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端午以及年終獎金係為感謝勞工之辛勞與貢獻而為的恩惠性給與,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屬工資,故本公司並無短付舊制退休金也無短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之情,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貴公司主張中秋、端午及年終獎金係「恩惠性給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屬工資,因此認為無短付舊制退休金或短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之問題。本案核心爭點為:年終獎金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本意見書將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分析系爭獎金之法律性質,並提供具體建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條文明確揭示工資之兩大核心要件: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非屬經常性給與之項目,其中第2款明定: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第3款並規定: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然而,此條文僅為例示性規定,不能僅因給付名稱符合該條所列項目,即當然認定為非工資。
最高法院近年判決已明確建立「實質認定原則」:
「工資係指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之對價,凡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者,即屬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者,僅為例示規定,非謂凡冠以該條所列名目之給與,即當然非屬工資。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探求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
「不能僅以給付名稱為斷,應探究給付之真意,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此等見解已成為實務主流,法院不再採取「名稱決定論」,而係以「實質認定原則」判斷給付是否屬工資。
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應審查下列因素:
年終獎金是否具有經常性,應審查下列因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明確指出:
「年終獎金如係按勞工工作年資、全年出勤狀況等標準發給,且每年固定發放,具有經常性,即屬勞務對價,應列入工資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98號判決亦認為: 「雇主如每年均發給年終獎金,且有一定計算標準(如保障月數),縱名為獎金,仍應認屬工資。」 內政部74年10月28日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釋示: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僅為例示規定,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勞動部105年9月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2134號函更明確表示: 「年終獎金如係以勞工全年工作為條件,且每年固定發給者,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若貴公司之年終獎金具有下列特徵,被認定為工資之風險極高:
若貴公司之年終獎金具有下列特徵,被認定為非工資之可能性較高:
關於中秋、端午節金,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明定為非經常性給與,但仍應依個案事實判斷: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若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舊制退休金以「平均工資」計算: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若年終獎金屬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年終獎金屬工資,資遣費計算基礎(平均工資)將提高。
若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而貴公司未將其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若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而貴公司未將其列入提繳基礎:
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時,若發現:
若勞工提起勞資爭議:
建議貴公司立即進行以下檢視:
高風險情形(極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建議進行以下財務評估:
方案一:明確區分工資與獎金
1. 勞動契約修正 建議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
第○條 獎金 一、本公司得視營運狀況,於年度終了時發給年終獎金,惟此項獎金係屬恩惠性給與,非工資之一部,本公司保留是否發放及發放金額之完全裁量權。 二、前項獎金之發放對象、金額、時間等,悉由本公司依營運狀況及員工表現自行決定,員工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三、本公司得視節慶需要,發給節金(如端午、中秋),惟此項節金係屬恩惠性給與,非工資之一部,本公司保留是否發放及發放金額之完全裁量權。
