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用該從遺產扣除再平分,還是由辦喪禮的人先扣?

喪葬費用該由遺產扣除在平分 還是由付責喪葬事遺部份遺產先扣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繼承人間對於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之負擔方式產生爭議,主要爭點為:喪葬費用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後再分配遺產,或應由實際支付喪葬費用之繼承人優先自遺產中扣除後,再由全體繼承人分配剩餘遺產。

貳、法律分析

一、喪葬費用之法律性質

(一)喪葬費用屬遺產債務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喪葬費用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生,但基於社會倫理及習俗,應認屬繼承人因繼承而生之必要費用,性質上應屬遺產債務,應由遺產中優先清償。

(二)司法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著有判例認為,喪葬費用為繼承費用之一種,應由遺產中支付。實務上通常認定喪葬費用應包括:

  • 殯葬儀式費用
  • 墓地或靈骨塔位費用
  • 相關必要支出

但費用應以適當且必要為限,不得浮濫。

二、喪葬費用之負擔方式

(一)原則:由遺產中優先扣除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喪葬費用屬於遺產管理費用之一環,應解釋為:

(1)先由遺產總額中扣除喪葬費用

(2)再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剩餘遺產

(二)實際支付者之求償權

若某繼承人已先行墊付喪葬費用,該繼承人得:

(1)優先自遺產中取償:在遺產分割時,優先自遺產中扣除其墊付之喪葬費用

(2)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若遺產不足清償或遺產分割前,得依相關規定,向其他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請求分擔

三、繼承人之範圍與應繼分

(一)繼承人之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本案應先確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範圍,以確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二)配偶之應繼分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之應繼分應依其與何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而定。

四、遺產之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在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為公同共有,喪葬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而非由特定繼承人單獨負擔。

五、具體計算方式

假設案例:

  • 遺產總額:400萬元
  • 喪葬費用:40萬元
  • 繼承人:配偶及3名子女(應繼分各1/4)

正確計算方式:

步驟一:扣除喪葬費用

可分配遺產 = 400萬 - 40萬 = 360萬

步驟二:依應繼分分配

每人應得 = 360萬 × 1/4 = 90萬

步驟三:墊付者優先取償

若長子墊付40萬喪葬費

長子實際可得 = 90萬 + 40萬 = 130萬

其他繼承人各得 = 90萬

錯誤計算方式(僅由墊付者負擔):

長子得 = 400萬 × 1/4 - 40萬 = 60萬(不正確)

其他繼承人各得 = 400萬 × 1/4 = 100萬(不正確)

參、處理建議

一、協議分割遺產時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確認喪葬費用總額

  • 收集所有喪葬相關單據
  • 確認費用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 排除不必要或過度奢華之支出

(2)製作遺產清冊

  • 列明全部遺產項目及價值
  • 列明喪葬費用明細
  • 計算可分配遺產淨額

(3)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

建議載明條款如下:

第○條(喪葬費用之處理)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共計新臺幣○○元,業由繼承人○○○墊付,全體繼承人同意由遺產總額中優先扣除,並由墊付人優先受償。

第○條(遺產分配)

遺產總額扣除喪葬費用後,餘額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配。

二、無法達成協議時

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建議:

(1)聲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

  •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
  • 請求法院裁判喪葬費用應由遺產中扣除
  • 請求法院裁判遺產分割方法

(2)保全證據

  • 保存所有喪葬費用單據正本
  • 拍照存證相關支出證明
  • 必要時請證人作證

(3)注意時效

  • 遺產分割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
  • 但墊付費用之求償權應注意相關消滅時效規定

三、特別注意事項

(1)喪葬費用之合理範圍

  • 應考量被繼承人生前身分地位
  • 參考當地習俗及一般社會標準
  • 避免過度奢華而生爭議

(2)特留分之保障

  • 喪葬費用扣除可能影響特留分計算
  • 特留分應以扣除喪葬費用後之遺產為基礎計算

(3)稅務問題

  • 喪葬費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扣除額度有上限規定
  • 應保留單據供稅捐機關查核

(4)繼承權之喪失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若有繼承人涉及上述情事,可能喪失繼承權,應一併確認。

肆、結論

關於喪葬費用之負擔方式,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喪葬費用應屬遺產管理費用,應由遺產總額中優先扣除,再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剩餘遺產,而非僅由實際支付喪葬費用之繼承人單獨負擔。此一處理方式符合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亦較為公平合理。

建議當事人:

(1)優先尋求全體繼承人協議解決

(2)製作完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3)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4)保全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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