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過世有養女,遺產怎麼分?媽媽願意全給兒子要怎麼辦理?

先生的爸爸過世 要遺產繼承 但爸爸有收養兩個養女 養女的意思是遺產 先生跟媽媽一人一半 但媽媽同意給兒子這樣要怎么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遺產繼承問題。被繼承人(先生之父親)過世後,留有配偶(先生之母親)、親生子(先生)及兩名養女。養女主張遺產應由先生與母親各半繼承,母親同意將其應繼分給予兒子。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之範圍與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關於養女之繼承地位,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養女與親生子女應具有相同之繼承權。

二、本案繼承人及應繼分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另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繼承人為:

(1)配偶(母親)

(2)親生子(先生)

(3)養女二人

共計4人,依法定應繼分各應為四分之一(1/4)。

三、養女主張之法律效力分析

養女主張「遺產由先生與母親各半繼承」,考量此主張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1)養女亦為合法繼承人: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女與親生子女應享有同等繼承權,原則上不應被排除於繼承人之外。

(2)法定應繼分之變更:除非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否則應依法定應繼分繼承。

(3)養女之繼承權保障:即使養女自願放棄,仍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拋棄繼承。

四、母親同意將應繼分給予兒子之處理方式

母親欲將其應繼分給予兒子,可能有以下法律途徑:

(一)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若母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依此計算,母親拋棄繼承後,其1/4應繼分將由其他三位繼承人(先生及兩名養女)平均繼承,各增加1/12,即:

  • 先生:1/4 + 1/12 = 1/3

  • 養女各:1/4 + 1/12 = 1/3

此方式可能無法完全達成母親將應繼分全部給予兒子之目的。

(二)繼承後贈與

(1)母親先依法定應繼分繼承1/4遺產

(2)繼承完成後,再將該部分遺產贈與給兒子

注意事項:

  • 需辦理遺產分割協議

  • 贈與行為可能涉及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若涉及不動產,可能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三)遺產分割協議

全體繼承人(母親、先生、兩名養女)可協議分割遺產,不受法定應繼分之限制(民法第1164條)。

操作方式:

  • 四位繼承人共同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

  • 協議內容可約定母親之應繼分由兒子取得

  • 但應經兩名養女同意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養女之真實意願

養女主張「遺產由先生與母親各半」,實際上可能排除了養女自身之繼承權,此主張可能基於:

(1)誤解法律規定

(2)自願放棄繼承

(3)其他家庭因素

建議與養女充分溝通,確認其真實意願。

二、建議處理方案

方案一: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建議採用)

步驟:

(1)召集四位繼承人(母親、先生、兩名養女)協商

(2)若養女同意放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3)若養女同意母親將應繼分給予先生,可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

  • 養女各取得1/4

  • 先生取得1/2(含母親之1/4)

  • 或其他經全體同意之分配方式

優點:

  • 尊重全體繼承人意願

  • 法律效力明確

  • 避免日後爭議

方案二:母親繼承後贈與

步驟:

(1)先依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各1/4)

(2)母親將其繼承之1/4遺產贈與給兒子

(3)辦理贈與登記及稅務申報

缺點:

  • 程序較繁複

  • 可能產生額外稅負

三、注意事項

(1)三個月期限: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2)特留分保障:若被繼承人生前有立遺囑,仍應保障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應繼分之1/2)

(3)稅務規劃:

  • 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遺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 若涉及國外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處理

(4)書面文件:所有協議應以書面為之,並經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

肆、結論

關於養女主張遺產由先生與母親各半繼承,考量養女亦為合法繼承人,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及第1138條規定,應享有法定應繼分。建議採取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方式,在尊重各繼承人意願之前提下,達成遺產分配之共識。若養女確實願意放棄或減少其應繼分,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以確保法律效力並避免日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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