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樓層打通後侵占走廊,鄰居投訴怎麼辦?要賠償嗎?

您好,我是 奇異生技公司的行政人員 黃小姐,幫忙老闆尋找律師。 因本公司地址被鄰居投訴侵占"未保存登記走廊區域" ( 本層樓老闆購買的時候就已經是4戶打成1戶的格局 ),與鄰居和平相處十多年了,今年新任管委會才提出此項問題來投訴。 想詢此案件該如呵處理,與您的收費標準,非常感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 奇異生技公司(代表人:黃小姐代理)

案件類型: 建物使用權爭議(涉及未保存登記走廊區域之占用問題)

案件事實:

  • 奇異生技公司現址原為同層樓4戶打通為1戶之格局
  • 公司老闆購入時即為此格局狀態
  • 使用「未保存登記走廊區域」已逾十年,期間與鄰居和平相處
  • 新任管委會近期提出侵占投訴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關係定性

本案涉及共用部分使用權爭議。未保存登記之走廊區域,依法理應屬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該走廊區域應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管理維護之範圍。

二、關鍵法律問題分析

(一)占用行為之法律性質判斷

本案若有貴公司老闆購入時即為4戶打通1戶之格局,且前手已實際使用該走廊區域之情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若該走廊區域之使用已超出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可能涉及違反該條規定。

然而,考量貴公司已持續使用十餘年,且期間與鄰居和平相處,若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長期未表示反對,可能構成默示同意使用之情形。惟此部分仍需視實際證據及規約內容而定。

(二)管理委員會之權限範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若該走廊區域屬於共同走廊性質,管理委員會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應有權制止並要求回復原狀。

(三)可能之抗辯事由

本案若有下列情形,可能作為抗辯依據:

(1)約定專用部分之主張

若該走廊區域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約定為貴公司之約定專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貴公司應有合法使用權利。

(2)長期使用之事實狀態

考量貴公司已持續使用十餘年,且前手購入時即為此格局,若能證明該使用狀態已獲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默示同意,可能主張該使用權利應受保護。

(3)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若該走廊區域之使用已經規約明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但書規定:「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應從其規定。

三、法律責任評估

(一)民事責任

若經認定貴公司占用共用部分屬無權占有,可能面臨:

(1)排除侵害請求:管理委員會可能要求拆除占用部分並回復原狀

(2)不當得利返還:可能需返還相當於使用該空間之利益

(3)損害賠償:若因占用行為造成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損害,可能需負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管理委員會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參、處理建議

第一階段:資料蒐集與現況確認(立即進行)

(1)文件蒐集

  • 建物所有權狀及建物謄本
  • 購屋契約書及相關交易文件
  • 建物使用執照及平面圖
  • 公寓大廈規約(若有)
  • 歷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 管理費繳納證明
  • 與前任管委會往來紀錄

(2)現況調查

  • 確認爭議走廊區域之實際位置及範圍
  • 拍攝現場照片並製作使用現況說明
  • 調查其他住戶是否有類似使用共用空間之情形
  • 確認該走廊區域是否影響其他住戶通行或使用
  • 聯繫前手賣方了解購入時之使用狀態

第二階段:協商溝通(優先方案)

(1)與管理委員會溝通

建議由律師陪同,向管理委員會說明:

  • 購入時即為現狀之歷史沿革
  • 長期使用且未影響其他住戶權益之事實
  • 願意配合合理解決方案之誠意

(2)提出解決方案

方案A:申請約定專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申請將該走廊區域劃定為貴公司之約定專用部分。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即可取得合法使用權。

方案B:支付使用補償

若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貴公司繼續使用,可協商支付合理之使用補償金或分擔較高比例之管理費用。

方案C:調整使用範圍

若爭議走廊區域確實影響其他住戶權益,可協商調整使用範圍,保留必要通道,達成雙方可接受之方案。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建議提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爭取多數住戶支持,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權或達成使用協議。

第三階段:調解程序(協商不成時)

若與管理委員會協商不成,建議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 免收費用
  • 程序簡便快速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 可作為後續訴訟之基礎

第四階段:法律程序(最後手段)

若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或向主管機關檢舉,建議委任律師提出以下抗辯:

(1)積極抗辯

  • 約定專用部分之主張(若有相關證據)
  • 默示同意使用之主張(長期使用且他人未反對)
  • 善意使用之主張(購入時即為現狀且不知有爭議)

