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哄騙甲 自己入監服刑後甲需為妻子之身分才可探視 甲確信其所述為真 故與乙結婚 經三個多月時間後甲無法接受往返探監及與乙之家人相處之精神壓力故訴請離婚
當事人甲因遭乙哄騙,誤信「須具備妻子身分才能探視入監服刑之乙」,而與乙結婚。婚後三個多月,甲因無法承受往返探監及與乙家人相處之精神壓力,訴請離婚。
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本案分析:
乙哄騙甲「須為妻子身分才可探視」,此陳述應屬詐欺行為。依據相關矯正法規,受刑人接見並非僅限配偶:
若甲能證明係因乙此項詐欺而決定結婚,且該詐欺直接影響其結婚意思決定,應可依民法第997條請求撤銷婚姻。惟須注意自發現詐欺時起算之六個月除斥期間限制。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本案情形:
若甲能證明上述情形已達「不堪同居」之程度,可能構成本款離婚事由。惟「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認定標準較為嚴格,需達客觀上難以忍受之程度。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適用分析:
法院於判斷「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應審酌夫妻情份是否決裂、是否已無法互信互諒、客觀上是否難以維持婚姻等因素。本案婚姻基礎建立於詐欺,且甲承受重大精神壓力,婚姻時間短暫,可歸責性在乙,應可能符合本項規定。
依據提供之法規:
上述規定均未限制接見者須為配偶身分,足證乙之陳述為虛偽。
依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進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行為時,如涉及該收容人係經禁止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者,外部視察小組應經由機關於偵查中報請檢察官、審判中報請法院同意後為之。」
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診治對象為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之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
依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機關得於「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設置門禁設備。
由上述規定可知,僅在「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通信」之特殊情形下,受刑人或被告之接見才會受到限制,且此限制係基於司法程序需要,並非僅允許配偶接見。
訴訟策略:
應蒐集之證據:
若能證明精神壓力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可併予主張。惟此款要件較為嚴格,建議以第2項概括條款為主要請求權基礎。
訴狀中可採主位、備位合併請求:
主位之訴重點:
備位之訴重點:
關於本案,考量甲係因遭乙哄騙而結婚,建議優先主張撤銷婚姻(民法第997條),使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依據相關矯正法規,受刑人接見並非僅限配偶,乙之陳述顯屬虛偽,應構成詐欺。惟須注意自發現詐欺時起算之六個月除斥期間,應儘速提起訴訟。
若撤銷婚姻有困難或已逾除斥期間,則建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本案婚姻基礎建立於詐欺,且甲承受往返探監及與乙家人相處之重大精神壓力,婚姻時間短暫,可歸責性主要在乙,應可能符合裁判離婚要件。
建議甲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證據及訴訟策略,並注意撤銷婚姻之時效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