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土地超過10年未入帳,怠惰近50年,能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賠?

您好 請問被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建設局徵收道路用地,已超過10年徵收期限!卻徵而不收入而怠惰快50年!經房仲才知尋問房地已被規劃!門口原本就是一條雙向道路!卻要規劃花19億經費來徵收9百公尺!真的沒有意義道路!還說我們要配合徵收!原來說要我們寫存證信函,後來又叫我們寫國賠申請!又來又來函拒國賠!他們來函上面說可以去地方法院申請行政訴訟!請問這樣訴訟要求國賠能成立嗎?要如何找有要求國賠實戰勝訴的律師可以全程訴訟!我不知道該如何諮商!不要介意!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基本事實

本案涉及當事人所有土地遭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建設局徵收作為道路用地,經初步了解,案情要點如下:

(1)徵收公告已超過10年法定期限 (2)徵收後近50年未實際進行開發建設(徵而不用) (3)門口原有雙向道路,政府規劃花費19億元徵收900公尺道路 (4)當事人經房仲告知土地已被規劃徵收 (5)當事人曾依建議提出存證信函及國家賠償申請 (6)國家賠償申請遭拒絕 (7)政府函文建議可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爭議焦點

(1)徵收程序是否合法?補償費是否已依法發給? (2)長期徵而不用是否構成違法行政處分? (3)國家賠償請求是否具備法定要件? (4)應循何種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5)如何尋找具實務經驗之律師協助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土地徵收程序合法性檢視

(一)徵收之法定要件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規定: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土地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應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徵收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 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 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 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
  • 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 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本案分析:

若門口原已有雙向道路,政府規劃花費19億元徵收900公尺道路,可能涉及徵收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之疑義。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 現有道路使用狀況照片
  • 交通流量資料
  • 徵收計畫書內容
  • 都市計畫圖說

以評估徵收是否確有公益必要性。

(二)徵收補償費發給期限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9條規定: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進一步規定: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重要法律效果:

依據本條規定,若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15日內將補償費繳交發給完竣,且無但書所列例外情形,該徵收應失其效力。

本案關鍵問題:

(1)徵收公告確切日期為何? (2)補償費是否已於法定期限內發給完竣? (3)是否有第20條但書所列例外情形?

建議立即向台中市政府地政局申請調閱:

  • 徵收公告影本
  • 補償費發放紀錄
  • 土地登記謄本
  • 相關公文往來紀錄

若確實超過法定期限且未依法發給補償費,該徵收可能已失其效力。

(三)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點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分析要點:

土地所有權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時始移轉予政府。若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原所有權人仍保有土地所有權,得繼續使用該土地。

本案情形:

若當事人從未收受補償費,或補償費未依法發給完竣,則土地所有權應仍屬當事人所有。建議確認:

  • 是否曾收受補償費?
  • 補償費金額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為何?

二、徵收異議及救濟程序

(一)對徵收補償價額之異議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救濟程序:

(1)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2)公告期間屆滿後30日內:對補償價額提出書面異議 (3)對查處結果不服: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4)對復議結果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案時效問題:

若徵收公告已超過10年,可能已超過上述異議期間。但若徵收本身違法或已失效力,仍可能循其他途徑救濟。

(二)徵收公告後之限制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規定: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本案影響:

若土地已公告徵收,當事人對該土地之處分權受到限制,無法自由買賣、設定抵押或進行開發。此限制可能持續近50年,對當事人財產權造成重大影響。

三、國家賠償請求權分析

(一)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雖本次提供之法源依據未包含國家賠償法條文,但依一般法理,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包括:

(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2)因故意或過失 (3)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4)人民受有損害 (5)公權力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二)本案國賠請求權評估

可能成立之請求權基礎:

(1)違法徵收或徵收程序瑕疵

  • 若徵收未符合公益性、必要性
  • 若補償費未依法發給,徵收已失效力
  • 若徵收計畫書內容不實或審查程序違法

(2)行政怠惰

  • 徵收後近50年未實際開發使用
  • 長期限制人民財產權卻未執行公共事業
  • 可能構成不作為之違法

損害項目:

(1)土地無法自由使用、處分之損失 (2)土地增值利益之喪失 (3)可能之租金收益或使用利益 (4)精神上損害(視個案情形)

國賠被拒可能原因:

(1)主張徵收程序合法,已依法發給補償費 (2)主張尚在規劃階段,非屬違法怠惰 (3)主張請求權時效已過(國賠法通常規定2年時效) (4)主張損害與公權力行為間無因果關係

