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協助雇主購買物品後遺失發票明細,雇主表示要「提告」並要求當事人小心。本案涉及發票遺失可能產生之民事責任、雇主言論是否構成不當威脅,以及當事人在職場中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等法律問題。
(一)受任人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544條第2項規定:「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當事人受雇主委託購買物品,應妥善保管相關單據。若因過失遺失發票,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若雇主因發票遺失而無法報帳或申報扣抵,致生實際損害,當事人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責任範圍評估
本案應成立民事上之不完全給付責任,惟實際賠償範圍仍須考量:
(一)恐嚇罪之判斷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雇主表示「要提告」之行為,應屬行使法律上權利之告知,原則上不構成恐嚇罪。蓋提起訴訟係法律賦予人民之正當權利,單純告知將行使此權利,尚難認係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惟若雇主之言詞超越合理範圍,例如:
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責。
(二)其他刑事責任
單純遺失發票之行為,不構成侵占、背信等刑事犯罪。除非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故意隱匿、侵占發票或相關款項,否則不涉及刑事責任。
(一)申訴保護機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若雇主因本案對當事人為不利處分,當事人得向地方勞動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應予調查並保護申訴勞工。
(二)職場暴力預防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若雇主持續以不當言語威脅、施壓,可能構成職場霸凌或精神不法侵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當事人可向雇主或主管機關反映,要求改善職場環境。
(一)發票補救措施
當事人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例如:
透過補救措施可能減輕或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二)證據保全
建議當事人保存以下證據:
若日後發生勞資爭議或需提出申訴,相關證據將有助於保障自身權益。
(一)積極補救
(二)保存證據
(三)釐清事實
(一)與雇主溝通
(二)尋求內部協助
(一)評估法律風險
(二)申訴管道
(三)自我保護
(一)未來處理公司財務事項應更加謹慎
(二)若雇主真的提起訴訟
關於發票遺失行為,考量當事人受雇主委託購買物品,依民法第544條規定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因過失遺失發票致雇主受有損害,應成立民事上不完全給付責任。惟實際賠償範圍仍須視發票金額、雇主實際損失及是否可補救等情況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與雇主協商合理之解決方案。
關於雇主表示「要提告」之行為,應屬行使法律上權利之告知,原則上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惟若雇主言詞超越合理範圍或持續以不當方式施壓,則可能涉及恐嚇或職場霸凌,當事人可向勞動局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建議當事人先嘗試與雇主溝通協商,表達負責態度並提出補救方案;同時保存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若雇主有不當對待情形,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保障自身勞工權益。未來處理公司財務事項應更加謹慎,建立妥善之單據保管機制,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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