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下單後想取消,賣家說我違反刑法背信罪,這樣成立嗎?

我在直播上面喊了6000多的商品,泰國的塔香,但因為家人剛好有買了想說要取消,但賣家說不能取消他說我違反刑法第355條、第359背信罪,請問這樣是成立的嗎?我能怎麼解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直播購物時下單購買價值新臺幣6,000多元之泰國塔香商品,後因家人已購買相同商品而欲取消訂單。賣家拒絕取消並主張當事人違反刑法第355條(侵占罪)及第359條(背信罪),當事人詢問此主張是否成立及如何解決。

貳、法律分析

一、賣家主張之刑事責任分析

(一)刑法第355條侵占罪之檢視

刑法第355條規定之侵占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1)當事人僅於直播下單,尚未收受商品,不符合「持有他人之物」之要件

(2)單純取消訂單之意思表示,並無侵占行為可言

(3)本案完全不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依上述分析,本案應不成立侵占罪。

(二)刑法第359條背信罪之檢視

刑法第359條規定之背信罪,須具備以下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3)違背其任務

(4)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本案分析:

(1)消費者與賣家間為買賣契約關係,非委任或信託等處理事務關係

(2)消費者下單後取消,係行使消費者權利,非違背任務

(3)背信罪適用於受託處理他人事務之情形,不適用於一般買賣契約

依上述分析,本案應不成立背信罪。賣家主張可能屬於對法律之誤解。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七日鑑賞期之規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1)透過網路直播進行之交易,應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

(2)當事人於收貨前即欲取消訂單,應較收貨後七日內退貨更無違法之虞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七日內退貨,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二)解除契約之效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若當事人已發出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契約應視為解除。

(三)企業經營者之義務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

第1項:「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若當事人已付款,賣家應於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已支付之對價。

三、民法買賣契約之分析

(一)契約成立之判斷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直播下單可能構成要約或承諾,需視具體情形判斷。一般認為賣家確認訂單時契約始成立。若尚未付款,契約關係可能更為薄弱。

(二)契約解除之效力

即使契約已成立,消費者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解除權。

依據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該條各款規定辦理。其中第一款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若當事人已付款,賣家應返還已收受之價金。

四、誠信原則之考量

依據民法第148條規定:

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分析:

(1)當事人因家人已購買而取消,應屬正當理由,無惡意可言

(2)賣家僅需將商品轉售他人,損害可能較為輕微

(3)當事人及早通知取消,使賣家得及時處理,應符合誠信原則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建議

(一)書面通知取消訂單

建議以LINE、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方式通知賣家取消訂單,並載明:

(1)取消理由:家人已購買相同商品,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行使解除權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3)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通知內容範例:

○○賣家您好:

本人於○年○月○日在貴公司直播購物時下單購買泰國塔香商品,訂單編號:______,金額新臺幣6,000多元。

因家人已購買相同商品,本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特此通知解除本次交易契約。

請貴公司確認取消訂單,如已付款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於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退款。

此致 ○○公司

消費者:____(簽名) 日期:○年○月○日

(二)若已付款之處理

若已付款,應要求退款,並載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19-2條第2項規定,賣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全額退款。若賣家拒絕,應保留證據後進行申訴。

(三)面對刑事威脅之回應

建議明確告知賣家:

(1)本案不符合刑法第355條侵占罪及第359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2)當事人係依消費者保護法行使合法權利

(3)若賣家持續以刑事威脅,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建議回應內容:

關於您主張本人違反刑法第355條、第359條一事,本人必須說明:

(1)本人僅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行使合法權利

(2)本案不符合侵占罪及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3)請貴公司依法處理本人之取消訂單請求

二、爭議解決途徑

(一)第一階段:向企業經營者申訴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建議直接與賣家溝通,說明法律依據,並要求賣家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

(二)第二階段: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若賣家未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建議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準備資料包括:

(1)訂單紀錄

(2)對話紀錄

(3)取消通知等

說明賣家拒絕取消並以刑事威脅,請求消保官協助處理。聯絡方式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聯繫各地方政府消保官。

(三)第三階段:申請調解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四)第四階段:民事訴訟

若前述途徑均未能解決爭議,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本案金額6,000多元,符合小額訴訟程序(10萬元以下)

(2)程序簡便,一次辯論終結

(3)可不委任律師自行進行

訴訟請求可包括:

  • 確認契約已解除

  • 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如有)

  • 請求賠償因賣家不當威脅所受之損害(如有)

三、預防賣家不當行為

(一)若賣家提起刑事告訴

(1)本案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檢察官調查後應為不起訴處分

(2)若收到警察通知,配合說明即可

(3)準備相關證據:對話紀錄、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等

(4)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說明

(二)若賣家持續騷擾或威脅

(1)蒐集證據:保留所有威脅、騷擾之通訊紀錄

(2)報警處理:可能涉及相關法律責任

(3)尋求法律協助:如有必要,可諮詢律師或相關單位

四、其他建議

(一)保留證據

建議保留以下證據:

(1)直播下單之畫面截圖或錄影

(2)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LINE、Facebook等)

(3)訂單確認信件或訊息

(4)付款證明(如有)

(5)取消訂單之通知及賣家回應

(二)注意事項

(1)保持冷靜:賣家之威脅可能不具法律效力,無須過度恐慌

(2)理性溝通:先嘗試理性溝通,說明法律依據

(3)尋求協助:可向消保官、消保團體尋求協助

(4)避免衝突:不要與賣家發生言語或肢體衝突

(三)未來預防

(1)下單前確認是否真有需求

(2)了解賣家之退換貨政策

(3)保留交易過程之所有證據

(4)遇到爭議時及早尋求法律協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於直播購物下單後欲取消訂單一事,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建議當事人: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2)賣家主張之刑法第355條侵占罪及第359條背信罪,應不符合本案情形

(3)若賣家拒絕取消訂單,可依序向企業經營者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申請調解,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4)面對賣家之刑事威脅,應保持冷靜,明確告知賣家本案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並保留相關證據

(5)消費者保護法明確保障通訊交易消費者之解除權,當事人應依法主張自身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消費者保護官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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