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於 2025 年 7 月 25 日,經公司人事賴姿錦要求,將假日出勤之加班時數更改為「補休」方式處理,並不得申報加班費。惟本人確於假日期間執行公司交辦業務,屬正常加班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然主管以公司內部規定為由,要求本人自行修改加班申報內容為補休,違反本人意願,已侵害依法應有之加班工資權益。 二、另於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於薪資結算時,逕自當月薪資中扣除本人當日病假之薪資。該次病假係本人依公司規定請假並經核准,惟人事賴姿錦以「9/1–9/30」非原約定之薪資結算期間「8/25–9/24」為由,擅自辦理扣款,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取得本人書面同意,亦未提供合理及合法之依據。此舉致本人實際所得減少,影響薪資之完整給付,已嚴重侵害本人勞動報酬之合法權益。 三、上述情形本人已透過內部溝通並反映,惟公司未予合理回覆或改善,致爭議持續存在。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特向貴局申請調解,懇請協助釐清公司之處理方式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及 第 2 款規定,雇主違反第 22 及 24 條者,個別應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請求公司依法:補發應有之加班費/補休之權益,以維護本人正當勞動權益。
申請人主張其任職公司存在以下兩項勞資爭議:
2025年7月25日,公司人事賴姿錦要求申請人將假日出勤之加班時數更改為「補休」方式處理,並不得申報加班費。申請人確實於假日期間執行公司交辦業務,屬正常加班情形,惟主管以公司內部規定為由,要求申請人自行修改加班申報內容為補休,違反申請人意願。
2025年9月30日,公司於薪資結算時,逕自當月薪資中扣除申請人當日病假之薪資。該次病假係申請人依公司規定請假並經核准,惟人事賴姿錦以「9/1–9/30」非原約定之薪資結算期間「8/25–9/24」為由,擅自辦理扣款,未依法取得申請人書面同意,亦未提供合理及合法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法律要點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關鍵法律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法律原則說明:
本案爭點分析:
基於上述分析,申請人得依下列法律關係請求:
本案爭議主要涉及勞動條件與工資給付事項,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尚無刑事責任問題。惟若雇主有以下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本案適用分析:
本案申請人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相關程序規定如下:
關於病假扣款部分,應注意《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本案適用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勞動契約係「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變更,應注意:
具體請求內容:
前2小時:200元 × 4/3 × 2 = 533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後2小時:200元 × 5/3 × 2 = 667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合計應給付:1,200元
#### (二) 薪資扣款爭議部分
**具體請求內容**:
1. **確認違法行為**:
- 請求確認公司未經書面同意變更薪資結算期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2. **返還溢扣款項**:
- 請求公司計算因結算期間變更而溢扣或不當扣除之金額
- 若公司主張扣款合法,應提出計算依據及法律依據
- 給付期限:調解成立後7日內返還
3. **確認結算期間**:
- 請求確認薪資結算期間仍為原約定之8/25–9/24
- 未來如需變更,應經勞工書面同意
**舉證建議**:
-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關於薪資結算期間之約定
- 歷年薪資條,證明過往結算期間均為8/25–9/24
- 2025年9月份薪資條,顯示扣款明細及結算期間
- 病假申請單及核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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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證據準備與調解策略
#### (一) 必要證據清單
**加班相關證據**:
1. 加班申請單(原始版本及被要求修改後版本)
2. 與人事賴姿錦之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等)
3. 打卡紀錄、門禁紀錄或其他可證明假日出勤之文件
4. 工作交辦紀錄、工作成果等,證明確實執行公司業務
**薪資相關證據**:
1. 勞動契約(特別是薪資給付條款)
2. 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關於薪資結算期間之規定)
3. 近6個月薪資條(證明過往結算期間)
4. 2025年9月份薪資條(顯示扣款情形)
5. 病假申請單及核准紀錄
6. 診斷證明書(如有)
**內部溝通紀錄**:
1. 向人事或主管反映之電子郵件
2. 公司回覆或未回覆之證明
3. 其他相關通訊紀錄
#### (二) 調解談判策略
**優先順序建議**:
1. **第一優先**:補發加班費及返還溢扣款項(金錢給付為主要訴求)
2. **第二優先**:確認未來加班費/補休選擇權歸勞工
3. **第三優先**:要求公司承諾不再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談判彈性空間**:
- 可考慮不向主管機關申訴(不追究行政責任),換取公司願意和解並給付款項
- 惟應堅持**書面和解協議**,明確記載給付金額、期限及未來處理方式
- 避免僅有口頭承諾,以免日後爭議
**應注意事項**:
1. 調解過程中保持理性、平和態度
2. 清楚陳述事實,避免情緒化表達
3. 準備充分證據,以事實說服調解委員
4. 評估公司和解誠意,決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
5. 若公司態度強硬或和解條件不合理,可考慮調解不成立後循其他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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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調解不成立後續處理
