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事遭到匿名舉報,我被當事人無憑無據的指控舉報者是我,甚至有意無意在職場散播此訊息,請問我是否可以控告誹謗來自證清白?
當事人因公司同事遭匿名舉報一事,被該同事無憑無據指控為舉報者,且該同事在職場中有意無意散播此訊息。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提起誹謗訴訟以自證清白。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檢視是否符合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二)主觀要件
須有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且明知所述非真實或不確定真實性而仍為傳述。
(一)是否符合誹謗罪構成要件
具體事實之指摘:該同事指控當事人為「匿名舉報者」,應屬具體事實之指摘。
傳述方式:在職場中「有意無意散播」,應符合以言詞傳述之要件。
毀損名譽之可能:被指為「打小報告者」、「告密者」,在職場文化中通常具有負面評價,可能影響當事人之職場人際關係及名譽,應足以貶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
無憑無據之指控:該同事既無證據證明當事人為舉報者,卻仍為此指控,其主觀上可能具有「不確定真實性而仍為傳述」之未必故意。
(二)真實性抗辯之舉證責任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若被告能證明所言為真實,即不構成誹謗罪。因此,在誹謗案件中,舉證責任實質上應在被告,其須證明當事人確為舉報者。若被告無法證明,則可能成立誹謗罪。
(三)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證明:
(一)刑事訴訟途徑
告訴乃論: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告訴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優點:
(二)民事訴訟途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一)蒐集直接證據
(二)建立時間軸
(三)保存清白證據
(一)內部處理途徑
優點:成本低、時間短、可能快速解決 缺點:若公司不積極處理,效果有限
(二)調解程序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一)建議優先採民事訴訟
理由:
(二)刑事告訴作為輔助手段
若符合以下情況,可考慮同時提起刑事告訴:
注意事項:
第一階段:證據蒐集與評估(1至2週)
第二階段:內部處理(2至4週)
第三階段:正式訴訟(視情況而定)
若內部處理無效:
(一)訴訟成本
(二)職場關係
(三)舉證困難
(四)反向風險
關於當事人被無憑無據指控為舉報者,且該指控在職場中散播一事,考量該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建議:
優先採取民事訴訟途徑,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較能直接達到「自證清白」之目的。
訴訟前應先完善證據蒐集,包括對方散播訊息之證據及自己並非舉報者之證據。
可先嘗試內部處理機制,透過存證信函或公司申訴程序解決,節省訴訟成本。
保留刑事告訴權利,作為談判籌碼或後續手段,但須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全面評估訴訟對職場關係之影響,必要時可同步規劃職涯發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