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貸款買繼承土地,律師公證契約能降低風險嗎?

請律師公證契約 以借名貸款的方式讓我向銀行貸款,購買遺產繼承後另外2分之1的土地,我想請問這樣對風險問題有哪些影響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擬以「借名貸款」方式向銀行貸款,用以購買遺產繼承後另外二分之一的土地,並考慮請律師公證契約。本案涉及借名登記、不動產買賣及繼承等法律問題,需審慎評估相關法律風險。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取得不動產之法律效力

(一)繼承開始與權利承受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當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因繼承關係取得遺產之權利。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當事人自繼承開始時,應已取得部分土地之繼承權利。

(二)繼承不動產之登記與處分限制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本條文明確規範,當事人雖因繼承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但在辦理繼承登記前,應無法處分該不動產物權。此處所稱「處分」,包括買賣、贈與、設定抵押權等行為。因此,若當事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可能無法以該土地作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

二、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要件

(一)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之登記效力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若當事人欲購買其他繼承人所持有之另外二分之一土地,該買賣行為屬於「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依上開規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二)不動產之定義

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本案所涉及之土地,屬於不動產範疇,應適用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相關規定。

三、借名貸款之法律風險分析

(一)物權登記與實質權利分離之風險

若當事人採用借名貸款方式,可能產生以下情形:

(1)土地登記名義人為借名人,而非當事人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若土地登記在借名人名下,當事人僅具有對借名人之債權請求權,而無不動產物權。此時,當事人面臨之風險包括:

  • 借名人可能主張其為真正所有權人,否認借名關係
  • 借名人之債權人可能對該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 借名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能否認借名關係,主張繼承該不動產

(2)貸款債務人與實際受益人不一致

若以借名人名義向銀行貸款,貸款契約之當事人為借名人,銀行將向借名人追償。若借名人未依約還款,將影響借名人之信用紀錄,且當事人無法直接對銀行主張權利。

(二)律師公證之效力與限制

即使當事人與借名人間之借名契約經律師公證,該公證文書僅具有證明契約存在及內容之效力,無法改變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法律效果,亦無法阻止借名人之債權人對該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公證之主要功能在於提高契約之證據力,但無法完全排除前述借名登記所衍生之法律風險。

(三)稅務風險

借名登記可能涉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負問題,且稅負歸屬可能產生爭議。若稅捐機關認定當事人與借名人間存在贈與關係,可能課徵贈與稅。

四、風險評估與法律關係初判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若採用借名貸款方式,應涉及以下法律風險:

(1)物權保障不足:當事人無法取得不動產物權,僅有債權請求權

(2)借名人信用風險:借名人可能否認借名關係或其債權人可能聲請強制執行

(3)貸款債務風險:貸款契約當事人為借名人,當事人無法直接對銀行主張權利

(4)稅務風險:可能涉及贈與稅等稅負問題

(5)繼承登記限制:若當事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無法處分其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物權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建議方案:先辦理繼承登記,再以自己名義貸款購買

(一)辦理繼承登記

建議當事人優先辦理繼承登記,將已繼承之土地登記至自己名下。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辦理繼承登記後,當事人即可處分該不動產,包括以該土地作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

(二)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

辦理繼承登記後,建議當事人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已登記之土地作為擔保。此方式可避免借名登記所衍生之法律風險,確保當事人對不動產之物權保障。

(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購買另外二分之一土地

建議當事人與其他繼承人協商購買條件,簽訂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取得完整之土地所有權。

二、若堅持採用借名貸款方式,應採取之保護措施

若當事人因特殊原因必須採用借名貸款方式,建議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一)契約明確化

建議在借名契約中明確約定:

(1)借名關係及實質權利歸屬

(2)貸款本息由當事人負擔

(3)借名人應配合辦理移轉登記之義務及違約責任

(4)借名人不得擅自處分該不動產

(二)擔保措施

建議要求借名人提供以下擔保:

(1)預先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所有權移轉同意書

(2)考慮以信託方式保障權益

(3)要求借名人提供連帶保證或其他擔保

(三)公證與見證

建議將借名契約及相關文件(如移轉同意書)辦理公證,以提高證據力。惟需注意,公證僅能證明契約存在及內容,無法完全排除借名登記之法律風險。

三、具體建議步驟

第一階段:釐清現況

(1)確認遺產繼承狀況及應繼分

(2)確認土地登記現況

(3)評估自身貸款能力

第二階段:辦理繼承登記

(1)準備繼承相關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

(2)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

(3)取得土地所有權狀

第三階段:協商購買

(1)與其他繼承人協商購買條件

(2)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

(3)簽訂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四階段:完成登記

(1)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2)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3)確保完整物權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不動產之處分及借名登記等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優先辦理繼承登記,再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購買另外二分之一土地。此方式可避免借名登記所衍生之物權保障不足、借名人信用風險、稅務風險等問題,確保當事人對不動產之完整物權。

若當事人因特殊原因必須採用借名貸款方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建立完整之保護機制,包括契約明確化、擔保措施及公證等,以降低法律風險。惟需注意,即使採取上述保護措施,仍無法完全排除借名登記之法律風險,當事人應審慎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攜帶完整資料(包括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等)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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