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聲稱繳房租卻無證據,還沒還鑰匙就失聯,沒簽約怎麼追討?

我的租客堅持自己有繳房租,但卻沒有提供任何匯款紀錄,我也沒收到任何款項。之後他快速辦離並且聯絡不上,鑰匙也未歸還,我們當時沒有簽租賃契約,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房東與租客間之租賃糾紛。租客主張已繳納房租但未提供匯款證明,房東亦未收到任何款項。租客現已辦理戶籍遷出且失去聯繫,鑰匙未歸還,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契約。房東面臨追討欠租、收回房屋使用權及更換門鎖等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關係之成立與效力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本案雖無書面契約,但若有實際交付房屋、約定租金等事實,應可認定租賃關係存在。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 雙方往來之通訊紀錄(簡訊、LINE、email等)
  • 租客曾居住之證明(水電費帳單、鄰居證詞等)
  • 約定租金之證據(對話紀錄等)

二、租金給付義務與舉證責任

依據民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

關於租金是否已給付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租客主張已給付租金者,應負舉證責任。租客無法提供匯款紀錄、收據或其他給付證明,應可認定其未履行給付義務。房東僅需證明租賃關係存在及約定租金數額即可。

三、租賃契約之終止

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本案處理方式建議如下:

(一)發送存證信函催告

向租客最後已知地址及戶籍地址發送存證信函,載明:

  • 催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應明確記載金額及期間)
  • 給予合理期限(建議7至14日)
  • 逾期未給付將終止租賃契約

(二)終止契約

若積欠租金已達二個月租額,且催告期限屆滿仍未給付,可再發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

四、房屋使用權之收回

依據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關於鑰匙未歸還之處理:

(一)確認租客是否已實際遷出

  • 至現場確認屋內是否仍有租客物品
  • 查詢水電瓦斯使用紀錄
  • 詢問鄰居或管理員

(二)更換門鎖之合法性

若租客已實際搬離且無物品留置,可認定已默示終止租賃或拋棄占有。建議:

  • 先拍照存證(證明屋內狀況、無租客物品)
  • 可逕行更換門鎖,收回房屋管理權
  • 若屋內仍有租客物品,應依法定程序處理,不可擅自丟棄,以免涉及刑事責任

五、欠租之追討

(一)支付命令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特點:

  • 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 若租客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民事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應轉為民事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

需提出租賃關係存在及租金數額之證據,包括:

  • 雙方往來之通訊紀錄
  • 租客曾居住之證明
  • 約定租金之證據
  • 租客戶籍謄本(確認送達地址)

(三)調解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參、處理建議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現況確認(立即執行)

(一)現場勘查與證據保全

  • 前往房屋確認租客是否已完全搬離
  • 拍攝屋內現況照片(含日期時間戳記)
  • 記錄水電瓦斯表度數
  • 確認是否有物品遺留

(二)蒐集相關證據

  • 整理所有與租客之通訊紀錄
  • 調閱水電費帳單
  • 尋找可證明租賃關係之證人
  • 計算積欠租金總額

第二階段:法律程序啟動(1至2週內)

(一)發送存證信函

向租客戶籍地址及最後聯絡地址發送,內容包括:

  • 確認租賃關係及約定租金
  • 載明積欠租金明細
  • 催告於7日內給付
  • 告知逾期將終止契約並追究法律責任

(二)更換門鎖

若確認租客已搬離且無物品留置:

  • 拍照存證後可逕行更換門鎖
  • 保留舊鎖及鑰匙作為證據

第三階段:權利實現(催告期限屆滿後)

(一)終止租賃契約

若積欠租金已達二個月租額,且催告期限屆滿仍未給付,發送終止契約存證信函,明確記載終止日期及法律依據。

(二)聲請支付命令

  • 向租客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後續執行

  • 若支付命令確定,可聲請強制執行
  • 查詢租客財產狀況(薪資、存款、不動產等)

預防措施(未來租賃建議)

(一)務必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 使用內政部版租賃契約範本
  • 明確約定租金、租期、給付方式等

(二)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 影印承租人身分證、戶籍謄本
  • 留存緊急聯絡人資料

(三)收取押金

  • 通常為2個月租金
  • 作為欠租或損害賠償之擔保

(四)建立給付紀錄

  • 要求以匯款方式支付租金
  • 或開立收據並請租客簽收

(五)定期巡視房屋

  • 確認租客居住狀況
  • 及早發現異常情形

注意事項

  • 所有存證信函應以雙掛號寄送,保留郵局收據
  • 與租客之所有溝通應保留紀錄
  • 切勿擅自丟棄租客遺留物品,以免觸犯刑法毀損罪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肆、結論

考量本案租客主張已繳納房租但未提供證明,且已搬離失聯,建議當事人:

  • 立即進行現場勘查並保全證據
  • 蒐集所有可證明租賃關係及欠租事實之資料
  • 依法定程序發送催告及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
  • 若租客確已搬離且無物品留置,可逕行更換門鎖
  • 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程序追討欠租
  • 未來應簽訂書面契約並建立完整給付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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