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中毒遭盜領,電信商和銀行疏失要賠償,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起告嗎?

手機中毒資料被盜,歹徒已被抓,起訴書已遞送法院,但因台哥大及银行的疏失,造成金錢損失其中損失金額,台哥大及銀行有连带关系,則是否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可連帶提起訴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手機中毒導致個人資料遭竊,歹徒已遭逮捕並經檢察官起訴,起訴書已遞送法院。然因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下稱台哥大)及銀行之疏失,致當事人遭受金錢損失。當事人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併對台哥大及銀行提起連帶賠償之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適用範圍

(一)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二)「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認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刑事被告本人(即實施犯罪行為之歹徒)
  2.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與刑事被告有特定法律關係,依民法規定應負連帶或替代賠償責任者

關鍵在於認定台哥大及銀行是否屬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三)民法連帶責任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四)本案法律關係分析

本案涉及三個不同主體之行為:

  1. 歹徒之犯罪行為:竊取個人資料並盜用
  2. 台哥大之疏失:可能涉及未善盡電信安全防護義務
  3. 銀行之疏失:可能涉及未善盡帳戶安全管理義務

若台哥大及銀行與歹徒間無共同侵權行為之關係,亦無民法第185條所定之造意或幫助關係,則三者之行為應屬各自獨立之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不法侵害」。在此情形下,台哥大及銀行可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要件。

二、台哥大及銀行之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台哥大及銀行有以下疏失,應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 台哥大部分
  • 未善盡電信法第1條所定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之義務
  • 未提供適當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
  • 未及時通知用戶異常狀況
  1. 銀行部分
  • 未善盡帳戶安全管理義務
  • 未建立有效之異常交易偵測機制
  • 未及時攔阻可疑交易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若台哥大及銀行未依契約約定提供安全之服務,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1. 台哥大:基於電信服務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2. 銀行:基於存款契約或金融服務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三)責任性質之區別

歹徒、台哥大及銀行對當事人所負之責任,可能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

  • 各自基於不同原因事實負賠償責任
  • 非民法第272條所定之連帶債務關係
  • 亦非民法第185條所定之共同侵權行為

三、舉證責任分配

(一)基本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二)具體舉證事項

  1. 對歹徒部分
  • 歹徒之犯罪行為事實(可援引刑事起訴書及相關證據)
  • 犯罪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 損害金額之證明
  1. 對台哥大部分
  • 台哥大有疏失之事實
  • 該疏失違反契約義務或法定義務
  • 疏失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1. 對銀行部分
  • 銀行有疏失之事實
  • 該疏失違反契約義務或法定義務
  • 疏失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三)法院之自由心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法院將依職權調查證據,並依自由心證判斷台哥大及銀行是否確有疏失,以及該疏失與損害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時效規定

(一)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契約責任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考量台哥大及銀行與歹徒間可能不具民法第185條所定之共同侵權行為關係,亦無造意或幫助之情形,建議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僅對歹徒(刑事被告)提起訴訟

理由如下:

  1. 若台哥大及銀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要件,法院可能裁定駁回該部分之訴
  2. 即使法院受理,最終仍可能以不符合要件為由判決駁回
  3. 避免程序上之不利益,影響對歹徒部分之請求

(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對台哥大及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優點如下:

  1. 符合訴訟程序要件,避免程序駁回之風險
  2. 可完整主張台哥大及銀行之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3. 舉證及攻防較為完整,有利於實體權利之主張
  4. 可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將台哥大及銀行列為共同被告

二、具體訴訟步驟

(一)第一階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 訴訟對象:僅對歹徒提起
  2. 請求內容:因歹徒竊取資料並盜用所生之全部損害
  3. 提起時點:應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4. 證據準備
  • 刑事起訴書及相關偵查卷證
  • 手機中毒及資料外洩之證明
  • 金錢損失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 與損害間因果關係之證明

(二)第二階段:獨立民事訴訟

  1. 訴訟對象:台哥大及銀行(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列為共同被告)
  2. 請求權基礎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
  1. 證據準備
  • 與台哥大之電信服務契約及相關約定
  • 與銀行之存款或金融服務契約及相關約定
  • 台哥大疏失之證明(如:未提供適當資安防護、未及時通知異常等)
  • 銀行疏失之證明(如:未善盡交易安全把關、未及時攔阻異常交易等)
  • 疏失與損害間因果關係之證明
  • 損害金額之明細及證明
  • 業界通常標準或法規要求之比較資料

三、舉證重點提醒

(一)台哥大疏失之舉證

  1. 電信服務契約中關於資訊安全防護之約定
  2. 電信法及相關法規對電信業者之安全維護義務
  3. 台哥大未履行該義務之具體事實
  4. 業界通常標準之比較
  5. 若無該疏失,損害即可避免之證明

(二)銀行疏失之舉證

  1. 金融服務契約中關於交易安全之約定
  2. 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規對銀行之安全管理義務
  3. 銀行未善盡把關義務之具體事實(如:未偵測異常交易、未及時通知等)
  4. 金融業通常標準之比較
  5. 若無該疏失,損害即可避免之證明

(三)因果關係之證明

應證明台哥大或銀行之疏失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若無該疏失,依一般社會經驗,損害即可避免。

(四)損害金額之證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若損害金額難以精確證明,應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認定。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保全證據

  1. 立即保存手機中毒及資料外洩之相關證據
  2. 保存與台哥大、銀行往來之所有通訊紀錄
  3. 保存損害發生過程之時間軸及相關文件
  4.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保全證據

(二)和解可能性評估

  1. 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台哥大及銀行,說明事實經過並請求賠償
  2. 評估和解之可能性及條件
  3. 若和解不成,再提起訴訟
  4. 訴訟進行中仍可持續協商和解

(三)訴訟費用考量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需繳納十分之一之裁判費
  2. 獨立民事訴訟需繳納全額裁判費
  3. 應評估損害金額與訴訟成本之比例
  4. 勝訴後可請求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用

(四)訴訟進行中之配合事項

  1. 配合法院調查程序,提供必要之說明及證據
  2. 注意訴訟文書之送達及期限
  3. 必要時可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肆、結論

關於(手機中毒資料被盜並因台哥大及銀行疏失造成金錢損失)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適用範圍),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對歹徒部分: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請求賠償,以節省訴訟成本並利用刑事判決之認定

  2. 對台哥大及銀行部分:考量其與歹徒間可能不具民法第185條所定之共同侵權行為關係,建議另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以符合訴訟程序要件並確保實體權利之完整主張

此種「雙軌並進」之處理方式,應較能確保當事人之權益獲得完整保障。惟提起訴訟前,仍建議先行評估各項證據之充分性,並考量和解之可能性,以達成最有利之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完整之案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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