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結婚後才知道配偶要入監5年8月,能訴請離婚嗎?

乙哄騙甲 自己入監服刑後甲需為妻子之身分才可較快探視 甲確信其所述為真 故與乙於114/6/2號結婚 後114/6/11乙經114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駁回其對於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之上訴 確定需入監服刑伍年八月 乙於114/7/1入監服刑 甲於本年十月中寄離婚協議書予乙,欲協議離婚,乙不願離婚,故甲欲向法院訴請離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原告(甲):遭乙哄騙而結婚之配偶
  • 被告(乙):現正服刑中之配偶

二、案件事實

  1. 乙於婚前哄騙甲稱:「入監服刑後,甲需為妻子身分才可較快探視」
  2. 甲確信其所述為真,遂與乙於114年6月2日結婚
  3. 乙於114年6月11日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需入監服刑5年8月
  4. 乙於114年7月1日入監服刑
  5. 甲於114年10月中旬寄送離婚協議書予乙,乙拒絕協議離婚
  6. 甲現欲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貳、法律分析

一、被詐欺而結婚之撤銷權(民法第997條)

(一)構成要件分析

依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本案應檢視以下要件:

(1)詐欺行為之存在

  • 乙故意告知不實資訊:「需為妻子身分才可較快探視」
  • 此應屬虛構事實,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配偶與一般親屬在探視權利上可能並無「較快探視」之實質差異
  • 乙應具有使甲陷於錯誤而結婚之故意

(2)因詐欺而陷於錯誤

  • 甲確信乙所述為真
  • 甲應係基於「為便於探視」此一錯誤認知而同意結婚
  • 若甲知悉真相,可能不會與乙結婚

(3)撤銷權行使期間

  • 甲於114年10月中旬已知悉受騙(寄送離婚協議書時應已發現詐欺)
  • 自發見詐欺時起算6個月內均可行使撤銷權
  • 建議優先考量採用此方式

(二)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關係雖經撤銷,但其效力不溯及既往,與婚姻無效之情形有所不同。

另依民法第999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甲若因婚姻被撤銷而受有損害,可能得向乙請求賠償。

二、裁判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

若撤銷權已罹於時效或法院認定詐欺不成立,可考慮以下離婚事由:

(一)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本款應屬適用

  • 乙經刑事判決確定,需入監服刑5年8月
  • 刑期已逾6個月
  • 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要件

(二)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亦可主張

(1)婚姻基礎建立於詐欺之上

  • 甲應係因受騙而結婚,婚姻可能欠缺真實合意基礎
  • 婚姻關係自始即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2)夫妻感情破裂

  • 甲發現受騙後即欲離婚
  • 雙方應已無互信基礎
  • 乙將服刑5年8月,長期無法共同生活

(3)婚姻難以維持

  • 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
  • 應以誠摯相愛、互相信任為基礎
  • 本案婚姻可能已無法維持

三、其他相關條款

(一)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乙以詐欺手段使甲結婚,可能構成精神上虐待
  • 惟實務上對「不堪同居之虐待」要求須達「客觀上已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程度
  • 本案尚需補強其他虐待事實

(二)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乙雖入監服刑,但應非出於惡意遺棄
  • 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
  • 本案乙係因服刑而無法同居,應非惡意遺棄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第一優先方案:請求撤銷婚姻(民法第997條)

優點

(1)婚姻關係經撤銷後不溯及既往,但仍可使婚姻關係消滅

(2)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999條)

(3)法律要件明確,舉證相對容易

應注意事項

(1)時效問題:須於發見詐欺後6個月內提起

  • 甲於114年10月中旬寄送離婚協議書,推定此時已發現詐欺
  • 建議儘速於115年4月中旬前提起訴訟

(2)舉證責任

  • 證明乙有詐欺行為(虛構「需為妻子才可較快探視」之事實)
  • 證明甲因此陷於錯誤而結婚
  • 建議蒐集:
  • 雙方婚前對話紀錄(通訊軟體、簡訊等)
  • 證人證詞(知悉甲受騙經過之親友)
  • 監獄探視相關規定,證明配偶並無「較快探視」之優勢

(二)第二優先方案: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

優點

(1)法律要件明確:乙確已因故意犯罪判刑逾6個月

(2)無須證明詐欺事實

(3)無時效限制

應注意事項

(1)須提出乙之刑事判決書證明

(2)此款為「得請求離婚」,非「應准離婚」,法院仍有裁量權

(三)第三優先方案: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

主張理由

(1)婚姻基礎建立於詐欺之上,欠缺真實合意

(2)甲發現受騙後,雙方已無互信基礎

(3)乙將服刑5年8月,長期無法共同生活

(4)婚姻存續期間甚短(114年6月至今),尚未建立實質婚姻生活

應注意事項

(1)須證明「難以維持婚姻」之客觀事實

(2)法院會審酌雙方可歸責性

(3)建議補強其他事證(如:婚後互動情形、甲之精神痛苦等)

