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上課時間讓學生自己跳舞不教課,這樣會侵害受教權嗎?

新北高中李冠賢、曾威儒老師,於今日在課堂期間未授課,讓學生自行練習跳舞,是否有侵害學生受教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新北高中李冠賢、曾威儒兩位教師於課堂期間未進行授課,而讓學生自行練習跳舞,涉及是否侵害學生受教權之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受教權之憲法保障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受教育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應獲得適當之教學品質與內容。

依教育基本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可知國家對於人民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之保障,已明定於法律層次。

二、學生學習權之法律保障

(一)教育基本法之規範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本條明確揭示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應受國家保障。

(二)救濟管道之保障

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當學生受教權遭受侵害時,應有適當救濟途徑。

三、教師授課義務與專業自主之界限

(一)教師法之規範

依教師法第1條規定:「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可知教師法之立法目的,除保障教師權益外,亦包含維護學生學習權。

(二)教師專業自主與學生學習權之平衡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教師雖享有專業自主權,惟此項權利之行使,仍應以不侵害學生學習權為前提。

四、本案情形之法律評析

(一)是否構成侵害受教權之判斷

本案兩位教師於課堂期間未進行授課,而讓學生自行練習跳舞,若該活動非屬課程規劃內容或教學目標,判斷事實可能符合未盡授課義務之情形。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應予保障,教師於課堂時間未依課程綱要進行教學,應屬對學生受教權之侵害。

(二)侵害程度之認定

考量以下因素判斷侵害程度:

(1)跳舞練習是否屬於該堂課之教學目標或課程內容

(2)學生是否因此未能接受應有之課程教學

(3)是否影響學生學習進度及學習成效

若上述情形屬實,本案應屬侵害學生受教權之行為。

五、教師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本案教師未授課之行為,若經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可能涉及違反教師專業義務。惟依同條第4項規定,此類案件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予以解聘。

(二)教師專業審查程序

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若本案情節達一定程度,學校可能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

參、處理建議

一、學生或家長之救濟途徑

(一)校內申訴程序

建議學生或家長先向學校教務處或學務處反映,依學校申訴辦法提出申訴,要求學校調查並改善。

(二)向教育主管機關陳情

若校內申訴未獲妥善處理,可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陳情或檢舉,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政府應提供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三)其他救濟途徑

若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處理結果涉及行政處分,且損害學生權益,可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二、學校應採取之措施

(一)立即性措施

(1)調查事實真相,釐清教師未授課之原因及經過

(2)要求教師提出說明

(3)評估是否需安排補課或補救教學,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二)後續處理

(1)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進行適當處置

(2)加強教學督導機制,定期巡視課堂教學情形

(3)建立教學品質監控制度,預防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三、預防性建議

(一)建立完善監督機制

(1)建立教學巡堂制度,定期了解課堂教學情形

(2)設置教學意見反映管道,讓學生能即時反映教學問題

(二)強化教師專業發展

(1)辦理教師專業成長研習,提升教學知能

(2)建立教師同儕觀課制度,促進教學經驗交流

(三)完善課程規劃

(1)明確規範各科教學內容與進度

(2)建立課程執行檢核機制

肆、結論

關於新北高中兩位教師於課堂期間未授課而讓學生自行練習跳舞之行為,若該活動非屬正常課程規劃內容,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應予保障,本案應屬對學生受教權之侵害。

建議學生或家長可先循校內申訴管道反映,要求學校調查並妥善處理。學校亦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對未盡授課義務之教師進行適當處置。若校內處理未獲妥善解決,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可向教育主管機關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實際法律責任之認定,仍需視完整事實、相關證據及教師說明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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