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萬人的群組被別人截圖「自我介紹中的雷點」,並且對方針對我的雷點,也就是讓我不舒服、不喜歡的點一直踩,我的雷點有「身家調查」,路人問我要不要一起玩遊戲,對方還回了「你在身家調查人家嗎,不准」,還有說了三次「玩某某遊戲玩的」
當事人在上萬人的群組中,其「自我介紹中的雷點」(即個人不喜歡、會感到不舒服的事項)遭他人截圖,並且該他人針對當事人明示的雷點(包括「身家調查」等)持續進行騷擾行為,包括:
(1)在當事人與他人互動時,刻意介入並提及「身家調查」雷點
(2)重複提及特定遊戲名稱達三次
當事人認為此行為已造成其不適,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依據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人格權是維護人之所以為人的資格必要的權利,主要內容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肖像、信用、姓名、隱私等。
若「自我介紹」係在上萬人群組中公開發布,該資訊已具有「公開性」,單純截圖公開資訊,原則上較難構成隱私權侵害。惟若截圖後另作不當使用或散布至其他平台,則可能涉及隱私權問題。
對方明知當事人之「雷點」(不喜歡的事項),仍刻意、反覆提及,此行為雖未直接揭露隱私,但已構成精神上的騷擾,可能構成對人格尊嚴及心理健康之侵害。
若對方僅是提及「雷點」,未涉及不實陳述或貶損性言論,較難構成名譽權侵害。惟若對方在公開場合以嘲諷、貶抑方式提及,使當事人社會評價降低,則可能涉及名譽權問題。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適用分析:
(1)侵害行為之認定:對方明知當事人雷點仍持續騷擾,應已侵害當事人之心理健康及人格尊嚴。在上萬人群組中為之,具有公開性,可能加重侵害程度。
(2)情節重大之判斷:須考量侵害次數、持續時間、公開程度、造成之精神痛苦等。本案對方重複提及達三次以上,且在公開場合為之,惟目前情節是否達「重大」程度,實務上可能認為尚有不足。建議先蒐集更多證據(如持續騷擾之紀錄、造成精神痛苦之就醫證明等)。
(3)損害賠償請求:若能證明「情節重大」,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情節裁量。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方行為較偏向騷擾,須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之恐嚇行為,較難構成恐嚇罪。
依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方若僅提及雷點,未使用侮辱性言詞,較難構成本罪。惟若對方使用貶損性、侮辱性言語,則可能成立。
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對方行為須有「意圖散布於眾」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較難構成誹謗。
多數社群平台(如LINE、Facebook、Discord等)設有「騷擾」、「霸凌」檢舉機制,可檢舉對方帳號,由平台依社群守則處理(警告、停權、封鎖等)。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對話紀錄、記錄騷擾發生之時間、次數、內容。若造成精神痛苦,可就醫取得診斷證明。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對話紀錄(包括時間戳記)、記錄對方帳號資訊、群組名稱。若有其他群組成員可作證,請其協助保存證據。
向群組管理員反映,請求管理員介入處理。使用平台檢舉功能,檢舉對方「騷擾」或「霸凌」行為。考慮封鎖對方帳號,避免持續騷擾。
在群組中明確、公開表示:「請停止針對我的雷點進行騷擾,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此舉可證明對方「明知」且「故意」為之,強化後續主張。
優點:可能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可能請求停止侵害。
缺點:需證明「情節重大」,本案目前證據可能不足。訴訟曠日廢時,且需負擔訴訟費用。實務上對於網路騷擾之賠償金額通常不高。
建議:暫不建議立即提起民事訴訟。若對方持續騷擾,且造成嚴重精神痛苦(如需就醫治療),再考慮提告。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警告,要求停止侵害。
可能罪名:公然侮辱罪(若對方使用侮辱性言詞)。
困難點:本案對方行為較難構成現行刑法之犯罪。單純提及「雷點」,若無侮辱性言詞,難以成罪。
建議:目前不建議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升級為使用侮辱性言詞、恐嚇言論,再考慮報警或提告。
(1)保全所有證據
(2)向群組管理員反映
(3)使用平台檢舉機制
(4)公開明確表達拒絕
(5)封鎖對方帳號
預期效果:多數騷擾行為可能透過此階段解決。
(1)委請律師發送律師函或自行寄發存證信函
(2)內容載明:對方之騷擾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人格權、要求立即停止,否則將提起民刑事訴訟
預期效果:具有嚇阻作用,多數人收到後可能停止。
若對方持續騷擾且情節加重,考慮:
(1)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停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2)若涉及侮辱、恐嚇,提起刑事告訴
訴訟前準備:蒐集完整證據(對話紀錄、騷擾次數、時間)、若造成精神痛苦,取得就醫證明(身心科診斷證明)、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成本效益。
若因此事件感到嚴重精神壓力,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就醫紀錄可作為「情節重大」之證明。
檢視個人資訊揭露程度,避免在公開群組過度揭露個人「雷點」。善用隱私設定,限制陌生人查看個人資訊。
若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可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經濟弱勢者)或各地律師公會之法律諮詢服務。
關於對方針對當事人雷點持續騷擾之行為,應已構成對當事人人格權之侵害,惟目前情節尚未達「重大」程度,直接提起訴訟之勝算及實益可能有限。
建議採取「階段性處理策略」:
(1)優先使用平台機制及自力救濟(成本低、效果可能佳)
(2)若無效,再發送警告函(具嚇阻作用)
(3)最後才考慮訴訟(需評估成本效益)
考量對方若持續騷擾且情節加重(如使用侮辱性言詞、造成嚴重精神痛苦),則可能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刑事告訴(公然侮辱罪)。
最重要的是立即保全證據,並明確表達拒絕,為後續可能之法律行動奠定基礎。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判斷。如需採取法律行動,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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