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涉及詐欺案件,因故無法親自到庭應訊,詢問是否可委任律師代為出庭及相關處理方式。本意見書將就當事人在訴訟中可能之身分地位,分析其出庭義務及律師協助之可行性,並提供具體建議。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罪之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行為人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三)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四)行為與結果間須有因果關係
本案當事人在詐欺案件中之具體身分地位,將影響其訴訟權利義務及出庭之必要性。
若當事人為詐欺案件之告訴人(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告訴人並非訴訟之必要當事人,其出庭義務較為彈性:
(一)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告訴人可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陳述意見,維護其訴訟權益。
(二)告訴人無絕對到庭義務
告訴人若因正當理由無法到庭,可透過下列方式處理:
(三)法院認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雖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但法院若認為有訊問告訴人本人之必要(例如釐清案情細節、確認被害經過等),仍得依職權命告訴人本人到場。此時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影響案件之進行。
若當事人為詐欺案件之被告,其訴訟地位及出庭義務與告訴人截然不同:
(一)被告原則上應親自到庭
被告為刑事訴訟之核心當事人,原則上應親自到庭接受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能遭法院發布拘票拘提到案,甚至發布通緝。
(二)被告得選任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可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進行訴訟防禦。
惟須注意,辯護人係協助被告進行辯護,並非代替被告出庭。即使委任辯護人,被告本人仍應親自到庭,除非有下列例外情形:
(三)辯護人之功能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功能包括:
在詐欺案件中,若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如電腦詐欺、金融詐欺等),法院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選任鑑定人:「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198-1條規定,被告、辯護人於偵查中得請求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選任鑑定人。此制度有助於釐清案件中之專業問題,保障被告之防禦權。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11-1條規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意見。此制度可協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亦可能有利於被告之辯護。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本案涉及上述加重情形,刑度將較普通詐欺罪為重,更應審慎處理,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辯護或追訴。
詐欺罪與其他財產犯罪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應予區別:
(一)與竊盜罪之區別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竊盜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竊盜罪係違反被害人意思而取得財物,詐欺罪則係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自願」交付財物,兩者取得財物之方式不同。
(二)與侵占罪之區別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侵占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罪之前提係行為人已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嗣後起意侵占;詐欺罪則係透過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三)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恐嚇取財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恐嚇取財罪係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詐欺罪則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兩者手段不同。
正確區分犯罪類型,有助於適用正確之法律規定,維護當事人權益。
建議當事人首先確認自己在本案中之身分地位:
(一)若為告訴人(被害人)
(二)若為被告
考量詐欺案件通常涉及複雜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提供下列協助:
(一)告訴人委任律師之效益
(二)被告委任辯護人之效益
若為告訴人:
若為被告:
若確實無法到場:
(一)時效問題
收到開庭通知或傳票後,應儘速處理,避免因延誤而影響權益。若為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能遭拘提或通緝。
(二)證據保全
詐欺案件之證據通常包括:
應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並提供予律師評估。
(三)避免二次被害
詐欺案件之被害人常遭詐騙集團進行二次詐騙,假冒檢察官、警察或律師,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或匯款。應注意:
(四)民事求償
刑事案件外,告訴人可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返還財物或賠償損害。亦可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訴訟費用。
(五)和解協商
若為被告,可考慮與告訴人進行和解協商,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和解可能有助於:
委任律師之費用因案件複雜程度、律師經驗及服務內容而異,一般而言:
(一)法律諮詢費用
(二)訴訟代理或辯護費用
告訴人委任律師代理:
被告委任辯護人:
(三)其他費用
建議於委任前與律師詳細討論費用及付款方式,並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服務內容及費用。
關於詐欺案件無法到場之處理,應視當事人在案件中之身分而定。若為告訴人(被害人),可委任律師代理出庭陳述意見,或透過填寫意見表、提出書狀等方式表達意見,較具彈性;若為被告,原則上仍應親自到庭,但可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辯護,若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應儘速向法院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考量詐欺案件涉及複雜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且可能涉及刑法第339-4條之加重詐欺情形,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律師全面評估個案狀況後,提供最適切的處理建議,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詐欺案件通常較為複雜且耗時,專業律師的協助可能有助於加速案件進度、整理證據資料、提出有利之法律主張,並爭取最有利的結果。無論當事人為告訴人或被告,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均為值得考慮之選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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