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沒簽租約想搬家,能要求房東給合理搬遷期限嗎?

我是房客,但沒有和房東簽訂租約 現在不想繼續租,可以跟房東要求我搬離所需的時間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為承租房屋之房客,與房東間未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現欲終止租賃關係搬離,詢問是否可要求房東給予搬遷所需之合理時間。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即使未簽訂書面契約,只要雙方就租賃房屋、租金等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口頭租賃契約即已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委任人與房東間雖未簽訂書面契約,但雙方既已就租賃房屋及租金等事項達成合意並實際履行,租賃契約應已成立。

二、未定期限租賃之認定

根據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本案中,委任人與房東間未簽訂書面契約,依法應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此項規定旨在保護未以書面訂約之當事人,使其不受長期租賃關係之拘束。

三、不定期限租賃之終止權利

關於不定期限租賃之終止,雖提供之法條中未直接包含民法第450條,但依一般租賃法律原則,不定期限租賃之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然而,終止契約時應給予相對人合理之通知期間,以利對方為必要之準備。

依據不動產租賃之一般法律原則及實務見解,終止不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承租人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出租人,此為保障雙方權益之合理期間。

四、本案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一)委任人應有權終止租約

作為不定期限租賃之承租人,委任人應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此為不定期限租賃制度賦予承租人之權利。

(二)應給予通知期間

考量不動產租賃之特性,委任人終止租約時,應給予房東至少一個月之通知期間,使房東有充分時間另覓承租人或為其他必要安排。此項通知期間之要求,係基於誠信原則及租賃關係之特性。

(三)通知方式建議

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委任人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雙掛號)通知房東終止租約,並於通知中載明預定搬離日期,以保留相關證據。

(四)通知期間內之義務

在通知期間內(至少一個月),委任人仍應依原租賃關係履行義務,包括按時給付租金、妥善使用租賃物等。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

(一)發送書面通知

  •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方式通知房東終止租約
  • 通知中應載明預定搬離日期(建議至少一個月後)
  • 保留寄送證明及通知內容副本,以備日後查證

(二)通知內容應包含事項

  • 明確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
  • 具體之預定搬離日期
  • 委任人之聯絡方式
  • 押金返還及點交相關事宜之協商意願

二、搬遷準備事項

(一)通知期間內應注意事項

  • 繼續按時繳納租金,避免違約
  • 依據民法第438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委任人應繼續妥善使用租賃物
  • 維護房屋現狀,避免造成不當損害
  • 積極準備搬遷事宜

(二)搬離前應辦理事項

  • 與房東約定點交時間及方式
  • 拍照記錄房屋現況,證明已善盡保管義務
  • 結清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
  • 確認押金返還方式及時間

三、押金返還注意事項

(一)房東應於點交後返還押金

(二)若租賃物有損壞且可歸責於承租人,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正常使用之耗損不在此限

(三)建議搬離時詳細拍照存證,證明房屋狀況良好,以利押金之返還

(四)若房東主張有損害需扣除押金,應要求房東提出具體事證

四、爭議處理途徑

若房東不同意終止租約或對於搬遷時間、押金返還等事項有爭議,委任人可考慮尋求以下協助:

  •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租屋服務平台協助
  •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
  • 必要時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爭議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若租賃物有民法第424條所定之瑕疵情形,即「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委任人得終止契約,且不受通知期間之限制。

(二)若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有修繕必要,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委任人可主張相關權利。

(三)依民法第437條第1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若有相關情事,委任人應履行通知義務。

肆、結論

考量委任人與房東間之租賃關係未簽訂書面契約,依民法第422條規定應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委任人作為不定期限租賃之承租人,應有權隨時終止租約。然基於誠信原則及不動產租賃之特性,建議委任人應至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房東,並於通知期間內繼續履行租金給付等義務,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爭議。

建議委任人立即採取行動,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房東終止租約,並載明預定搬離日期,同時妥善保存相關證據。若房東有任何異議或雙方對於搬遷細節無法達成共識,可尋求調解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令及提供之案情提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情況及相關事證為必要調整。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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