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詢問法律問題, 本人是軍人,去年有與朱先生產生糾紛,他以聊天記錄告我妨害自由,於11月初收到不起訴通知,但在年初時因為這件事情被部隊記了三支小過(營外兼差*1、言行不檢*2)。 1.因為這件事情在部隊無法晉升、影響年度考績以及年終獎金、公餘進修補助因而不符資。 2.想利用不起訴證明以行政程序法128條來進行救濟或反應。 3.想以民事賠償方式向朱先生索賠。 想詢問整件事情適不適合進行。
當事人為現役軍人,因與朱先生發生糾紛,遭朱先生以聊天記錄提告妨害自由罪。雖於去年11月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部隊已於年初依此事件記三支小過(營外兼差×1、言行不檢×2),導致無法晉升、影響年度考績、年終獎金及公餘進修補助資格。當事人擬:
本意見書將就上述兩項救濟途徑之可行性進行分析,並提供具體建議。
刑事不起訴處分與行政懲處在法律上屬於不同性質之程序,各自獨立運作。行政機關為懲處時,得依職權認定事實,不當然受刑事判決或不起訴處分之拘束。惟若懲處事由與刑事不起訴理由明顯牴觸,或懲處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該懲處可能構成違法或不當。
此項懲處與妨害自由罪之刑事指控無直接關聯,應屬違反軍人服役相關規定之獨立違紀行為。刑事不起訴處分不影響此項懲處之合法性。
此項懲處可能與聊天記錄內容有關。即使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仍可能違反軍紀而受懲處。惟需檢視懲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懲處事由與刑事不起訴理由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適用分析:
不起訴處分書可能構成「新證據」。依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若不起訴處分書係於懲處作成後始取得,應屬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證據。
惟需注意: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當事人應於知悉不起訴處分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且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未逾五年。
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若當事人於年初受懲處,至今可能已逾訴願期限。
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建議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重新審查。若遭駁回,可於收到駁回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不服,再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106條規定,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檢視:
人民依法享有訴訟權,提起刑事告訴本身並非不法行為。除非能證明朱先生明知無理由而惡意提告(構成誣告或濫訴),否則難以認定其提告行為具有不法性。
需證明朱先生明知無理由仍提告,或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僅憑不起訴處分,尚不足以證明對方具有故意或過失。
當事人因懲處而受有年終獎金減少、無法晉升、公餘進修補助資格喪失等損害,此部分較易證明。
需證明損害係因朱先生之提告行為所致。惟若部隊認定當事人確有違紀行為而為懲處,因果關係可能被切斷。
需證明朱先生「明知無理由」而提告,此為主觀要件,舉證困難度極高。不起訴理由若僅為「犯罪嫌疑不足」,更難證明對方具有惡意。
需證明損害「完全」或「主要」因提告而生。若部隊認定確有違紀行為(如營外兼差),因果關係恐被切斷。
不利因素:
有利因素:
綜合評估,民事求償之勝訴可能性相對較低,建議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提告。
當事人所受懲處屬行政責任範疇。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1項規定:「軍人之違紀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罰。因過失而應受重大懲罰者,以重大過失為限。」懲處應符合比例原則,且需有明確違紀事實。
依同法第15條規定:「依本法進行程序之人員,對違紀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若懲處程序未充分考量不起訴處分等有利情形,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朱先生若僅係依法行使訴訟權,縱使最終獲不起訴處分,亦不當然構成民事侵權責任。除非能證明其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難以請求損害賠償。
若朱先生明知無理由而故意提告,可能涉及刑法誣告罪。惟此需由檢察官依職權偵查,當事人可考慮提出告訴,但成立與否仍需視具體證據而定。
必要文件:
關鍵資訊:
建議優先採取此途徑,理由:
申請書撰寫重點:
主旨:為本人因○○案遭記過處分,茲檢附刑事不起訴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重新審查,請查照。
說明:
(1)本人於○年○月○日因○○事由遭記過三支(營外兼差×1、言行不檢×2)。
(2)該案業經○○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認定本人並無妨害自由犯行。
(3)原懲處中「言行不檢」部分,係以本人涉嫌妨害自由為由,惟既經檢察官認定無犯罪嫌疑,原懲處事實基礎已有重大變更。
(4)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起訴處分書屬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新證據,如經斟酌應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爰申請撤銷或變更原懲處。
(5)檢附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乙份。
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於收到駁回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國防部提起訴願。
訴願理由建議:
建議先取得以下證據再決定:
若具備以下情形,可考慮提告:
若訴願失敗,可評估是否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106條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優點:
缺點:
建議:
建議採取謹慎態度:
向朱先生發送存證信函,說明其提告已獲不起訴處分,要求其說明提告理由,並保留和解空間。此舉可測試對方反應,並作為後續訴訟之準備。
諮詢律師專業意見,評估勝訴可能性、訴訟成本及執行可能性。若勝訴機率低於五成,建議審慎考慮。
請求項目:
訴訟策略:
各項救濟程序均有嚴格期限限制,逾期將喪失救濟權利。建議製作時程管理表,確實掌握各項期限。
救濟期間懲處仍屬有效,影響持續存在。即使最終獲得救濟,已生之損害(如年終獎金)可能難以完全回復。
即使成功撤銷懲處,部隊仍可能以其他理由再為懲處。特別是「營外兼差」部分,若確有違規事實,撤銷可能性較低。
若敗訴,需負擔訴訟費用及可能之律師費用。此外,朱先生可能提起反訴,主張名譽受損。
惡意提告之證明困難度極高,損害範圍之量化亦非易事。若無充分證據,敗訴可能性高。
提起訴訟可能激化雙方衝突,影響軍中人際關係。此外,訴訟過程可能曠日廢時,造成心理壓力。
考量當事人已取得不起訴處分,此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新證據」,且如經斟酌可能受較有利益之處分。建議立即依該條規定申請重新審查,爭取撤銷或減輕懲處。
成功關鍵:
預期效果:
考量民事求償需證明朱先生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且需證明因果關係,舉證困難度高,勝訴可能性相對較低。建議先完成行政救濟程序,並蒐集更多有利證據後,再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條件:
替代方案:
第一優先:行政救濟
立即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重新審查,並保留訴願及行政訴訟權利。此為當前最可行且成本效益最高之救濟途徑。
第二優先:蒐證評估
持續蒐集有利證據,包括朱先生惡意提告之證據、具體損失金額證明等。同時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民事訴訟之可行性。
第三優先:民事求償
視行政救濟結果及證據蒐集情況,審慎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若無明確惡意證據或勝訴可能性低,建議暫緩提告。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申請應於知悉不起訴處分後三個月內提出,且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未逾五年。建議立即提出申請,避免逾期。
所有相關文件均應保留正本或經認證之影本,包括不起訴處分書、懲處令、聊天記錄、損失證明等。對話記錄應完整保存,避免遺失或毀損。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特別是熟悉軍事行政法及民事侵權法之律師。可先洽詢軍中法律服務,或委任民間律師處理。
救濟程序可能曠日廢時,需保持理性與耐心。避免情緒化決策,以免影響判斷。必要時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在救濟程序進行期間,應注意保障自身權益。若部隊有進一步不利處分,應立即尋求法律協助。同時,應避免與朱先生有進一步衝突,以免影響後續程序。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應優先進行行政救濟,爭取撤銷或減輕懲處。關於民事求償部分,建議先蒐集證據並諮詢律師後,再審慎評估是否提告。整體而言,行政救濟之成功可能性較高,建議當事人集中資源於此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證據資料為準。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協助,請隨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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