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哥大電信業疏失造成個人財務損失賠償案件 手機中毒資料全被盜,銀行金錢被洗劫一空另欠台哥大手機之小額付費107000多元,而台哥大針對金融機構帳款的所傳OTG驗證碼未經過收機型號或SIM卡序號綁定(驗證),便驗證成功,讓歹徒盜用所有金額,請問可以告台哥大因疏失或不完善的機制要求賠償嗎?
當事人因手機中毒導致個人資料遭竊,銀行帳戶金錢被盜領,並產生台灣大哥大電信(下稱台哥大)小額付費約新台幣107,000元之債務。當事人主張台哥大在傳送OTP(一次性密碼)驗證碼時,未對收機型號或SIM卡序號進行綁定驗證,導致歹徒得以盜用,造成財務損失。本案涉及電信服務提供者之注意義務、小額付費債務之成立與否,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等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若主張台哥大構成侵權行為,應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台哥大作為電信服務提供者,對於OTP驗證機制應負有相當之安全維護義務。若其未對收機型號或SIM卡序號進行綁定驗證,可能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惟是否構成過失,仍需視當時電信業界對於OTP傳送之一般安全標準、技術可行性,以及台哥大是否已採取合理之安全措施而定。
(2)須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本案損害之直接加害人為盜用資料之歹徒,台哥大之行為是否構成「不法侵害」,可能存在爭議。若能證明台哥大之驗證機制確有重大缺失,且此缺失與損害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可能成立不法侵害。
(3)須有損害之發生
當事人確實遭受銀行帳戶金錢被盜領及小額付費債務之損害,此要件應屬明確。
(4)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
本案因果關係之證明可能面臨困難。損害發生之因果鏈為:手機中毒→資料外洩→歹徒取得資訊→接收OTP→盜用帳戶→財務損失。台哥大之驗證機制缺失僅為因果鏈中之一環,且有第三人不法行為介入。依實務見解,若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為介入,可能中斷因果關係。當事人需證明「若台哥大有綁定驗證機制,損害即可避免」,此舉證責任相當沉重。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案可能涉及之保護他人法律包括:
(1)電信法第26條:電信事業應維護通信秘密及用戶權益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非公務機關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若能證明台哥大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且此違反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則可能依本項規定請求賠償。惟台哥大仍得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失以免責。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本案之直接加害人為盜用資料之歹徒,台哥大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實務上可能不易認定。除非能證明台哥大與歹徒間有共同之不法侵害意思或行為,否則應難以此規定請求台哥大負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與台哥大間存在電信服務契約關係。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台哥大提供之電信服務若未達到應有之安全標準,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惟是否構成「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仍需視台哥大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定。若台哥大已採取當時技術環境下合理可期待之安全措施,則可能不構成可歸責事由。
關於台哥大主張之小額付費債務約107,000元,當事人可主張:
(1)非本人消費之抗辯
該等消費係歹徒冒用身分所為,當事人並無消費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歹徒冒用當事人身分進行消費,屬無權代理行為,其效力原則上不及於當事人。
(2)台哥大之驗證義務
電信業者對於小額付費應負有相當之身分確認義務。若台哥大之驗證機制存在重大缺失,導致他人得以輕易冒用,則此風險應由台哥大承擔,而非由當事人負擔。
(3)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查
若台哥大主張依約當事人應負擔小額付費款項,該條款可能涉及民法第245條之1之適用。若該條款使當事人負擔因台哥大驗證機制不足所生之風險,可能構成「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有顯失公平之虞。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中,當事人手機中毒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若法院認定當事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可能減輕或免除台哥大之賠償責任。惟應注意者,一般消費者之注意義務標準應與專業資安人員有所區別,不宜過度苛求。
本案之刑事責任主體應為盜用資料之歹徒,而非台哥大。歹徒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之詐欺罪、竊盜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當事人應向警察機關報案,配合刑事偵查程序,以追訴歹徒之刑事責任,並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台哥大若違反電信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得依法對其處以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處分。當事人可向NCC提出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台哥大之服務缺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台哥大提供之電信服務若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可能構成服務缺陷。當事人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調處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台哥大因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致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遭不法利用,可能依本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發函正式通知台哥大,說明案情經過、系統缺失及損害事實,主張小額付費債務不成立,要求免除債務或大幅減免。協商之優點為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且可能獲得較快速之解決。
協商時可強調:
(1)OTP驗證機制未綁定手機型號或SIM卡序號,存在安全漏洞
(2)消費非本人所為,當事人無消費意思表示
(3)台哥大應負擔身分確認義務,驗證不足之風險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4)若不願協商,將向NCC申訴、向消保官申訴,並考慮提起訴訟
向銀行說明帳戶遭盜用之情形,申請爭議款項處理。銀行可能依其內部機制或保險理賠吸收部分損失。
依電信法第26條之1規定,電信事業應維護用戶權益。向NCC提出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台哥大之服務缺失,並協調處理。NCC之介入可對台哥大形成壓力,有助於協商。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調處理。消保官可依消費者保護法進行調解,協助雙方達成和解。
若協商及行政救濟途徑均無法獲得滿意結果,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此部分勝算相對較高,可主張消費非本人所為,且台哥大驗證機制不足,應由其承擔風險。
此部分勝算相對較低,因因果關係證明困難,且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金額。建議審慎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後再決定是否提起。
本案損害之發生涉及多重因素,包括手機中毒、歹徒盜用、台哥大驗證機制等。要證明台哥大之疏失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若有綁定驗證機制損害即可避免,舉證責任相當沉重。
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對於手機安全防護未盡注意義務,構成與有過失,而減輕或免除台哥大之賠償責任。
提起訴訟需負擔裁判費、律師費等成本,且訴訟期間冗長。若訴訟結果不如預期,可能得不償失。建議優先採取協商及行政救濟途徑,保留訴訟作為最後手段。
關於本案,考量台哥大在OTP驗證機制上可能存在安全漏洞,且小額付費消費非當事人本人所為,當事人應有相當理由主張小額付費債務不成立。建議優先採取協商途徑,向台哥大主張債務免除或大幅減免,並同時向NCC及消保官申訴,以形成協商壓力。
關於銀行帳戶損失部分,因涉及因果關係證明困難及與有過失認定等問題,訴訟風險較高。建議先向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並配合刑事程序追訴歹徒,評估實際可回復之損害後,再決定是否對台哥大提起賠償訴訟。
整體而言,本案應採取務實協商策略,以爭取小額付費債務之最大減免為優先目標,避免陷入冗長且結果不確定之訴訟程序。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至於銀行損失賠償部分,宜審慎評估訴訟成本效益,避免得不償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資料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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