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客堅持自己有繳房租,但卻沒有提供任何匯款紀錄,我也沒收到任何款項。之後他快速辦離並且聯絡不上,鑰匙也未歸還,我們當時沒有簽租賃契約,該怎麼辦?
本案涉及房東與租客間之租賃糾紛。租客主張已繳納房租但未提供匯款證明,房東亦未收到任何款項。租客現已辦理戶籍遷出且失去聯繫,鑰匙未歸還,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契約。房東面臨追討欠租、收回房屋使用權及更換門鎖等問題。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本案雖無書面契約,但若有實際交付房屋、約定租金等事實,應可認定租賃關係存在。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依據民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
關於租金是否已給付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租客主張已給付租金者,應負舉證責任。租客無法提供匯款紀錄、收據或其他給付證明,應可認定其未履行給付義務。房東僅需證明租賃關係存在及約定租金數額即可。
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本案處理方式建議如下:
(一)發送存證信函催告
向租客最後已知地址及戶籍地址發送存證信函,載明:
(二)終止契約
若積欠租金已達二個月租額,且催告期限屆滿仍未給付,可再發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
依據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關於鑰匙未歸還之處理:
(一)確認租客是否已實際遷出
(二)更換門鎖之合法性
若租客已實際搬離且無物品留置,可認定已默示終止租賃或拋棄占有。建議:
(一)支付命令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特點:
(二)民事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應轉為民事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
需提出租賃關係存在及租金數額之證據,包括:
(三)調解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一)現場勘查與證據保全
(二)蒐集相關證據
(一)發送存證信函
向租客戶籍地址及最後聯絡地址發送,內容包括:
(二)更換門鎖
若確認租客已搬離且無物品留置:
(一)終止租賃契約
若積欠租金已達二個月租額,且催告期限屆滿仍未給付,發送終止契約存證信函,明確記載終止日期及法律依據。
(二)聲請支付命令
(三)後續執行
(一)務必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二)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三)收取押金
(四)建立給付紀錄
(五)定期巡視房屋
考量本案租客主張已繳納房租但未提供證明,且已搬離失聯,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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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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