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婆婆入住安養院後,其養女是否需經婆婆同意始能動用婆婆存款支付安養中心費用之問題。核心爭點在於養女對婆婆財產之處分權限及扶養義務之履行方式。
婆婆之存款屬其個人財產,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動用其財產。
養女與婆婆間存在收養關係,但此身分關係不當然賦予養女處分婆婆財產之權限。養女若欲動用婆婆存款,原則上應取得婆婆之同意或授權。
應由婆婆本人決定是否同意使用其存款支付安養費用。養女可協助辦理相關手續,但需經婆婆授權。
若婆婆因疾病、失智等原因無法表達意思,養女應依法定程序處理:
(1)聲請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
(2)經法院選定為監護人後,始得代為管理財產
(3)監護人應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包括提供生活所需之費用。
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若婆婆有自有財產,應優先使用其財產支付安養費用。
若婆婆財產不足以支應安養費用,養女始負補足之責任。養女應依自身經濟能力負擔扶養費用。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授權擅自動用他人存款,即使基於善意支付安養費用,仍可能涉及侵占罪。本案若養女未經婆婆同意或未取得合法授權即動用其存款,可能成立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第3款規定,犯第335條之侵占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本案若養女確係基於善意履行扶養義務而動用婆婆存款支付安養費用,且事後能證明款項確實用於婆婆之照護,可能符合情節輕微之要件。惟此仍需由司法機關個案審酌,不宜事前即認定無罪。
(1)請婆婆簽署授權書或委任書
(2)明確載明授權範圍(如:代為提領存款、支付安養費用等)
(3)建議辦理公證,增加法律效力
(1)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2)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鑑定報告等)
(3)經法院裁定後,取得監護人資格
多數銀行要求提供本人同意文件或法院裁定書。建議事先與銀行確認所需文件。
未經授權擅自動用他人存款,可能涉及侵占罪。即使基於善意支付安養費用,仍有法律風險。
(1)若意識清楚:請婆婆簽署授權書,授權養女代為處理財務事宜
(2)若意識不清:準備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1)說明目前狀況,請求暫緩繳費或分期付款
(2)取得費用明細及繳費期限
(1)建議尋求律師協助,確保程序合法
(2)必要時可向社會局或長照中心尋求協助
若需聲請監護宣告,儘速準備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程序約需2至6個月。
(1)建立婆婆財產清冊
(2)規劃安養費用之支付來源及方式
(3)保留所有支出憑證,以備日後查核
(1)定期評估婆婆之身體及財務狀況
(2)適時調整扶養方式及費用負擔
即使出於善意,未經授權動用他人存款仍屬違法,可能面臨刑事及民事責任。
(1)所有支出應保留收據及憑證
(2)建立帳目明細,證明款項用途正當
(1)與其他家族成員保持溝通
(2)避免日後產生財產糾紛
關於養女動用婆婆存款支付安養費用一事,應依婆婆之意識狀態採取不同處理方式:
若婆婆意識清楚,應取得其書面授權,建議辦理公證以增加法律效力。
若婆婆意識不清,應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裁定後始得代為管理財產。
在取得合法授權前,建議由養女先行墊付費用,日後再依法定程序向婆婆請求償還或從婆婆財產中支應。
務必保留所有支出憑證,確保程序合法透明,避免涉及侵占罪之法律風險。
考量本案涉及財產處分權限及刑事責任風險,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採取適當之法律程序,以保障雙方權益並避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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