若調解不成立,申請人可考慮以下救濟途徑:
#### (一) 向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程序**:
1. 依《勞基法》第74條規定,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
2. 檢附相關證據,說明公司違法事實
3. 請求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
**預期效果**:
- 主管機關可能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每項違法2萬~100萬元)
- 主管機關可能限期令公司改善並給付積欠款項
- 有助於促使公司正視問題並改善
**注意事項**:
- 申訴可能影響勞資關係,應審慎評估
- 公司可能採取報復性措施(如調職、考績),應留意《勞基法》第74條第2項禁止不利益對待之規定
#### (二) 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
1. 給付加班費
2. 返還溢扣薪資
3. 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管轄法院**:
- 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 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訴訟優點**:
- 可取得確定判決,強制執行力較強
- 可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 法院判決具有公信力
**訴訟缺點**:
- 訴訟程序較長(可能數月至一年以上)
- 需負擔裁判費及可能之律師費用
- 勞資關係可能更加惡化
#### (三) 申請勞資爭議仲裁
**仲裁程序**:
- 適用於權利事項爭議
- 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程序較訴訟簡便快速
**注意事項**:
- 須雙方合意提付仲裁
- 若公司不同意仲裁,仍須循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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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風險評估與因應
#### (一) 申請人有利因素
1. **法律明確支持**:
- 《勞基法》第24條、第22條規定明確
- 加班費給付、工資全額給付均為法定義務
- 雇主舉證責任較重
2. **事實證據充分**:
- 有人事主管要求變更之證據
- 薪資條可證明扣款事實
- 結算期間變更有跡可循
3. **金額計算客觀**:
- 加班費有法定計算標準
- 溢扣款項可明確計算
- 不涉及主觀認定爭議
#### (二) 可能面臨之抗辯及反駁
**雇主可能主張**:
1. 「勞工同意補休」
- **反駁**:應提出書面同意證明;口頭同意不足;本案申請人明確表示違反意願
2. 「公司慣例皆補休」
- **反駁**:慣例不得違反法律;即使過去接受補休,不代表放棄加班費請求權
3. 「已給予補休權益」
- **反駁**:補休與加班費為不同權利;選擇權應歸勞工,非雇主片面決定
4. 「病假扣款合法」
- **反駁**:爭點非扣款本身,而是未經同意變更結算期間;即使扣款合法,仍應依原約定辦理
5. 「系統自動計算錯誤」
- **反駁**:系統設定錯誤仍屬雇主責任;雇主應確保薪資計算正確
#### (三) 勞動關係維護考量
**現實風險**:
1. 申請調解可能影響勞資關係
2. 公司可能採取報復性措施(調職、考績、刁難等)
3. 同事間可能產生壓力或誤解
**因應建議**:
1. **保留證據**:
- 隨時記錄公司不當對待之證據
-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郵件、對話紀錄
2. **了解保護規定**:
- 《勞基法》第74條第2項禁止雇主對申訴勞工為不利益對待
- 若遭受報復,可再次申訴或提起訴訟
3. **尋求外部支持**:
- 可聯繫工會或勞工團體尋求協助
- 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
4. **評估去留**:
- 若公司文化長期違法且無改善意願
- 可考慮於爭議解決後另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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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結論
### 一、法律評估結論
基於前述法律分析,本案可得以下結論:
1. **加班費爭議部分**:
- 公司強制要求變更補休,未給予勞工選擇權,**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
- 申請人請求補發加班費,**於法有據,獲得支持之可能性高**
2. **薪資扣款爭議部分**:
- 公司未經書面同意變更薪資結算期間並據以扣款,**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 申請人請求返還溢扣款項或確認扣款不當,**請求正當,應獲支持**
3. **整體評估**:
- 法律規定明確,事實證據充分
- 申請人主張**獲得調解委員或法院支持之可能性相當高**
- 惟仍需視具體證據及公司抗辯內容而定
### 二、建議處理方針
1. **優先透過調解解決**:
- 調解程序較快速、成本較低
- 可爭取和解金額及未來權益保障
- 避免訴訟之時間與金錢成本
2. **堅持書面和解協議**:
- 明確記載給付金額、期限
- 約定未來加班費/補休處理方式
- 避免日後再生爭議
3. **保留法律救濟途徑**:
-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並加計遲延利息
- 多管齊下,維護自身權益
4. **注意勞動關係維護**:
- 在維權過程中,留意公司可能之不當對待
- 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再次主張權利
- 評估長期發展,審慎規劃職涯
### 三、預期效益
若本案處理順利,可達成以下效益:
1. **經濟效益**:
- 取回應得之加班費
- 返還不當扣除之薪資
- 若循訴訟途徑,可能另獲遲延利息
2. **權益保障**:
- 確立未來加班費/補休選擇權歸勞工
- 確認薪資結算期間,避免再次爭議
- 提升勞動條件之透明度與可預期性
3. **制度改善**:
- 促使公司檢討違法人事作業
- 改善內部管理制度
- 保障其他勞工免受相同侵害
4. **示範效果**:
- 彰顯勞工依法維權之正當性
- 鼓勵其他勞工勇於主張權利
- 促進勞資關係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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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申請人於調解前充分準備證據,並評估各種救濟途徑之利弊,以爭取最大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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