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遺失雇主要求賠償,我該負責嗎?

我幫雇主買東西 發票明細不見了 雇主說要提高我 還要我小心一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協助雇主購買物品後遺失發票明細,雇主表示要「提告」並要求當事人小心。本案涉及發票遺失可能產生之民事責任、雇主言論是否構成不當威脅,以及當事人在職場中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受任人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544條第2項規定:「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當事人受雇主委託購買物品,應妥善保管相關單據。若因過失遺失發票,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若雇主因發票遺失而無法報帳或申報扣抵,致生實際損害,當事人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責任範圍評估

本案應成立民事上之不完全給付責任,惟實際賠償範圍仍須考量:

  • 發票金額大小及雇主實際損失
  • 當事人是否確有過失
  • 雇主有無分擔保管責任
  • 是否可透過其他方式補救(如申請補發、提供交易證明)

二、刑事責任

(一)恐嚇罪之判斷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雇主表示「要提告」之行為,應屬行使法律上權利之告知,原則上不構成恐嚇罪。蓋提起訴訟係法律賦予人民之正當權利,單純告知將行使此權利,尚難認係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惟若雇主之言詞超越合理範圍,例如:

  • 威脅將對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名譽為不法侵害
  • 以明顯不實或誇大之訴訟威脅進行恫嚇
  • 持續以提告為由施加精神壓力

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責。

(二)其他刑事責任

單純遺失發票之行為,不構成侵占、背信等刑事犯罪。除非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故意隱匿、侵占發票或相關款項,否則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勞工權益保障

(一)申訴保護機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若雇主因本案對當事人為不利處分,當事人得向地方勞動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應予調查並保護申訴勞工。

(二)職場暴力預防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若雇主持續以不當言語威脅、施壓,可能構成職場霸凌或精神不法侵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當事人可向雇主或主管機關反映,要求改善職場環境。

四、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一)發票補救措施

當事人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例如:

  • 向店家申請發票補發或交易證明
  • 提供信用卡簽單、匯款紀錄等其他購買憑證
  • 說明遺失經過並表達負責態度

透過補救措施可能減輕或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二)證據保全

建議當事人保存以下證據:

  • 雇主威脅言論之時間、地點、內容
  • 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證人證詞
  • 錄音或錄影(需注意合法性)

若日後發生勞資爭議或需提出申訴,相關證據將有助於保障自身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積極補救

  • 立即向店家申請發票補發或交易證明
  • 整理其他可證明交易之文件(如信用卡簽單、匯款紀錄)
  • 主動向雇主說明情況並提出補救方案

(二)保存證據

  • 記錄雇主威脅言論之具體內容
  • 保留相關通訊紀錄
  • 必要時可至警察局備案

(三)釐清事實

  • 確認發票遺失之具體情況
  • 了解公司對於單據保管之相關規定
  • 評估雇主實際損失金額

二、溝通協商

(一)與雇主溝通

  • 表達願意負責之態度
  • 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如賠償發票金額或雇主實際損失)
  • 說明已採取之補救措施
  • 避免衝突擴大影響勞雇關係

(二)尋求內部協助

  • 若雇主持續以不當言語威脅,可向公司人事部門反映
  • 請求公司協助調解勞資爭議

三、權益保障

(一)評估法律風險

  • 考量發票金額通常不大,民事賠償責任應屬有限
  • 單純過失遺失不構成刑事責任
  • 雇主若僅表示「提告」,尚不構成恐嚇罪

(二)申訴管道

  • 若雇主有不當對待或職場霸凌行為,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訴
  •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雇主不得因申訴而為不利處分
  • 必要時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協助

(三)自我保護

  • 注意雇主後續是否有不利處分
  • 保持良好工作表現
  • 避免給予雇主其他解僱理由

四、預防措施

(一)未來處理公司財務事項應更加謹慎

  • 收到單據後立即拍照或影印留存
  • 了解公司相關作業流程及規定
  • 建立妥善之單據保管機制

(二)若雇主真的提起訴訟

  • 應立即委任律師處理
  • 準備相關證據及答辯理由
  • 評估是否需對雇主之威脅行為提出告訴

肆、結論

關於發票遺失行為,考量當事人受雇主委託購買物品,依民法第544條規定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因過失遺失發票致雇主受有損害,應成立民事上不完全給付責任。惟實際賠償範圍仍須視發票金額、雇主實際損失及是否可補救等情況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與雇主協商合理之解決方案。

關於雇主表示「要提告」之行為,應屬行使法律上權利之告知,原則上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惟若雇主言詞超越合理範圍或持續以不當方式施壓,則可能涉及恐嚇或職場霸凌,當事人可向勞動局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建議當事人先嘗試與雇主溝通協商,表達負責態度並提出補救方案;同時保存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若雇主有不當對待情形,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保障自身勞工權益。未來處理公司財務事項應更加謹慎,建立妥善之單據保管機制,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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