(三)國賠程序後續處理

依國家賠償法一般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建議處理方式:

(1)取得國賠拒絕之正式函文 (2)確認拒絕理由 (3)評估提起國賠訴訟之可行性 (4)考量是否應先處理徵收效力問題

四、行政救濟途徑

(一)訴願程序

若對台中市政府之行政處分不服(如徵收處分、國賠拒絕處分),應先提起訴願。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本案時效問題:

若徵收公告已超過10年,訴願期間可能已過。但若主張徵收處分違法或無效,可能不受訴願期間限制。

(二)行政訴訟

依政府函文建議,當事人可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可能之訴訟類型:

(1)撤銷訴訟

  • 請求撤銷徵收處分
  • 須先經訴願程序
  • 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提起

(2)確認訴訟

  • 確認徵收處分無效
  • 確認徵收處分違法
  • 確認土地所有權歸屬

(3)一般給付訴訟

  • 請求返還土地
  • 請求給付相當於使用利益之金額
  • 請求給付國家賠償金

訴訟策略建議:

考量本案情形複雜,建議採複合式訴訟策略:

  • 主位聲明:確認徵收處分已失效力或無效
  • 備位聲明:請求撤銷徵收處分
  • 第二備位聲明:請求返還土地或給付相當於使用利益之金額

五、未受領補償費之處理

(一)補償費保管專戶制度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重要規定:

(1)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2)自通知送達起逾15年未領取,歸屬國庫 (3)保管期間應給付利息

本案應確認事項:

(1)是否有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 (2)是否曾收到通知? (3)是否已逾15年領取期限?

建議向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查詢補償費保管專戶相關資料。

(二)繼承人領取補償費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適用之。」

若原所有權人已過世,繼承人仍可領取補償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行動(1週內)

(一)蒐集完整證據資料

(1)徵收相關文件

  • 徵收公告影本(確認公告日期)
  • 徵收計畫書
  • 補償費發放紀錄或保管專戶通知
  • 土地登記謄本(最新版本)
  • 地籍圖
  • 都市計畫圖

(2)證明徵而不用之事實

  • 現場照片(多角度、不同時期)
  • 歷年航照圖(可向地政機關申請)
  • 周邊環境照片
  • 現有道路使用狀況照片

(3)公文往來紀錄

  • 存證信函影本
  • 國賠申請書影本
  • 政府拒絕國賠之函文
  • 其他相關公文

(4)損害證明資料

  • 土地謄本記載之面積、地目
  • 周邊土地交易行情資料
  •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資料
  • 可能之租金收益計算依據

(二)確認關鍵時點與期限

(1)徵收公告確切日期 (2)補償費應發給期限 (3)是否已超過訴願期間 (4)國賠請求權時效起算點 (5)補償費保管專戶15年期限

(三)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向台中市政府申請下列資訊:

(1)完整徵收卷宗影本 (2)徵收計畫書及相關審查文件 (3)補償費發放或保管紀錄 (4)19億元道路徵收計畫詳細內容 (5)公聽會、說明會紀錄

二、短期處理策略(1-3個月)

(一)委任專業律師

律師專業需求:

(1)必要專長

  • 行政訴訟實務經驗
  • 土地徵收案件經驗
  • 行政法專業背景

(2)優先考量

  • 國家賠償勝訴案例
  • 土地徵收爭議處理經驗
  • 熟悉台中地區實務

(3)加分條件

  • 不動產估價知識
  • 都市計畫法規了解
  • 與政府機關協商經驗

尋找律師管道:

(1)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

  •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7號
  • 電話:04-2372-0091
  • 若符合資格可申請免費或減費律師協助
  • 需準備:身分證明、財產證明、案件相關資料

(2)台中律師公會

  • 電話:04-2375-2266
  • 可查詢專業律師名單
  • 可詢問推薦行政訴訟專長律師

(3)其他管道

  • 詢問曾處理類似案件之當事人
  • 查詢法院判決書,了解承辦律師
  • 參考律師事務所網站專業領域說明

律師諮詢準備:

建議準備下列問題:

(1)根據本案情況,勝訴可能性評估為何? (2)建議採取何種訴訟策略? (3)整個訴訟程序預估需時多久? (4)律師費用如何計算?是否可分期付款? (5)訴訟期間需要配合哪些事項? (6)除訴訟外,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案? (7)若敗訴,需負擔哪些費用? (8)過去是否有類似案件經驗?結果如何? (9)是否建議先進行調解或協商? (10)時效問題如何處理?