**注意事項**:
- 此等約定可降低風險,但**不能完全排除被認定為工資之可能**
- 若實際發放已形成固定慣例,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建議搭配實際作法調整(如金額確實變動、偶有不發放)
**2. 工作規則修正**
建議於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
第○條 獎金 一、年終獎金 (一)本公司得視年度營運狀況,於年度終了時發給員工年終獎金。 (二)年終獎金之發放與否、發放對象、金額計算方式等,由本公司依營運狀況及員工工作表現綜合考量後決定,員工不得主張固定之給付請求權。 (三)本項獎金係屬恩惠性、獎勵性給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 二、節金 (一)本公司得視節慶需要,發給員工節金。 (二)節金之發放與否、金額等,由本公司自行決定。 (三)本項節金係屬恩惠性給與,非屬工資。
**注意事項**:
- 工作規則修正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修正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不利益變更可能涉及勞動契約變更問題,需謹慎處理
**3. 發放通知書範本**
建議每次發放時,附上書面通知:
○○○先生/女士: 茲因本公司○○○年度營運狀況良好,特發給您年終獎金新臺幣○○○元整。 本項給付係本公司基於感謝同仁辛勞,自由裁量決定發給之恩惠性、獎勵性給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亦非勞動契約之給付內容,不得主張為固定薪資之一部。 本公司保留未來是否繼續發放及發放金額之完全決定權,不因本次發放而生任何給付義務。 特此通知。 ○○公司 負責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注意事項**:
- 此等通知可作為「非工資」之佐證
- 但**不能完全排除被認定為工資之可能**
- 若已形成固定慣例,此等通知效力有限
#### (三)實務操作建議
**1. 避免形成固定慣例**
- **金額變動**:每年發放金額應有明顯差異
- **對象變動**:不一定所有員工均發放
- **時間變動**:發放時間不固定
- **偶有不發放**:視營運狀況,偶爾不發放
**2. 強化裁量權行使紀錄**
- 保留每年決定發放之會議紀錄
- 記載考量因素(營運狀況、員工表現等)
- 說明為何今年發放○個月
- 證明係基於裁量而非固定給付
**3. 與員工充分溝通**
- 說明年終獎金性質
- 強調非固定給付
- 避免產生合理期待
- 必要時以書面說明
### 三、爭議處理建議
#### (一)若勞工已提出爭議
**1. 評估案件勝訴機率**
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評估:
- 貴公司發放實務是否符合「非工資」要件
- 勝訴機率評估
- 訴訟成本與風險分析
**2. 協商解決方案**
若勝訴機率不高,建議考慮:
- 與勞工協商和解
- 評估補發成本
- 避免訴訟成本及敗訴風險
- 考量對其他員工之影響
**3. 訴訟準備**
若決定訴訟,應準備:
- 蒐集有利證據(完全裁量之證明)
- 準備歷年發放紀錄
- 證明金額變動、非固定給付
- 委請專業律師代理
#### (二)若主管機關查核
**1. 配合提供資料**
- 提供歷年發放紀錄
- 說明發放標準與考量因素
- 提供相關制度文件
**2. 說明給付性質**
- 強調係恩惠性給與
- 說明完全由雇主裁量
- 提供金額變動證明
**3. 必要時尋求行政救濟**
- 若不服處分,依法提起訴願
- 評估行政訴訟之必要性
### 四、預防措施
#### (一)建立完整薪資管理制度
**1. 薪資項目分類表**
建議建立明確分類:
| 項目類別 | 項目名稱 | 工資性質 | 計算方式 | 備註 |
|---------|---------|---------|---------|------|
| 固定工資 | 本薪 | 是 | 月薪 | 列入退休金計算 |
| 固定工資 | 職務加給 | 是 | 依職務 | 列入退休金計算 |
| 變動工資 | 加班費 | 是 | 依實際加班時數 | 列入退休金計算 |
| 獎金 | 績效獎金 | 視情況 | 依績效考核 | 需個案判斷 |
| 獎金 | 年終獎金 | 視情況 | 依營運狀況 | 需個案判斷 |
| 補助 | 伙食津貼 | 視情況 | 固定金額 | 需個案判斷 |
| 節金 | 端午、中秋 | 否 | 恩惠性給與 | 不列入退休金計算 |
**2. 定期檢視更新**
- 每年檢視薪資結構
- 確認各項給付性質
- 必要時調整分類
#### (二)建立獎金發放辦法
建議制定「員工獎金發放辦法」,明確規範:
**1. 年終獎金**
- 發放目的:感謝員工辛勞
- 發放條件:視公司營運狀況決定
- 發放對象:由公司決定
- 計算方式:由公司決定
- 發放時間:年度終了後
- 特別聲明:非工資,非固定給付
**2. 績效獎金**
- 發放目的:獎勵優秀表現
- 發放條件:達成績效目標
- 發放對象:績效考核優良者
- 計算方式:依考核結果
- 發放時間:考核後
- 特別聲明:非工資,非固定給付
**3. 節金**
- 發放目的:節慶慰勞
- 發放條件:視公司狀況決定
- 發放對象:在職員工
- 金額:由公司決定
- 發放時間:節慶前後
- 特別聲明:恩惠性給與,非工資
#### (三)定期法令遵循檢視
**1. 年度檢視項目**
- 薪資結構是否符合法令
- 退休金提繳是否正確
- 工資認定是否有爭議
- 相關文件是否需更新
**2. 諮詢專業意見**
- 定期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
- 參加勞動法令研討會
- 關注最新實務見解
- 必要時調整制度
**3. 員工教育訓練**
- 向人資部門說明工資認定標準
- 培訓主管正確觀念
- 避免不當承諾或保證
## 肆、結論
### 一、法律風險評估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貴公司主張年終獎金為「恩惠性給與」而非工資,存在相當法律風險**:
1. **最高法院已明確採取「實質認定原則」**
- 不以給付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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