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同意,我能單獨繼承父親遺產嗎?

先生如何不用其它繼承人媽媽 養女兩個同意 繼承爸爸遺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遺產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父親)過世後,其遺產之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母親)、兒子及養女二人。詢問者欲了解兒子是否能在不經其他繼承人(母親及兩位養女)同意之情況下,單獨繼承父親遺產。

貳、法律分析

一、法定繼承人之範圍與應繼分

(一)法定繼承人之認定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本案中,兒子及兩位養女均屬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三人親等相同,應具有相同之繼承權。

(二)配偶之繼承權

配偶具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因此,本案之法定應繼分應為:

  • 母親:1/4
  • 兒子:1/4
  • 養女甲:1/4
  • 養女乙:1/4

二、單獨繼承之可能性分析

(一)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

若母親及兩位養女均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則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其應繼分可能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如此,兒子可能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惟須注意:

  1. 拋棄繼承須由繼承人本人自願為之
  2. 不得強迫或詐欺他人拋棄繼承
  3. 拋棄繼承須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遺囑指定繼承

被繼承人生前若有立遺囑,可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須注意特留分之限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本案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應為:

  • 母親:1/4 × 1/2 = 1/8
  • 兒子:1/4 × 1/2 = 1/8
  • 養女甲:1/4 × 1/2 = 1/8
  • 養女乙:1/4 × 1/2 = 1/8

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由兒子單獨繼承,其他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請求扣減。

(三)繼承權喪失事由

若其他繼承人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且符合法定要件,該繼承人可能喪失繼承權。惟此須有明確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遺產分割之方式

若無法達成單獨繼承,繼承人間應就遺產進行分割:

  1. 協議分割:全體繼承人協議決定分割方法
  2. 裁判分割:協議不成時,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四、親屬會議之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1130條規定:「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若遺產繼承事項涉及親屬會議處理,而有無法定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等情形,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

依民法第1135條規定:「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依民法第1136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參、處理建議

一、合法途徑

  1. 爭取其他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
  • 與母親及兩位養女溝通協商
  • 說明由兒子單獨繼承之理由
  • 必要時可提供適當補償(但不得以不當方法強迫)
  • 協助其他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1. 協議分割遺產
  • 若無法達成單獨繼承,可協商由兒子取得較多遺產
  • 以金錢或其他財產補償其他繼承人
  • 達成協議後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書
  1. 確認是否有遺囑
  • 查明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立遺囑
  • 若有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較多遺產,可依遺囑內容處理
  • 但仍須注意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

二、注意事項

  1. 不得以不法手段取得遺產
  • 不得偽造、變造遺囑
  • 不得以詐欺、脅迫方式使他人拋棄繼承
  • 不得隱匿遺產
  1. 尊重其他繼承人之權利
  • 養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之繼承權
  • 配偶(母親)之繼承權受法律保障
  • 即使其他繼承人同意拋棄,仍須依法定程序辦理
  1. 及時處理
  •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 逾期未拋棄者,視為承認繼承(限定繼承)
  1. 必要時聲請法院處理
  • 若遺產分割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 若涉及親屬會議事項而有困難,得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聲請法院處理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遺產繼承問題,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兒子可能無法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之情況下,單獨繼承父親全部遺產。建議透過以下合法途徑處理:

  1. 其他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
  2.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指定(但仍受特留分限制)
  3. 協議分割遺產,由兒子取得較多遺產並補償其他繼承人

建議與家人充分溝通協商,在尊重各繼承人權利之前提下,尋求對各方都公平合理之遺產分配方案。必要時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遺產繼承事宜,或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聲請法院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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