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停車位置影響我家出入,警察說不違法,我還有其他辦法制止嗎?

我與鄰居因停車問題產生糾紛,鄰居有兩台轎車,一台停於車庫,一台停於車庫前方,其車庫位置位於我家前方,雖離家門前方尚有一段距離,但因其停車的位置會有點影響我家車子後退,故與鄰居商討是否可將其轎車往他們自家前方移動,但鄰居不妥協,因其自家前方堆積回收物,故無法移動轎車,因此情形彼此協商不來也有報案過,員警來時告知鄰居轎車停車位置並無紅線區,不違法任何規則,因此也無法勸導,但實質上上鄰居停車位置的確會影響我們自家轎車出入,想請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介入鄰居鑽漏洞的路霸行為,或者可以改用鄰居回收物,花盆侵佔公有道路為則,開罰鄰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鄰居因停車問題產生糾紛。鄰居擁有兩台轎車,一台停於車庫內,另一台停於車庫前方(位於當事人家門前方區域)。該停車位置雖未劃設紅線,但影響當事人車輛進出。鄰居因自家門前堆放回收物及花盆,拒絕將車輛移至自家前方。當事人曾報警處理,但警方表示該處無紅線標示,不違反交通規則,無法勸導。當事人欲尋求其他法律途徑解決此糾紛,並考慮以鄰居回收物、花盆侵占公有道路為由,請求主管機關開罰鄰居。

貳、法律分析

一、停車問題之法律定性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

  1. 停車合法性判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若該處確實未劃設紅線或禁停標誌,從交通法規角度而言,鄰居停車行為形式上可能未違反第56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之規定。警方之判斷在此範圍內應具有正確性。

  1. 妨礙通行之認定

然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若鄰居停車確實造成當事人車輛無法正常進出,可能構成「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

建議蒐集具體證據(如行車記錄器影像、照片等),證明該停車位置確實妨礙車輛通行。需注意的是,「顯有妨礙」之認定標準,實務上須視具體情況判斷,包括道路寬度、車輛進出空間、是否造成實際通行困難等因素。

(二)民事侵權行為之可能性

  1. 相鄰關係之規範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本條主要規範「不可量物侵入」之情形,雖未直接規範停車問題,但若能證明鄰居停車行為持續妨礙當事人通行權益,可能類推適用相鄰關係之法理。

  1.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能證明鄰居長期占用公共道路停車,明知影響當事人權益而不改善,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惟須注意,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1)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2)行為違法;(3)侵害他人權利;(4)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本案中,若鄰居停車處未劃設紅線,「違法性」之認定可能存在爭議。

  1. 所有權之保護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若當事人能證明鄰居停車行為妨害其對自有土地之使用權益,可能依本條請求除去妨害。惟須注意,本條適用前提為當事人對該土地享有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若停車處屬公共道路,則應循其他途徑處理。

二、回收物及花盆占用道路問題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若鄰居於自家門前堆放回收物及花盆,且該處屬於公共道路,應構成「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本條規定,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並處以罰鍰。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若鄰居經勸導仍不清除,主管機關得視同廢棄物予以清除。

(二)廢棄物清理法之適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若回收物屬於廢棄物性質,且堆置於路旁,應違反本條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環保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三)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處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1條第1項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本條適用於「廢棄車輛」之情形。若鄰居車輛仍在使用中,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三、建築法及地方自治條例

依建築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部分地方政府訂有「騎樓走廊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禁止於騎樓、人行道堆放雜物。建議查詢當地相關自治條例,確認是否有更具體之規範。

四、調解與強制執行程序

(一)調解程序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當事人可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書具有民事契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若調解成立或取得勝訴判決,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策略

(一)蒐集證據

  1. 停車妨礙通行之證據
  • 以行車記錄器、手機錄影等方式,記錄車輛進出時受阻之情形
  • 拍攝現場照片,標示鄰居車輛位置與自家車輛進出動線之關係
  • 記錄妨礙情形發生之日期、時間,建立完整紀錄
  1. 占用道路之證據
  • 拍攝回收物、花盆堆放之位置、範圍
  • 確認該處是否屬於公共道路(可向地政機關查詢土地使用分區)
  • 記錄堆放物品之時間長短

