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為承租房屋之房客,與房東間未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現欲終止租賃關係搬離,詢問是否可要求房東給予搬遷所需之合理時間。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即使未簽訂書面契約,只要雙方就租賃房屋、租金等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口頭租賃契約即已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委任人與房東間雖未簽訂書面契約,但雙方既已就租賃房屋及租金等事項達成合意並實際履行,租賃契約應已成立。
根據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本案中,委任人與房東間未簽訂書面契約,依法應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此項規定旨在保護未以書面訂約之當事人,使其不受長期租賃關係之拘束。
關於不定期限租賃之終止,雖提供之法條中未直接包含民法第450條,但依一般租賃法律原則,不定期限租賃之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然而,終止契約時應給予相對人合理之通知期間,以利對方為必要之準備。
依據不動產租賃之一般法律原則及實務見解,終止不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承租人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出租人,此為保障雙方權益之合理期間。
(一)委任人應有權終止租約
作為不定期限租賃之承租人,委任人應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此為不定期限租賃制度賦予承租人之權利。
(二)應給予通知期間
考量不動產租賃之特性,委任人終止租約時,應給予房東至少一個月之通知期間,使房東有充分時間另覓承租人或為其他必要安排。此項通知期間之要求,係基於誠信原則及租賃關係之特性。
(三)通知方式建議
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委任人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雙掛號)通知房東終止租約,並於通知中載明預定搬離日期,以保留相關證據。
(四)通知期間內之義務
在通知期間內(至少一個月),委任人仍應依原租賃關係履行義務,包括按時給付租金、妥善使用租賃物等。
(一)發送書面通知
(二)通知內容應包含事項
(一)通知期間內應注意事項
(二)搬離前應辦理事項
(一)房東應於點交後返還押金
(二)若租賃物有損壞且可歸責於承租人,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正常使用之耗損不在此限
(三)建議搬離時詳細拍照存證,證明房屋狀況良好,以利押金之返還
(四)若房東主張有損害需扣除押金,應要求房東提出具體事證
若房東不同意終止租約或對於搬遷時間、押金返還等事項有爭議,委任人可考慮尋求以下協助:
(一)若租賃物有民法第424條所定之瑕疵情形,即「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委任人得終止契約,且不受通知期間之限制。
(二)若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有修繕必要,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委任人可主張相關權利。
(三)依民法第437條第1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若有相關情事,委任人應履行通知義務。
考量委任人與房東間之租賃關係未簽訂書面契約,依民法第422條規定應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委任人作為不定期限租賃之承租人,應有權隨時終止租約。然基於誠信原則及不動產租賃之特性,建議委任人應至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房東,並於通知期間內繼續履行租金給付等義務,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爭議。
建議委任人立即採取行動,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房東終止租約,並載明預定搬離日期,同時妥善保存相關證據。若房東有任何異議或雙方對於搬遷細節無法達成共識,可尋求調解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令及提供之案情提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情況及相關事證為必要調整。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