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指為舉報人遭職場散播,我能控告誹謗自證清白嗎?

公司同事遭到匿名舉報,我被當事人無憑無據的指控舉報者是我,甚至有意無意在職場散播此訊息,請問我是否可以控告誹謗來自證清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公司同事遭匿名舉報一事,被該同事無憑無據指控為舉報者,且該同事在職場中有意無意散播此訊息。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提起誹謗訴訟以自證清白。

貳、法律分析

一、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檢視是否符合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1. 以言詞、文字、圖畫等方式指摘或傳述
  2. 須為具體事實之指摘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二)主觀要件

須有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且明知所述非真實或不確定真實性而仍為傳述。

二、本案事實檢視

(一)是否符合誹謗罪構成要件

  1. 具體事實之指摘:該同事指控當事人為「匿名舉報者」,應屬具體事實之指摘。

  2. 傳述方式:在職場中「有意無意散播」,應符合以言詞傳述之要件。

  3. 毀損名譽之可能:被指為「打小報告者」、「告密者」,在職場文化中通常具有負面評價,可能影響當事人之職場人際關係及名譽,應足以貶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

  4. 無憑無據之指控:該同事既無證據證明當事人為舉報者,卻仍為此指控,其主觀上可能具有「不確定真實性而仍為傳述」之未必故意。

(二)真實性抗辯之舉證責任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若被告能證明所言為真實,即不構成誹謗罪。因此,在誹謗案件中,舉證責任實質上應在被告,其須證明當事人確為舉報者。若被告無法證明,則可能成立誹謗罪。

(三)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證明:

  1. 對方確有指控及散播之行為
  2. 該指控內容不實
  3. 該行為足以毀損名譽

三、訴訟類型選擇

(一)刑事訴訟途徑

  1. 告訴乃論: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2. 告訴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3. 優點:

  • 由檢察官主導偵查,無須自行蒐證
  • 若判決有罪,具有公權力背書效果
  • 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1. 缺點:
  • 誹謗罪舉證門檻較高
  • 訴訟時間較長
  • 若不起訴或無罪,可能被認為「欲加之罪」

(二)民事訴訟途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請求權基礎: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優點:
  • 可請求登報道歉、公開澄清等回復名譽措施
  • 舉證標準較刑事訴訟寬鬆
  • 直接達到「自證清白」之目的
  1. 缺點:
  • 須自行負擔訴訟費用
  • 須自行蒐集證據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首要且緊急)

(一)蒐集直接證據

  1. 錄音:若對方當面指控,在合法範圍內錄音存證
  2. 證人:尋找聽聞對方散播訊息之同事作證
  3. 書面證據:若有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書面記錄,立即截圖保存

(二)建立時間軸

  1. 記錄每次聽聞對方散播訊息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
  2. 記錄對名譽造成影響的具體事例

(三)保存清白證據

  1. 若能證明舉報時間點自己不在場或無從得知相關資訊
  2. 保存工作記錄、通訊記錄等證明自己並非舉報者

二、訴訟前置程序

(一)內部處理途徑

  1. 發函要求停止並澄清:
  • 以存證信函正式要求對方停止散播不實訊息
  • 要求對方提出指控之證據
  • 要求對方公開澄清
  1. 向公司人事或法務部門申訴:
  • 依公司內部申訴機制處理
  • 要求公司介入調查並保護員工權益
  • 若公司有相關規範,可要求依規處理

優點:成本低、時間短、可能快速解決 缺點:若公司不積極處理,效果有限

(二)調解程序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可作為訴訟前之緩衝

三、訴訟策略建議

(一)建議優先採民事訴訟

理由:

  1. 目的契合:當事人主要目的為「自證清白」,民事訴訟可直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
  • 要求被告在公司內部公開道歉
  • 要求被告以書面或口頭澄清
  • 要求被告在特定範圍內發布更正啟事
  1. 舉證相對容易:
  • 民事訴訟採「優勢證據」原則
  • 只需證明「對方指控之可能性較低」即可
  • 對方若無法證明指控為真,可能構成侵權
  1. 避免刑事風險:
  • 若刑事告訴後不起訴或無罪,可能被認為「濫訴」
  • 民事訴訟即使敗訴,也不會有此負面觀感

(二)刑事告訴作為輔助手段

若符合以下情況,可考慮同時提起刑事告訴:

  1. 對方散播行為持續且惡意明顯
  2. 已造成嚴重名譽損害
  3. 證據充分明確

注意事項:

  • 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
  • 可先提民事訴訟,保留刑事告訴權利
  • 刑事告訴後仍可撤回(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四、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蒐集與評估(1至2週)

  1. 完成上述證據保全工作
  2. 諮詢律師評估證據充分性
  3. 評估對方可能之抗辯理由

第二階段:內部處理(2至4週)

  1. 發送存證信函
  2. 向公司提出申訴
  3. 觀察對方反應

第三階段:正式訴訟(視情況而定)

若內部處理無效:

  1. 優先提起民事訴訟
  2. 請求項目:
  • 確認對方指控不實
  • 請求公開道歉
  • 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金額:新台幣5萬元至20萬元,視影響程度而定)
  1. 保留刑事告訴權利

五、風險提醒

(一)訴訟成本

  • 民事訴訟裁判費約數千元
  • 律師費用約5萬元至15萬元
  • 時間成本約6個月至2年

(二)職場關係

  • 訴訟可能使職場關係更加緊張
  • 建議評估是否影響工作環境
  • 必要時可考慮同時尋找其他工作機會

(三)舉證困難

  • 「有意無意散播」之行為較難具體舉證
  • 建議盡可能蒐集多位證人
  • 若證據不足,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四)反向風險

  • 若對方反控當事人才是真正舉報者
  • 須確保自己確實非舉報者
  • 保留相關清白證據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被無憑無據指控為舉報者,且該指控在職場中散播一事,考量該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建議:

  1. 優先採取民事訴訟途徑,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較能直接達到「自證清白」之目的。

  2. 訴訟前應先完善證據蒐集,包括對方散播訊息之證據及自己並非舉報者之證據。

  3. 可先嘗試內部處理機制,透過存證信函或公司申訴程序解決,節省訴訟成本。

  4. 保留刑事告訴權利,作為談判籌碼或後續手段,但須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5. 全面評估訴訟對職場關係之影響,必要時可同步規劃職涯發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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