(二)向主管機關檢舉

  1. 交通違規檢舉

考量鄰居停車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情形,建議向當地警察局交通隊提出檢舉,並檢附前述蒐集之影像、照片證據。若警方不予受理,可要求書面說明理由,並向上級機關申訴。

  1. 占用道路檢舉(建議優先採取)

關於鄰居於自家門前堆放回收物及花盆之行為,若該處屬於公共道路,應明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建議:

  • 向當地環保局或清潔隊檢舉回收物堆放問題
  • 向工務局或建管單位檢舉花盆等物品占用道路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請求取締

此途徑之違法性較為明確,較易獲得主管機關處理。

(三)調解程序

  1.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建議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免費,且較訴訟程序簡便快速。調解成立後具有民事契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 協商重點
  • 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如鄰居清理自家門前回收物後,將車輛移至該處
  • 尋求折衷方案:如鄰居調整停車角度,減少對當事人之影響
  • 必要時可提出補償方案,如協助鄰居處理回收物等

二、中長期處理策略

(一)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請求排除侵害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若能證明鄰居行為侵害當事人通行權益,可請求法院判命鄰居移除障礙。惟須注意,本條適用前提為當事人對該土地享有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1. 請求損害賠償

若因鄰居行為造成實際損害(如車輛因進出困難而受損),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惟須注意侵權行為成立要件,包括故意或過失、違法性、侵害權利、因果關係等。

(二)申請劃設紅線或禁停標誌

  1. 向當地交通主管機關(通常為交通局或工務局)申請於自家門前劃設紅線
  2. 說明理由:該處停車影響住戶車輛進出,有安全疑慮
  3. 若申請成功,日後鄰居停車即屬違規,可直接檢舉取締

三、注意事項

(一)避免私力救濟

  1. 切勿自行移動鄰居車輛或破壞回收物,以免觸犯刑法毀損罪或竊盜罪
  2. 不應採取堵門、潑漆等激烈手段,可能構成強制罪或恐嚇罪
  3. 應循合法途徑解決糾紛,保護自身權益

(二)保持理性溝通

  1. 鄰居關係長久,應盡量維持和諧
  2. 溝通時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言語
  3. 可請第三方(如里長、調解委員)協助溝通

(三)法律程序之成本效益評估

  1. 訴訟程序耗時費力,且結果未必如預期
  2. 建議優先採取檢舉、調解等較簡便之途徑
  3. 若確需訴訟,應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成本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1-2週)

(1)完整蒐集證據(影像、照片、紀錄) (2)向警察局交通隊檢舉停車妨礙通行 (3)向環保局檢舉回收物占用道路 (4)向建管單位檢舉花盆占用道路

第二階段(2-4週)

(1)追蹤檢舉案件處理進度 (2)若檢舉未獲處理,向上級機關申訴或陳情 (3)同時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第三階段(1-2個月)

(1)參加調解程序,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2)若調解不成立,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3)申請於自家門前劃設紅線或禁停標誌

第四階段(視情況而定)

(1)若前述途徑均無效,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2)委任律師處理訴訟事宜 (3)持續記錄鄰居妨礙行為,作為訴訟證據

肆、結論

關於鄰居停車及占用道路問題,考量鄰居停車處未劃設紅線,但若確實妨礙當事人車輛通行,應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規定。此外,關於鄰居於自家門前堆放回收物及花盆之行為,若占用公共道路,應明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相關規定。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檢舉占用道路」之策略,因回收物及花盆占用道路之違法性較為明確,較易獲得主管機關處理。同時蒐集停車妨礙通行之證據,向交通主管機關檢舉。若行政檢舉途徑無效,再考慮調解或訴訟程序。

處理鄰居糾紛應保持理性,避免採取私力救濟或激烈手段,以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建議循合法途徑,透過行政檢舉、調解、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同時盡量維持鄰里和諧關係。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為準。建議當事人於採取法律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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