(2)程序抗辯

  • 要求管理委員會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
  • 主張應先經協商或調解程序

第五階段:預防性措施

(1)短期措施

  • 暫停爭議區域之新增使用或改建
  • 保持與管理委員會溝通管道暢通
  • 避免與其他住戶發生衝突
  • 確保該區域不影響消防安全及其他住戶通行

(2)長期措施

  • 積極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爭取修改規約或取得使用同意
  • 考慮調整公司內部格局以減少爭議

肆、風險評估與時效提醒

一、風險評估

(1)高風險情境

若無法證明約定專用或取得使用同意,可能面臨:

  • 需拆除占用部分並回復原狀
  • 需返還相當於使用利益之不當得利
  •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支出
  • 影響公司營運及商譽

(2)中風險情境

  • 需支付使用補償金但可繼續使用
  • 需調整使用範圍或方式
  • 需負擔較高比例之管理費用

(3)低風險情境

  • 協商成功,取得約定專用權或使用同意
  • 管理委員會撤回投訴
  •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表示支持

二、重要時效

(1)立即處理事項

  • 收到管理委員會正式通知後,建議於7日內回應
  • 儘速預約律師諮詢並蒐集相關證據

(2)法定期限

  • 若收到主管機關處分書,應於30日內提起訴願
  • 若收到民事起訴狀,應於20日內提出答辯
  • 調解期日應依通知時間準時出席

伍、律師費用說明

一、諮詢階段

  • 初次法律諮詢:新台幣3,000元至5,000元/小時
  • 後續諮詢及案件評估:新台幣5,000元至8,000元/小時

二、委任處理費用

(1)協商階段

  • 律師函撰寫及發送:新台幣10,000元至20,000元
  • 陪同協商或出席會議:新台幣20,000元至50,000元
  • 協商方案擬定及文件準備:新台幣30,000元至60,000元

(2)調解程序

  • 委任費用:新台幣50,000元至100,000元
  • 包含調解書狀撰寫、出席調解、協商談判等

(3)訴訟程序

若進入訴訟程序,律師費用依爭議金額及案件複雜度計算:

  • 第一審:爭議金額之6%至10%(最低新台幣100,000元)
  • 第二審:第一審費用之三分之二
  • 第三審:第一審費用之二分之一

三、其他可能費用

  • 裁判費:由法院依爭議金額計算(約爭議金額之1.1%)
  • 不動產鑑定費:若需鑑定使用價值(約新台幣50,000元至150,000元)
  • 證人旅費及其他訴訟雜支

註:實際收費需視案件複雜度、爭議金額、處理階段及所需工作時數而定,建議面談後依個案情況報價。

陸、立即行動檢核表

本週內應完成事項

  • 預約律師面談(攜帶所有相關文件)
  • 整理購屋契約書及所有權狀等文件
  • 調閱建物使用執照及平面圖
  • 拍攝爭議區域現場照片
  • 製作使用現況說明文件
  • 聯繫前手賣方了解歷史使用情形

兩週內應完成事項

  • 取得公寓大廈規約及歷年會議紀錄
  • 了解其他住戶使用共用空間之情形
  • 評估各種解決方案之可行性
  • 準備與管理委員會溝通之說明資料
  • 決定是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一個月內應完成事項

  • 與管理委員會進行正式溝通(建議由律師陪同)
  • 評估協商成功可能性
  • 若協商不成,準備調解或訴訟文件
  • 提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若適當)

柒、結論

關於奇異生技公司使用未保存登記走廊區域之爭議,考量貴公司購入時即為4戶打通1戶之格局,且已持續使用十餘年而其他住戶未表示反對,可能涉及約定專用部分或默示同意使用之法律關係。然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為之,管理委員會有權制止違規使用行為。

建議處理優先順序:

(1)協商溝通(成本最低、時間最短、維持和諧關係)

(2)調解程序(免費、具強制力、程序簡便)

(3)訴訟程序(最後手段、成本較高、耗時較長)

案件評估:

本案若能證明該走廊區域之使用已獲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默示同意,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作為約定專用部分,應有機會取得合法使用權。然而,若無相關證據支持,且該使用確實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影響其他住戶權益,可能需要調整使用方式或支付使用補償。

建議貴公司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並著手蒐集有利證據,包括購屋契約、使用執照、規約、會議紀錄等文件。同時,應積極與管理委員會溝通,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避免爭議擴大影響公司營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證據、規約內容及主管機關或法院見解而定。建議儘速尋求正式法律諮詢,以維護貴公司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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