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串流帳號被詐騙,法院傳票來了該怎麼準備?

我之前在網路上跟人合購串流平台會費,匯款500元過去後,僅使用一個月就不能使用,當時聯絡的臉書帳號也消失,我去警局提告,最近收到法院傳票,到時候我需要去說明什麼,或是帶什麼前往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網路上參與串流平台會費合購,匯款新台幣500元後,僅使用一個月即無法繼續使用服務,且原聯絡之臉書帳號已消失。當事人已向警局提出告訴,現收到法院傳票,詢問應如何準備及說明。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分析

(一)詐欺罪之成立要件

本案應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對方可能以合購串流平台會費為由,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500元,嗣後僅提供一個月服務即消失,若對方自始即無持續提供服務之意思,或故意隱瞞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事實,應可能構成詐欺罪之要件:

  1. 行為人施用詐術(虛構合購事實或隱瞞無法持續提供服務之真相)
  2.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匯款500元)
  4. 行為人因此獲得不法利益

(二)加重詐欺罪之可能性

若本案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情形,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依該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若對方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合購訊息,可能符合第三款之加重要件。惟實際是否成立,仍須視具體事證及檢察官起訴內容而定。

(三)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之可能

若本案涉及多人共同實施詐欺行為,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若有其他人提供帳戶或協助收款等行為,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可能成立幫助犯。

二、當事人之訴訟地位

依案情判斷,當事人為本案之告訴人(被害人)身分。收到之傳票應為檢察官或法院傳喚作證之通知。

(一)傳票之法律依據

若係偵查階段,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若係審判階段,法院亦依同條規定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二)證人之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當事人作為被害人,有到場作證之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遭受罰鍰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出庭前準備事項

(一)應攜帶之文件資料

  1. 身分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傳票正本
  1. 交易相關證據(建議製作影本一式三份)
  • 匯款證明(ATM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 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含對方帳號資訊、對話內容)
  • 合購廣告或招募訊息截圖
  • 串流平台使用紀錄(登入畫面、停用通知等)
  • 其他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等)
  1. 補充證據(如有)
  • 其他被害人聯絡資訊
  • 對方提供之帳號密碼資訊
  • 相關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二)事前準備工作

  1. 整理時間軸:依序記錄
  • 何時看到合購訊息
  • 何時與對方聯繫
  • 何時匯款
  • 何時開始使用
  • 何時發現無法使用
  • 何時發現對方帳號消失
  • 何時報案
  1. 確認傳票內容
  • 開庭日期、時間、地點
  • 案號及承辦股別
  • 傳喚事由(偵查或審理)

二、出庭時應說明事項

(一)案件經過陳述重點

  1. 如何得知合購訊息
  • 在哪個平台看到(臉書社團、個人頁面等)
  • 對方如何宣傳(價格、使用期限等)
  1. 交易過程細節
  • 如何聯繫對方
  • 對方提供什麼資訊
  • 約定的服務內容及期限
  • 匯款方式及金額
  • 對方提供的帳號資訊
  1. 發現受騙經過
  • 何時無法使用服務
  • 如何嘗試聯繫對方
  • 何時發現對方帳號消失
  • 是否有其他被害人

(二)陳述注意事項

  1. 據實陳述:依實際情況回答,不清楚的部分可明確表示「不清楚」或「不記得」
  2. 保持客觀:陳述事實經過,避免情緒化或臆測性發言
  3. 前後一致:與報案筆錄內容保持一致,如有出入應說明原因
  4. 詳細具體:時間、地點、金額等細節盡量明確
  5. 主動補充:如想到其他重要事項,可主動向檢察官或法官補充說明

三、權利義務提醒

(一)告訴人權利

  1. 委任代理人:可委任律師陪同出庭
  2. 請求調查證據:可請求傳喚證人或調查有利證據
  3. 閱卷權:案件起訴後可聲請閱覽卷宗
  4. 陳述意見:對於案件處理可表達意見
  5. 請求日費及旅費: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5款規定,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二)作證義務

  1. 到場義務: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2. 據實陳述:證人應據實陳述,具結後為虛偽陳述可能構成偽證罪
  3. 配合調查:應配合檢察官或法官之詢問

四、後續程序說明

(一)偵查階段

若目前係偵查階段:

  • 檢察官製作筆錄後,將繼續調查
  • 可能傳喚被告或其他證人
  • 偵查終結後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二)審判階段

若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

  • 可能再次傳喚作證
  • 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 法院將依職權調查證據並進行審理

(三)民事求償

刑事案件外,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五、特別提醒事項

  1. 保存證據:所有相關證據應妥善保存,避免遺失
  2. 注意詐騙:慎防假冒司法人員之詐騙電話,法院不會電話要求匯款
  3. 準時出庭:務必依傳票指定時間到場,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到場,應事前聯繫承辦單位
  4. 聯繫方式:傳票上應有承辦書記官聯絡電話,有疑問可事前詢問
  5. 其他被害人:如知悉其他被害人,可提供檢警參考,有助案件偵辦
  6. 遠距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若有必要情形,法院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訊問證人,當事人可視情況向法院表達意見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參與網路合購遭詐欺一案,考量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建議當事人:

  1. 充分準備: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出庭,包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等
  2. 據實陳述:清楚說明受騙經過,包括如何得知合購訊息、交易過程及發現受騙之經過
  3. 積極配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有到場作證之義務,應準時出庭並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4. 保護權益:必要時可尋求律師協助,並可請求日費及旅費

雖然本案金額不大(500元),但詐欺行為仍屬犯罪,當事人主動報案並配合調查,有助於司法機關追訴犯罪,保障其他潛在被害人權益。實際案件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檢察官、法院之認定而定,如需進一步法律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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