二、具體訴訟步驟

(一)訴前準備

(1)蒐集證據

  • 婚前雙方對話紀錄(證明乙之詐欺言詞)
  • 結婚證書
  • 乙之刑事判決書(114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093號)
  • 乙入監證明
  • 離婚協議書及寄送證明
  • 監獄探視相關法規

(2)諮詢專業律師

  • 評估各方案成功機率
  • 確認證據充分性
  • 擬定訴訟策略

(二)提起訴訟

(1)管轄法院

  • 應向夫妻之住所地或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提起
  • 若無共同住所地,向被告(乙)住所地法院提起
  • 乙現於監獄服刑,可向監獄所在地法院或甲之住所地法院提起

(2)訴之聲明(建議採第一優先方案):

一、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14年6月2日之婚姻。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備位聲明(以防撤銷請求不成立):

若鈞院認撤銷婚姻請求無理由,則備位請求: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訴訟進行中

(1)積極配合法院調查

(2)適時補充證據

(3)考慮調解可能性(若乙願意協議離婚)

三、損害賠償請求

若採撤銷婚姻方案,可依民法第999條請求損害賠償:

(一)財產上損害

(1)因結婚支出之費用(婚禮、喜帖等)

(2)因受騙結婚所生之其他財產損失

(二)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1)請求依據:民法第999條第2項

(2)金額考量因素

  • 甲受騙之精神痛苦程度
  • 乙詐欺行為之惡性
  • 雙方經濟狀況
  • 婚姻存續期間
  • 社會觀感

(3)建議金額:新臺幣10萬元至30萬元

  • 考量婚姻存續期間短
  • 乙之詐欺行為惡性重大
  • 甲受有相當精神痛苦

四、時程規劃

(1)立即辦理(114年11月):

  • 委任律師
  • 蒐集完整證據
  • 撰寫起訴狀

(2)114年12月前

  • 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訴訟
  • 確保在發現詐欺後6個月內(115年4月中旬前)

(3)訴訟期間(預估6個月至1年):

  • 配合法院審理
  • 適時補充證據

五、風險評估與因應

(一)撤銷婚姻可能遭遇之困難

(1)時效爭議

  • 乙可能主張甲早已知悉詐欺,撤銷權已罹於時效
  • 因應:舉證甲係於114年10月中旬始確知受騙

(2)詐欺事實認定

  • 乙可能否認曾為詐欺言詞
  • 因應:提出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證據

(3)因果關係爭議

  • 乙可能主張甲非單純因「探視」因素而結婚
  • 因應:強調若非此詐欺,甲可能不會結婚

(二)裁判離婚可能遭遇之困難

(1)第1項第10款

  • 法院可能認為單純服刑不足以構成離婚事由
  • 因應:併同主張第2項概括條款

(2)第2項概括條款

  • 須證明「難以維持婚姻」之客觀事實
  • 因應:詳述婚姻基礎之瑕疵、雙方互信破裂等情事

肆、結論

一、法律意見

(1)甲應具有撤銷婚姻之正當理由

  • 乙之詐欺行為明確
  • 甲因詐欺而陷於錯誤結婚
  • 應符合民法第997條要件

(2)甲亦應具有裁判離婚之正當理由

  • 乙因故意犯罪判刑逾6個月(第1項第10款)
  • 婚姻存在重大瑕疵,難以維持(第2項)

(3)建議優先考量採用撤銷婚姻方案

  • 法律效果較明確
  • 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 惟須注意時效問題,建議儘速提起

二、行動建議

(1)立即行動

  • 儘速委任律師
  • 於115年4月中旬前提起撤銷婚姻訴訟

(2)蒐集證據

  • 婚前對話紀錄
  • 相關證人
  • 刑事判決書等文件

(3)備位策略

  • 同時主張裁判離婚事由
  • 以防撤銷請求不成立

(4)心理準備

  • 訴訟可能耗時6個月至1年
  • 做好長期抗戰準備

三、特別提醒

(1)時效至為重要:撤銷婚姻須於發現詐欺後6個月內提起,不可延誤

(2)證據保全:所有對話紀錄、文件應妥善保存

(3)專業協助:建議委任熟悉家事事件之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訴訟策略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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