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爸爸過世,媽媽能繼承全部遺產嗎?配偶繼承權怎麼算?

先生的爸爸過世媽媽可以有權繼承爸爸的全部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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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配偶繼承權之問題。詢問者之先生的父親過世後,其母親(即被繼承人之配偶)是否有權繼承全部遺產。此問題涉及民法繼承編關於法定繼承人順序及配偶應繼分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法定繼承人之範圍與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本條文明確規範法定繼承人之順序,配偶雖為當然繼承人,但其應繼分仍須視是否有其他順序繼承人而定。

二、配偶之應繼分規定

關於配偶之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由上開規定可知,配偶能否繼承全部遺產,應視是否有其他順序繼承人而定。

三、本案情形分析

本案關鍵在於被繼承人(先生的父親)除配偶外,是否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

(1)若先生仍在世

先生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所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第一款規定,母親(配偶)與先生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若僅有先生一人為子女,則母親與先生各應繼承遺產二分之一。在此情形下,母親無法繼承全部遺產。

(2)若先生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若先生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但先生有子女(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在世,則該孫子女可代位繼承,母親仍須與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無法取得全部遺產。

(3)若無第一順序繼承人

若先生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應考量是否有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或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存在。若有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第二款規定,母親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若僅有第四順序繼承人,依同條第三款規定,母親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完全無其他繼承人之情形

僅在被繼承人完全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依民法第1144條第四款規定,配偶之應繼分始為遺產全部。

四、繼承之效力與責任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但對於債務之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此為限定繼承原則。

另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若有數位繼承人,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但以所得遺產為限。

五、遺產之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若本案有多位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繼承人狀況

建議優先確認下列事項:

(1)被繼承人是否有其他子女在世

(2)若先生已過世,是否有孫子女可代位繼承

(3)被繼承人之父母是否在世

(4)被繼承人是否有兄弟姊妹在世

(5)被繼承人之祖父母是否在世

(6)是否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二、確認應繼分並辦理繼承登記

(1)依據實際繼承人狀況,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2)準備相關文件: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清冊

(3)若有多位繼承人,可協議遺產分割方式

(4)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報遺產稅

三、注意繼承相關權益

(1)限定繼承原則: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繼承權回復請求: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遺產管理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4)受扶養人之酌給: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四、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繼承事務涉及法律、稅務及不動產登記等專業領域,建議諮詢律師或地政士,以確保權益並順利完成繼承程序。

肆、結論

關於母親(配偶)能否繼承全部遺產之問題,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應視是否有其他法定繼承人而定。若先生仍在世,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母親應與先生平均繼承,無法取得全部遺產。若先生已過世但有子女代位繼承,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順序繼承人存在,母親亦僅能依法定應繼分繼承部分遺產。僅在完全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時,母親始可能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考量本案事實尚待釐清,建議儘速確認實際繼承人狀況,並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妥善處理繼承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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