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開庭我無法出席,律師可以代理出庭嗎?

詐欺案我本人沒辦法到場要怎麼辦?可以請律師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涉及詐欺案件,因故無法親自到庭應訊,詢問是否可委任律師代為出庭及相關處理方式。本意見書將就當事人在訴訟中可能之身分地位,分析其出庭義務及律師協助之可行性,並提供具體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詐欺罪之法律構成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罪之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行為人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三)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四)行為與結果間須有因果關係

本案當事人在詐欺案件中之具體身分地位,將影響其訴訟權利義務及出庭之必要性。

二、告訴人(被害人)之出庭義務與權利

若當事人為詐欺案件之告訴人(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告訴人並非訴訟之必要當事人,其出庭義務較為彈性:

(一)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告訴人可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陳述意見,維護其訴訟權益。

(二)告訴人無絕對到庭義務

告訴人若因正當理由無法到庭,可透過下列方式處理:

  • 提出書狀向法院或檢察署說明無法到庭之事由
  • 填寫告訴人意見表,表達對案件之意見及訴訟請求
  • 委任律師代理出庭陳述意見

(三)法院認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雖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但法院若認為有訊問告訴人本人之必要(例如釐清案情細節、確認被害經過等),仍得依職權命告訴人本人到場。此時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影響案件之進行。

三、被告之出庭義務與辯護權

若當事人為詐欺案件之被告,其訴訟地位及出庭義務與告訴人截然不同:

(一)被告原則上應親自到庭

被告為刑事訴訟之核心當事人,原則上應親自到庭接受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能遭法院發布拘票拘提到案,甚至發布通緝。

(二)被告得選任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可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進行訴訟防禦。

惟須注意,辯護人係協助被告進行辯護,並非代替被告出庭。即使委任辯護人,被告本人仍應親自到庭,除非有下列例外情形:

  • 被告因重病無法到庭,並提出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被告因服刑中或羈押於其他案件,無法到庭
  • 被告居住於偏遠地區或國外,經法院同意得以視訊方式訊問
  • 其他經法院認定之正當事由

(三)辯護人之功能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功能包括:

  • 陪同被告接受訊問,提供法律諮詢
  • 檢視卷證資料,發現有利被告之證據
  • 提出辯護意見,主張有利被告之法律見解
  • 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或鑑定人
  • 參與交互詰問,質疑不利證據之可信性

四、鑑定人與專家證人制度

在詐欺案件中,若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如電腦詐欺、金融詐欺等),法院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選任鑑定人:「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198-1條規定,被告、辯護人於偵查中得請求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選任鑑定人。此制度有助於釐清案件中之專業問題,保障被告之防禦權。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11-1條規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意見。此制度可協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亦可能有利於被告之辯護。

五、加重詐欺罪之態樣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若本案涉及上述加重情形,刑度將較普通詐欺罪為重,更應審慎處理,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辯護或追訴。

六、其他相關財產犯罪之區別

詐欺罪與其他財產犯罪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應予區別:

(一)與竊盜罪之區別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竊盜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竊盜罪係違反被害人意思而取得財物,詐欺罪則係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自願」交付財物,兩者取得財物之方式不同。

(二)與侵占罪之區別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侵占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罪之前提係行為人已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嗣後起意侵占;詐欺罪則係透過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三)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恐嚇取財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恐嚇取財罪係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詐欺罪則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兩者手段不同。

正確區分犯罪類型,有助於適用正確之法律規定,維護當事人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確認當事人之訴訟地位

建議當事人首先確認自己在本案中之身分地位:

(一)若為告訴人(被害人)

  • 可委任律師代理出庭陳述意見
  • 可填寫告訴人意見表表達意見
  • 可提出書狀說明無法到庭之正當理由
  • 仍應配合檢察官或法院之調查,提供必要之證據資料

(二)若為被告

  • 原則上仍應親自到庭
  • 可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辯護
  • 若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應儘速向法院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 可聲請法院改期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訊問(如視訊)

二、評估委任律師之必要性

考量詐欺案件通常涉及複雜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提供下列協助:

(一)告訴人委任律師之效益

  • 代理出庭陳述意見,節省當事人時間
  • 協助撰擬告訴狀、告訴人意見表等書狀
  • 整理並提出有利之證據資料
  • 追蹤案件進度,向檢察署或法院查詢
  • 評估提起民事求償之可行性
  • 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維護告訴人權益