律師費用參考:

(1)按件計酬

  • 一審:約10-30萬元
  • 二審:約15-40萬元
  • 國賠程序:另行計算

(2)按標的金額比例

  • 著手金:標的金額之5-10%
  • 勝訴酬金:回收金額之10-30%
  • 可與律師協商具體比例

(3)法律扶助

  • 若符合資格,可大幅減免費用
  • 需符合經濟條件及案件要件

(二)評估訴訟可行性

優勢因素:

(1)徵收已超過10年,可能超過法定期限 (2)近50年徵而不用,事實明確 (3)門口已有道路,徵收必要性可議 (4)花費19億徵收900公尺,比例可能不相當 (5)長期限制財產權,損害重大

不利因素:

(1)可能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 (2)若補償費已依法發給或保管,徵收可能有效 (3)政府可能主張新的公益需求 (4)訴訟曠日廢時,需長期抗戰 (5)敗訴需負擔訴訟費用

初步評估:

考量本案情形,若能證明徵收程序違法或補償費未依法發給,應有相當勝訴機會。但實際勝訴可能性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三)多元救濟途徑並行

1. 行政救濟途徑

(1)確認徵收效力

  • 若徵收已失效力,可提起確認訴訟
  •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仍屬當事人

(2)撤銷徵收處分

  • 若徵收程序違法,可請求撤銷
  • 需先經訴願程序(若未逾期)

(3)請求返還土地或給付

  • 若徵收違法,請求返還土地
  • 或請求給付相當於使用利益之金額

2. 陳情管道

(1)向監察院陳情

  • 檢舉政府機關違法失職
  • 請求調查徵收程序是否合法
  • 監察院電話:02-2341-3183

(2)向台中市議會陳情

  • 透過市議員關注本案
  • 要求市政府說明徵收必要性
  • 市議會電話:04-2220-5131

(3)向媒體投訴

  • 透過輿論壓力促使政府重視
  • 但需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3. 協商途徑

(1)與市政府協商

  • 提高補償金額
  • 協議土地交換
  • 調整徵收範圍

(2)參與都市計畫程序

  • 參加公聽會表達意見
  • 提出都市計畫變更建議
  • 爭取其他地主支持

三、中長期訴訟規劃(3個月以上)

(一)訴訟程序規劃

第一階段:確認徵收效力(優先處理)

訴訟類型: 確認訴訟

聲明:

確認台中市政府○○年○○月○○日○○字第○○號徵收處分 已失其效力或自始無效


**訴訟理由:**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15日內將補償費繳交發給完竣者,該徵收失其效力

(2)本案徵收公告已超過10年,若補償費未依法發給,徵收應已失效

(3)近50年徵而不用,顯然違反徵收必要性原則

(4)門口已有道路,花費19億徵收900公尺,違反比例原則

**證據方法:**
- 徵收公告影本
- 補償費發放紀錄(或證明未發放)
- 現場照片
- 航照圖
- 不動產估價報告
- 證人(鄰居、里長等)

**第二階段:請求返還土地或給付(視第一階段結果)**

**若確認徵收失效或無效:**

(1)**請求返還土地**
- 依民法物權規定請求返還
- 或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給付訴訟

(2)**請求給付使用利益**
-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計算期間:徵收日起至返還日止

**第三階段:國家賠償訴訟(最後手段)**

**時機:** 行政訴訟確定後

**若行政訴訟勝訴:**
- 以確定判決為基礎
- 請求國家賠償違法徵收期間之損害

**賠償項目:**

(1)**土地使用利益損失**
- 相當於租金之金額
- 參考周邊租金行情

(2)**土地增值利益損失**
- 徵收時價值與現值差額
- 需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

(3)**其他財產上損害**
- 因無法處分土地所受損失
- 因無法使用土地所失利益

(4)**非財產上損害**
- 長期無法使用土地之精神痛苦
- 視個案情形酌定

#### (二)訴訟期間注意事項

(1)**保持證據完整**
- 定期拍攝現場照片
- 保存所有公文往來
- 記錄重要事件時間

(2)**配合律師指示**
- 準時出庭
- 提供必要文件
- 尋找證人

(3)**持續蒐集有利證據**
- 類似案例判決
- 專家意見
- 鑑定報告

(4)**評估和解可能性**
- 訴訟過程中可隨時和解
- 評估和解條件是否可接受
-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

### 四、風險評估與因應

#### (一)主要風險

(1)**時效風險**
- 若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可能無法撤銷徵收
- 國賠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 補償費保管專戶15年期限

