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想用特休抵預告期,公司不准只給錢,這樣合法嗎?

我在公司工作三年 離職預告期是一個月 然後我還有22天特休 我提離職之後 打算請22天特休 公司卻不允許 他們要我這個月交接完 特休換成錢 這樣合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公司任職三年,依法離職預告期間為30日。當事人提出離職後,欲於預告期間內使用剩餘之22天特別休假,惟雇主不允許,要求當事人完成交接工作後,將特別休假折算為工資給付。本案爭點在於:雇主是否得拒絕勞工於離職預告期間內排定特別休假?

貳、法律分析

一、離職預告期間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本案當事人工作三年,離職預告期間應為30日,此部分符合法律規定。

二、特別休假之權利性質

(一) 特別休假排定權屬於勞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當事人工作三年,應有特別休假權利。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此條文明確賦予勞工特別休假之排定權,原則上由勞工自行決定休假時間,雇主僅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

(二) 離職預告期間內之特休權利

勞工於離職預告期間內,仍為在職狀態,其特別休假權利並不因提出離職而消滅。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排定特別休假,應屬合法權利行使。

三、雇主拒絕之合法性分析

(一) 雇主主張交接需求之檢視

雇主雖得主張「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而與勞工協商調整特休時間,但此項權利並非無限制:

  1. 急迫性要件:雇主須證明確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單純「交接需求」可能不足以構成急迫需求,需視個案情況判斷。

  2. 協商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即使有急迫需求,雇主仍應與勞工「協商調整」,而非單方面拒絕。

  3. 比例原則:當事人尚有30日預告期間,22天特休若全數使用,仍有8日可供交接,雇主應評估是否確實無法完成必要交接。

(二) 本案分析

本案雇主直接拒絕當事人使用特休,要求「交接完」後將特休折算工資,此作法可能有以下疑慮:

  1. 未進行協商:雇主未與勞工協商調整,逕自拒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之協商義務。

  2. 交接需求之合理性:30日預告期間扣除22日特休,仍有8日可供交接,若雇主認為不足,應提出具體理由並協商部分調整,而非全數拒絕。

  3. 違反特休排定權:特休排定權原則上屬於勞工,雇主不得恣意剝奪。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6項規定:「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雇主主張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初步判斷:雇主此作法可能不合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四、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若勞工因雇主拒絕而無法於離職前使用特別休假,雇主應依法發給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惟此並非雇主得拒絕勞工排定特休之理由。

五、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與雇主協商

(一) 提出書面特休申請

建議當事人正式以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特別休假申請,載明:

  • 欲使用之特休天數(22天)
  • 預計使用期間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休排定權屬於勞工

(二) 尋求協商空間

若雇主確實有交接需求之考量,建議當事人可主動提出折衷方案:

  • 保留部分工作日(如5-8日)專責交接
  • 其餘特休日數於預告期間內使用
  • 或調整特休使用方式,例如採間隔使用,兼顧交接與休假

(三) 要求雇主說明拒絕理由

若雇主堅持拒絕,應要求雇主以書面說明:

  • 具體之「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為何
  • 為何30日預告期間扣除22日特休後,剩餘8日仍無法完成交接
  • 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二、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協商不成,雇主仍拒絕准假,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 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當事人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申訴,檢附:

  • 離職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 特別休假申請書(若有)
  • 雇主拒絕之相關證據(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

(二)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條規定:「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當事人可依同法第10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由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三、保留相關證據

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 勞動契約
  • 工作年資證明
  • 特別休假結存證明
  • 離職申請相關文件
  • 與雇主溝通之所有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會議紀錄等)

四、實務建議

(一) 優先協商

建議當事人仍以協商為優先,畢竟離職在即,若能和平解決對雙方都較有利。可考慮:

  • 部分特休使用,部分折算工資
  • 調整特休使用時間,配合重要交接事項

(二) 態度堅定但理性

在協商過程中,應:

  • 明確表達自身權利主張
  • 理性說明法律依據
  • 展現願意協商之誠意
  • 避免情緒化對立

(三) 具體行動步驟

  1. 第一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正式公文)向雇主提出特休申請,副本留存。

  2. 第二步:若遭拒絕,要求雇主書面說明理由,並提出協商方案。

  3. 第三步:協商不成,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

  4. 第四步:若仍無法解決,考慮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於離職預告期間內使用特別休假,而雇主拒絕並要求完成交接後將特休折算工資之行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排定權原則上屬於勞工,雇主僅於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而非單方面拒絕。本案雇主未進行協商,逕自拒絕准假,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建議當事人優先與雇主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例如保留部分工作日供交接使用,其餘特休日數於預告期間內使用。若協商不成,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介入處理。必要時,可尋求律師協助,透過適當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備註: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證據及相關文件而定。建議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