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長照個管師,陪伴個案就醫回來要報醫囑,但我寫錯也通報衛生局系統,案家屬抓把柄要告我,請問要賠多少錢賠,找律師私下和解談保密協易可以嗎? 我寫錯的醫囑 優倍滋乳膏-可預防感染 (只有軟化角質作用)
當事人為長照個管師,於陪伴個案就醫後撰寫醫囑時發生記載錯誤,將「優倍滋乳膏」之作用誤載為「可預防感染」(實際僅具軟化角質作用),且已通報至衛生局系統。案家屬以此為由表示欲提告,當事人詢問可能之賠償金額,以及是否可透過律師私下和解並簽訂保密協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有損害發生、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
本案中,當事人於記載醫囑時發生錯誤,若此錯誤記載係因疏忽所致,應屬過失行為。然而,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尚須有實際損害之發生。若個案並未因此錯誤記載而誤用藥物、延誤治療或產生其他不良後果,則可能欠缺「損害」及「因果關係」要件。
關鍵問題在於:個案是否因此錯誤記載而受有實際損害?
若個案確實因錯誤醫囑而受有損害(例如:誤用藥物導致身體不適、額外就醫支出等),當事人可能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惟若無實際損害發生,則侵權行為責任可能不成立,或賠償金額極為有限。
若當事人與個案或其家屬間存在長照服務契約關係,且正確記載醫囑屬契約義務之一部分,則錯誤記載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惟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成立,同樣須有損害發生,且損害與債務不履行間具有因果關係。
賠償金額應視實際損害程度而定:
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成立須有「傷害結果」發生。若個案僅係醫囑記載錯誤,但未實際造成身體傷害,則不構成本罪。此外,業務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若案家屬提出告訴,當事人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其達成和解,由告訴人撤回告訴。
本案屬過失記載錯誤,非故意偽造或變造文書,不構成偽造文書相關罪責。
當事人已將錯誤醫囑通報至衛生局系統,主管機關可能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建議當事人主動向衛生局說明情況並更正記載,展現積極改正之態度,以降低行政處分之可能性或減輕處分程度。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為當事人間之私法契約,雙方可自由約定和解條件,包括賠償金額、撤回告訴、保密義務等。
和解書應明確記載以下內容:
保密協議在民事上具有契約拘束力,雙方應遵守保密義務。惟應注意:
建議當事人優先確認以下事項:
若無實際損害發生,民事賠償責任可能不成立或金額極低;刑事責任亦可能因欠缺傷害結果而不構成犯罪。
建議保存以下資料:
建議當事人主動向衛生局說明情況並更正記載,同時向服務單位主管報告,展現積極改正之態度。此舉有助於降低行政處分之可能性,亦可作為和解談判時展現誠意之依據。
建議依以下情況評估是否進行和解:
建議委任熟悉醫療或民事案件之律師協助,律師可提供以下協助:
若案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主張:
若案家屬提出刑事告訴,因業務過失傷害罪須有傷害結果,若無實際傷害發生,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配合主管機關調查,誠實說明錯誤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展現專業態度。
本案關鍵在於個案是否因錯誤醫囑記載而受有實際損害。若無實際損害發生,當事人之民事賠償責任可能不成立或金額極低,刑事責任亦可能因欠缺傷害結果而不構成犯罪。
考量當事人為長照個管師,錯誤記載醫囑可能涉及業務過失,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若案家屬要求明顯不合理或態度惡劣,不建議急於和解,可等待其提出具體請求後,再依法律程序處理。無論採取何種處理方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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