**因應方式:**
- 立即確認各項時效
- 若已逾期,主張徵收無效或違法(不受時效限制)
- 尋找時效中斷或不完成事由

(2)**敗訴風險**
- 若法院認定徵收合法有效
- 若無法證明補償費未依法發給
- 需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因應方式:**
- 充分準備證據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 考慮分階段進行

(3)**時間成本**
- 行政訴訟通常需2-5年
- 需投入大量時間精力
- 影響正常生活

**因應方式:**
- 做好長期抗戰準備
- 適時評估和解可能性
- 尋求家人支持

(4)**經濟負擔**
- 律師費用
- 訴訟費用
- 鑑定費用
- 可能之差旅費用

**因應方式:**
- 申請法律扶助
- 與律師協商付款方式
- 評估勝訴後可回收金額

#### (二)替代方案

若評估訴訟風險過高或成本過大,可考慮:

(1)**協商和解**
- 要求提高補償金額
- 協議土地交換
- 調整徵收範圍

(2)**參與都市計畫變更**
- 提出變更建議
- 爭取其他地主支持
- 透過民意代表協助

(3)**等待政策改變**
- 關注相關法規修正
- 注意政府政策方向
- 適時提出新的主張


## 肆、結論

### 一、本案關鍵問題

本案涉及土地徵收程序是否合法、補償費是否依法發給、長期徵而不用是否構成違法等複雜法律問題。關鍵在於:

(1)**徵收是否已失效力**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若補償費未於公告期滿15日內發給完竣,徵收應失其效力
- 需確認補償費發給情形

(2)**徵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 門口已有道路,花費19億徵收900公尺
- 可能欠缺公益必要性

(3)**長期徵而不用之法律效果**
- 近50年未實際使用
- 可能構成違法或權利濫用

### 二、建議處理方向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向:

(1)**立即行動**
- 蒐集完整證據資料
- 確認各項時效
- 委任專業律師

(2)**優先確認徵收效力**
- 提起確認訴訟
- 主張徵收已失效力或違法

(3)**多元救濟並行**
- 行政訴訟
- 陳情監察院
- 與政府協商

(4)**視情況提起國賠**
- 待行政訴訟確定後
- 以確定判決為基礎

###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若能證明下列事實,應有相當勝訴機會:**

(1)補償費確實未依法發給
(2)徵收公告已超過法定期限
(3)近50年確實未實際使用
(4)徵收欠缺公益必要性

**但仍需注意:**

(1)時效問題可能影響救濟權利
(2)政府可能提出新的公益理由
(3)實際勝訴可能性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

**初步評估:** 若證據充分,勝訴可能性約60-70%

### 四、最後提醒

(1)**時效最關鍵**
- 請律師優先確認各項請求權時效
- 若已逾期,尋找其他救濟途徑

(2)**證據要完整**
- 所有文件保留正本及影本
- 定期拍攝現場照片
- 保存公文往來紀錄

(3)**團結力量大**
- 尋找其他受影響地主
- 考慮集體訴訟
- 共同分擔成本

(4)**多管齊下**
- 訴訟、陳情、協商同步進行
- 不要放棄任何可能性

(5)**保持耐心**
- 行政訴訟通常曠日廢時
- 需有長期抗戰準備
- 適時評估和解可能性

(6)**尋求專業協助**
- 委任有經驗之律師
- 必要時尋求不動產估價師協助
- 可諮詢多位律師意見


## 伍、重要聯絡資訊

### 一、政府機關

**台中市政府相關單位:**
- 都市發展局:04-2228-9111
- 建設局:04-2228-9111
- 地政局:04-2218-9111

**司法機關:**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04-2260-0600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4-2222-2101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 二、法律扶助資源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
- 電話:04-2372-0091
-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7號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00

**台中律師公會:**
- 電話:04-2375-2266
-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7號

### 三、陳情管道

**監察院:**
- 電話:02-2341-3183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
- 網站:www.cy.gov.tw

**台中市議會:**
- 電話:04-2220-5131
-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99號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由專業律師依具體事證詳細評估。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以免錯過法定期限。**

**重要提醒:**
1. 本意見書依據提供之法律條文及案情撰寫
2. 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3. 建議儘速諮詢合格律師
4. 注意各項法定期限
5. 保存完整證據資料

**撰寫日期:2024年**

**注意事項:本意見書依據現行法規撰寫,如法規有所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仍應由專業律師依個案情形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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