(二)被告委任辯護人之效益

  • 陪同被告接受訊問,避免不利陳述
  • 檢視卷證資料,發現有利證據或程序瑕疵
  • 提出辯護意見,主張有利之法律見解
  • 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或鑑定人
  • 參與交互詰問,質疑不利證據
  • 協助被告與告訴人進行和解協商
  • 爭取緩刑、減刑或其他有利處分

三、具體行動步驟

步驟一:收到通知後立即處理

  • 確認開庭或應訊之日期、時間、地點
  • 確認自己在案件中之身分(告訴人或被告)
  • 評估是否可能親自到場
  • 若無法到場,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在職證明、機票等)

步驟二: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 儘速預約律師諮詢(建議於開庭前2週完成)
  • 攜帶相關文件(傳票、起訴書、告訴狀、證據資料等)
  • 向律師說明案情及無法到場之原因
  • 請律師評估案件及提供處理建議

步驟三: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若為告訴人:

  • 評估委任律師代理出庭之必要性
  • 簽訂委任契約,約定服務內容及費用
  • 提供完整案件資料予律師
  • 由律師撰擬相關書狀並代理出庭

若為被告:

  • 評估委任辯護人之必要性
  • 簽訂委任契約,約定辯護範圍及費用
  • 提供完整案件資料予辯護人
  • 與辯護人討論辯護策略
  • 除有正當理由外,仍應親自到庭

步驟四:向法院或檢察署提出說明

若確實無法到場:

  • 由律師協助撰擬書狀,說明無法到場之正當理由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若為被告,可聲請改期或以視訊方式進行訊問
  • 若為告訴人,可表明委任律師代理出庭

步驟五:後續追蹤與配合

  • 定期與律師聯繫,了解案件進度
  • 配合提供補充資料或證據
  • 若法院仍命本人到場,應儘可能配合
  • 評估和解或民事求償之可行性

四、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一)時效問題

收到開庭通知或傳票後,應儘速處理,避免因延誤而影響權益。若為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能遭拘提或通緝。

(二)證據保全

詐欺案件之證據通常包括:

  • 對話紀錄(通訊軟體、簡訊、電子郵件等)
  • 匯款單據、交易明細
  • 契約文件、廣告文宣
  • 錄音、錄影資料
  • 證人證詞

應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並提供予律師評估。

(三)避免二次被害

詐欺案件之被害人常遭詐騙集團進行二次詐騙,假冒檢察官、警察或律師,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或匯款。應注意:

  • 司法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匯款或提供帳戶資料
  • 司法機關不會要求至ATM操作或購買點數卡
  • 收到可疑電話應向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四)民事求償

刑事案件外,告訴人可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返還財物或賠償損害。亦可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訴訟費用。

(五)和解協商

若為被告,可考慮與告訴人進行和解協商,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和解可能有助於:

  • 告訴人撤回告訴(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法院量刑時考量和解情節,給予較輕之刑度
  • 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五、費用評估

委任律師之費用因案件複雜程度、律師經驗及服務內容而異,一般而言:

(一)法律諮詢費用

  • 初次諮詢:約新台幣2,000元至5,000元(約1小時)
  • 部分律師提供免費或低收費之初次諮詢
  • 諮詢費用通常可於日後委任時扣抵

(二)訴訟代理或辯護費用

告訴人委任律師代理:

  • 偵查階段:約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
  • 審判階段:約新台幣5萬元至15萬元
  • 視案件複雜程度及開庭次數調整

被告委任辯護人:

  • 偵查階段:約新台幣5萬元至15萬元
  • 第一審:約新台幣10萬元至30萬元
  • 第二審、第三審:另行計費
  • 視案件複雜程度、刑度及開庭次數調整

(三)其他費用

  • 書狀撰擬費用
  • 證據調查費用
  • 鑑定費用
  • 差旅費用

建議於委任前與律師詳細討論費用及付款方式,並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服務內容及費用。

肆、結論

關於詐欺案件無法到場之處理,應視當事人在案件中之身分而定。若為告訴人(被害人),可委任律師代理出庭陳述意見,或透過填寫意見表、提出書狀等方式表達意見,較具彈性;若為被告,原則上仍應親自到庭,但可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辯護,若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應儘速向法院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考量詐欺案件涉及複雜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且可能涉及刑法第339-4條之加重詐欺情形,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律師全面評估個案狀況後,提供最適切的處理建議,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詐欺案件通常較為複雜且耗時,專業律師的協助可能有助於加速案件進度、整理證據資料、提出有利之法律主張,並爭取最有利的結果。無論當事人為告訴人或被告,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均為值得考慮之選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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