳細記載每次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內容

(二) 緊急保護措施

若情況緊急,建議:

  • 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 向警察局報案並製作筆錄
  • 評估是否符合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之要件

二、民事救濟途徑

(一) 評估聲請保護令之可行性

若阿嬤與姑姑之行為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家庭暴力,且其等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請求:

  • 禁止阿嬤、姑姑對子女為精神虐待行為
  • 禁止阻撓母親與子女聯繫
  • 命相對人遠離子女住所、學校

(二) 聲請改定監護權

若母親認為現行使親權之一方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可準備以下文件向子女戶籍地或居住地法院提出改定親權之聲請:

  • 改定親權聲請狀
  • 證明對方不利子女之證據
  • 證明自己適合照顧子女之資料(經濟能力、居住環境、照顧計畫等)
  • 子女意願調查(如子女已有表達能力)

(三) 請求排除妨礙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若母親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可向法院請求排除阿嬤與姑姑對會面交往權之妨礙,或請求變更會面交往方式,以確保親子關係之維繫。

三、刑事告訴之評估

考量本案情形可能難以符合刑法妨害家庭罪之構成要件,建議優先採取民事救濟途徑。若有保護令而相對人違反,始可考慮提出違反保護令罪之告訴。

四、尋求專業協助

(一) 法律諮詢

建議聯繫專業家事律師進行個案評估,可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412-8518,或向各地律師公會尋求協助。

(二) 心理輔導

建議為子女安排心理諮商,修復親子關係,並評估阿嬤與姑姑之行為對子女造成之心理影響。

(三) 社工介入

可向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社會局申請社工訪視,評估子女最佳利益,並提供相關資源協助。

五、注意事項

(一) 子女最佳利益優先

處理過程應以子女身心健康為最優先考量,避免在子女面前與對方發生衝突,持續展現願意照顧子女之誠意。

(二) 證據保全

所有證據應完整保存原始檔案,錄音錄影需注意合法性,避免侵害隱私權。

(三) 時效問題

民事請求權時效為2年,刑事告訴需注意告訴期間(通常為6個月),建議儘速採取行動。

肆、結論

關於阿嬤與姑姑指使小孩不要找媽媽之行為,考量此行為可能涉及妨礙親權行使,建議母親優先透過民事途徑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包括評估聲請保護令之可行性、聲請改定監護權,或請求排除妨礙會面交往權等。若情況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要件,可能適用相關保護措施。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建議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完整評估,以確保程序進行順利,早日恢復正常親子關係。處理過程中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避免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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